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國知局公告
《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國知局官網】
國知局2023年1月4日於官網公告,呼應對局部外觀設計、外觀設計本國優先權的迫切審查需求,修訂《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國知局公告第510號),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
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
國知局公告第510號
第一條
專利申請人自2021年6月1日(含該日,下同)起,可以通過紙件形式或電子形式,依照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提交請求保護產品的局部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申請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整體產品的視圖,並用虛實線相結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護的內容,要求保護的局部包含立體形狀的,提交的視圖中應當包括能清楚顯示該局部的立體圖;未在整體產品的視圖中用虛實線相結合方式表明所需要保護的內容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寫明請求保護的局部。
第二條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對於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後的專利申請,申請人認為存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通過紙件形式或電子形式提出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申請進行審查。
第三條
對於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後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申請人可以依照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提交請求外觀設計專利本國優先權的書面聲明。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是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先申請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附圖顯示的設計提出相同主題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自後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視為撤回,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要求以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作為本國優先權基礎的除外。
第四條
對於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後的專利申請,申請人可以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
第五條
對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權的發明專利,專利權人可以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自專利權授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通過紙件形式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後續再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繳費通知繳納相關費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請求進行審查。
第六條
專利權人自2021年6月1日起,可以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自新藥上市許可請求獲得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通過紙件形式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後續再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繳費通知要求繳納相關費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請求進行審查。
第七條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專利權人可以依照專利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以紙件形式或電子形式自願聲明對其專利實施開放許可。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2021年6月1日後提交的上述聲明進行審查。
第八條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被控侵權人可以依照專利法第六十六條,通過紙件形式或電子形式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
第九條
自2021年6月1日起,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對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和複審程序中的專利申請進行審查。
第十條
申請人對於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本辦法作出的有關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覆議申請、複審請求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
申請日為2021年5月31日(含該日)之前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十年,自申請日起算。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第四二三號公告)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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