中國大陸國知局發佈
《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裁決案件線上口頭審理辦法》(517號公告)
【資料來源:國知局官網】
國知局為方便案件當事人參加行政裁決程序,提升行政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相關法規、章程,制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裁決案件線上口頭審理辦法》,自發布日(2023年2月24日)起施行。
《辦法》共18條,主要對線上口頭審理的效力、適用範圍、不參加審理的處理、線上證據交換、證人、公開審理規定、保密等方面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一)法律效力:
案件線上口頭審理與線下口頭審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適用範圍:
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行政裁決案件均可適用。若當事人確實有正當理由不能參加線上口頭審理或不具備參與線上口審的技術條件和能力,並書面提出申請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意的;疑難複雜、證據繁多,採用線上方式不利於查明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存在其他不宜適用線上口頭審理情形的,不適用線上口頭審理。
(三)無故不參加審理處理:
對於國家知識產權局已通知線上口頭審理,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也未申請轉為線下進行的,對請求人按撤回請求處理,對被請求人按缺席處理。
(四)證據線上交換:
根據案件情況,使當事人進行線上證據交換,通過同步或者非同步方式完成舉證、質證等程序。審理時發現需要通過線下核對原件、查驗實物的,可以線上上口頭審理後線上下安排核對、查驗。
(五)證人參加口頭審理的規定:
證人通過線上方式參加,不得旁聽案件審理,不得受他人干擾。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應在場,需要證人對質的情況除外。當事人對證人線上出庭提出異議且有合理理由,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意,應當要求證人線下出庭作證。
(六)公開審理的規定:
適用線上口頭審理的案件,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公開線上口頭審理過程。對涉及個人隱私等情形的行政裁決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線上口頭審理,線上口頭審理過程可以不予公開。
(七)保密規定:
參加線上口頭審理的相關主體應遵守資料安全和個人資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履行資料安全和個人資訊保護義務。未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意,任何人不得違法違規錄製、截取、傳播涉及線上口頭審理過程的音訊視頻、圖文資料。任何人不得違法違規披露、傳播和使用線上口頭審理的資料資訊。
《辦法》全文如下。
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裁決案件線上口頭審理辦法
第一條
為方便案件當事人參加行政裁決程序,提升行政效率,結合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裁決有關規定和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線上口頭審理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在行政裁決中,通過互聯網線上的方式完成行政裁決案件口頭審理程序。案件線上口頭審理與線下口頭審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
案件審理以線下審理為原則,線上審理為例外。國家知識產權局綜合考慮案件情況、當事人意願和技術條件等因素決定是否進行線上口頭審理,以下案件可以適用線上口頭審理:
(一)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
(二)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案件;
(三)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
(四)其他適宜採取線上口頭審理的行政裁決案件。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線上口頭審理:
(一)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參加線上口頭審理或者不具備參與線上口頭審理的技術條件和能力,並書面提出申請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意的;
(二)案件疑難複雜、證據繁多,採用線上方式不利於查明事實和適用法律的;
(三)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四)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存在其他不宜適用線上口頭審理情形的。
符合前款第(一)項情形的當事人參加線下口頭審理,其他當事人可以繼續參加線上口頭審理。
第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展線上口頭審理,應當在口審至少5個工作日前告知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線上口頭審理的具體時間、程序、權利義務、法律後果和操作方法等。
第六條
對於國家知識產權局已通知線上口頭審理,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對請求人按撤回請求處理,對被請求人按缺席處理。
第七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線上口頭審理時,應當驗證當事人的身份;確有必要的,應當線上下進一步核實身份。
第八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案件情況,可以組織當事人開展線上證據交換,通過同步或者非同步方式完成舉證、質證等程序。審理時發現需要通過線下核對原件、查驗實物的,可以線上上口頭審理後線上下安排核對、查驗。
第九條
適用線上口頭審理的案件,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申請迴避、舉證、質證、陳述、辯論等權利。
已採取線上口頭審理的案件,口頭審理過程中發現存在不適用線上口頭審理情形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及時轉為線下口頭審理。已完成的線上口頭審理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安排線上口頭審理庭。案件合議組成員及席位名稱等應當在視頻畫面合理區域。
參加線上口頭審理的其他人員,應當選擇安靜、無干擾、光線適宜、網路信號良好、相對封閉的場所,不得在可能影響線上口頭審理音訊視頻效果或者有損審理嚴肅性的場所參加。必要時,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要求參加人員到指定場所參加線上口頭審理。
第十一條
參加線上口頭審理人員應當遵守口頭審理紀律。除確屬網路故障、設備損壞、電力中斷等不可抗力原因外,當事人未經允許中途退出的,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處理。
第十二條
證人通過線上方式參加的,不得旁聽案件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應在場,需要證人對質的情況除外。當事人對證人線上參加口頭審理提出異議,並提出書面申請,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意的,應當要求證人線上下作證。
檢驗鑒定機構人員等參加線上口頭審理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適用線上口頭審理的案件,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公告線上口頭審理的時間。
對涉及個人隱私等情形的行政裁決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線上口頭審理的,線上口頭審理過程可以不予公開。
第十四條
開展線上口頭審理的案件,各方當事人可以通過線上或者書面確認、電子簽章等方式,確認和簽收調解協定、筆錄、電子送達憑證及其他案件材料。
在調解、證據交換、口頭審理等環節同步形成的電子筆錄,經當事人核對確認後,與書面筆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開展線上口頭審理的案件,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利用技術手段隨案同步生成口審筆錄電子檔案。電子檔案的立卷、歸檔、存儲、利用等,按照檔案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開展線上口頭審理的案件存在紙質卷宗材料的,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立卷、歸檔和保存。
第十六條
參加線上口頭審理的相關主體應當遵守資料安全和個人資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履行資料安全和個人資訊保護義務。未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意,任何人不得違法違規錄製、截取、傳播涉及線上口頭審理過程的音訊視頻、圖文資料。除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公開的以外,任何人不得違法違規披露、傳播和使用線上口頭審理的資料資訊。
出現上述情形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照法律法規關於資料安全、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中採取線上口頭審理的,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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