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23/0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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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對營業秘密訴訟保護更周延

【資料來源:司法院官網】

為提升產業之國際競爭優勢,建構更具專業、效能及符合國際潮流的智慧財產訴訟制度,並配合國家安全法的修正,同時回應各界對於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智慧財產案件要求,立法院2023112日三讀通過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共77條(增訂36條、修正41條),這是《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14年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法變革,歷經18次聽取審、檢、辯、學及關係機關各方意見,綜合學理與實務操作,並參考國外立法例。司法院強調,這次修正使營業秘密保護更加完備。

本次《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原本將「專利及商標救濟改採對審制」也納入,但因經濟部擬具之「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尚未通過,為避免執行上有時間落差徒生困擾,因此先將「對審制」修正條文刪除。

 

本次修法有九大重點,如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重點

1.      完備營業秘密訴訟保護

2. 智慧財產案件集中審理

3. 擴大採行強制律師代理

4. 擴大專家參與審判

5. 紛爭解決一次性,避免裁判歧異

6. 促進審理效能,技審官報告書更公開透明

7. 增進科技設備審理,司法E化升級

8. 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9. 解決實務爭議

 

一、        完備營業秘密訴訟保護:

本次修法特別針對各界對於「保護護國群山安穩經營環境」的期待,將第一審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明定專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商法院)管轄;侵害一般營業秘密罪之「第一審刑事案件」(含附帶民事訴訟),改由智商法院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審理,以落實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之目標;另配合國家安全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增訂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刑事案件,由相當於高等法院層級之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時明定最高法院應設立專庭或專股辦理智慧財產案件,以貫徹審理之專業。

需要注意的是,《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定之營業秘密。至於刑法第317條、第318條所稱之工商秘密,即不包括在內。

此外,增訂營業秘密卷證去識別化之代號或代稱、卷證資訊獲知權及修正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以保護營業秘密卷證內容;並將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改採非告訴乃論,提高刑責;另引進境外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以落實營業秘密訴訟保護。

二、        智慧財產案件集中審理:

增訂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之特定事件,或其他事件因案情繁雜或有必要時,法院應與當事人商定審理計畫。另為提升訴訟效能,並規範違反審理計畫事項之法律效果。

三、        擴大採行強制律師代理:

考量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具高度法律專業,為保護當事人權益,促進審理效能,新增特定類型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如因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涉訟之民事訴訟事件;上訴第三審及再審事件等)應由律師強制代理。

四、        擴大專家參與審判:

針對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審理程序,增訂「查證」、「專家證人」及「法院徵求第三人意見」制度:

() 為協助法院於新興高度技術性與專業性之訴訟事件發現真實,並解決證據偏在問題、促進當事人訴訟上武器平等,參考日本特許法規定,引進起訴後得聲請法院選任中立之技術專家,執行蒐集證據程序之「查證」制度。

() 為求專業、妥適、迅速解決當事人之紛爭,增訂準用商業事件審理法採行之「專家證人」制度。

()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涉及法律適用、技術判斷或其他必要爭點,為協助法院在具體個案作出正確判斷,有藉由廣泛參酌第三人提出具參考價值的專業意見或資料之必要,故參考憲法訴訟法及日本特許法規定,增訂「法院徵求第三人意見」制度。

五、        紛爭解決一次性:

增訂建立司法審理與行政審議間之資訊交流制度、徵詢智慧財產專責機關意見制度、專屬授權之訴訟告知義務及智慧財產權有效性判斷歧異之再審限制,以避免裁判歧異。

六、        促進審理效能-技審官報告書更公開透明:

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公開全部或一部內容;且法院因技術審查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基礎。降低被害人舉證之證明度,另課予被控侵權行為人具體答辯義務。

七、        司法E化升級:

修正擴大運用科技設備參與訴訟程序對象,及增訂裁判正本得以電子文件送達。

八、        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讓被害人更能積極捍衛權益: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具有高度技術與法律專業特性,著眼於智慧財產權益之無體財產性質,對於受侵害之內容、範圍及造成之危險或損害等,當屬被害人最為知悉,為保障被害人之權益,增訂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規定。

九、        解決實務爭議:

修正「更正再抗辯」制度及「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等規定,強化訴訟之紛爭解決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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