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將自2023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單一專利制度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貿局官網、智慧局官網】
歷經多年努力,歐洲單一專利制度(Unitary Patent,UP)將自2023年4 月1日起正式實施,自2023年1月1日起即可接受申請,未來可望大幅簡化並調和歐洲多國之專利制度(幾乎涵蓋所有歐盟成員國),降低專利保護成本。
另一方面,歐洲單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UPC)則將於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啟用,總部及分部分別位於法國巴黎及德國柏林,盧森堡則設置上訴法院,並於多國設立當地部門,以解決歐盟成員國(西班牙及克羅埃西亞除外,西班牙因為語言因素不願簽署,克羅埃西亞因為2012年尚未成為歐盟成員國)在專利權領域之爭端。歐洲單一專利制度及歐洲單一專利法院做為兩個獨立的工具,能針對歐洲智慧財產權法規進行調和。UPC上訴法院院長Klaus Grabinski表示,此類在眾多成員國具有管轄權之機關史上未見,目前正在進行正式啟用前的最後籌備。
ü 歐洲單一專利制度(UP)
歐洲單一專利制度是「具有一致效力的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 with unitary effect)」,是由歐洲專利局(EPO)依據歐洲專利公約規則和程序授予的歐洲專利,未來UP施行後,仍將由歐洲專利局負責接受申請、審查、核准專利,收取專利年費等。詳言之,UP是建構在現有的歐洲專利系統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系統上,未來歐洲單一專利制度施行後,將和傳統的各國專利以及現行的「歐洲專利」制度並存,申請人可以選擇依照原來的EPC流程在各會員國取得專利,也可以選擇請求取得UP,或者選擇向個別國家申請專利,如此多種並存可以將專利權涵蓋到UP會員國以外的歐洲國家。取得UP的專利在各會員國境內效力一致,專利若被限縮、讓與、撤銷或失效,效力也會及於UP的所有會員國;但如果是授權,專利權人可以選擇僅在部分會員國進行授權。
UP和現行的歐洲專利制度差異在於現行的歐洲專利制度核准後仍需指定國家,進入這些指定國的內國階段,再依循指定國程序申請並繳納專利年費,所以現行歐洲專利制度的EPO只是第一階段的單一窗口,核准後專利權人必須再進入第二階段;而UP則是被核准後繳費領證就可以一次全部會員國生效,且未來也只要向EPO繳納年費就好。
ü 歐洲單一專利法院(UPC)
UPC是根據統一專利法院協議(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UPCA)而來,負責解決西班牙及克羅埃西亞以外的歐盟成員國的專利領域爭議。2012年通過UP相關法規和UPCA時,預定UP系統以2014年1月1日或UPCA生效日中兩者比較晚發生者為準;UPCA原定需要經過包含英、法、德三個法定國在內的13個會員國批准才能生效,但是在各會員國陸續批准期間,英國脫歐,所以由義大利替補英國成為三個法定國之一。
UPC立法雖有共識,但2014年還有部分歐盟會員國,例如德國,因為UPC規定的司法管轄權不符合德國憲法,直到2021年才同意簽署UPCA。各國陸續加入UPCA的過程中,EPC成員國到2023年1月只有17國(德國、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葡萄牙、斯洛維尼亞及瑞典)已經可以直接適用UP,其他國家則尚待其國會批准。
未來UPC於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啟用後,專利權人可以選擇UPC,也可以選擇不循UPC,而向某個國家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專利爭端。
歐洲推動單一專利制度最大的好處是大幅降低專利保護成本,過去專利權人每年要支付的多國專利年費,未來將由單一UP年費所取代,金額相當於法國、德國、荷蘭及義大利等4個受理專利案最多國家年費的總和。若再考量所節省之代理人費用及間接成本,此UP需要的費用甚至較現行的歐洲專利制度在上述4國(甚至更多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成本更低。
然而產業界則提出不同意見,認為UP只針對需要申請4國以上專利保護之申請人才較具經濟誘因。以法國航太大廠賽峰(Safran)為例,2021年賽峰在法國專利申請件數名列第一,航太領域專利申請,主要以英國、德國、法國及其他1至2國為主,UP對賽峰而言並沒有省下費用;再加上目前英國、瑞士及西班牙不適用UP,所以賽峰顯然只有在例外情況下才會申請UP。然而,賽峰對於UPC則表達肯定,因為企業僅需以單一團隊,使用單一語言處理單一法規事務,成本將大幅降低,同時有助調和法規詮釋,且由於單一專利法院判決將更具可預測性,將可提供更具保障之智慧財產權保護。
歐洲實施單一專利制度並啟用單一專利法院,除專利權申請及維護費用有可能降低之外,最大的好處是簡化及調和法規,將改善目前歐洲專利法規分散之現況,有助歐洲企業提升其競爭力。歐洲專利局Michael Froehlich處長表示,UP和UPC於對形塑歐洲創新單一市場相當有助益,不僅可簡化創新移轉程序,加強成員國間的交流合作,同時提供企業更多保障,並使企業在單一市場中擁有超越國界擴展業務之彈性。另根據歐洲專利局統計,倘若歐洲智慧財產權法規能進行調和,可望提升每年對外貿易額140億歐元並吸引18億歐元外人直接投資,將能強化歐洲在全世界之經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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