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就專利請求項中
使用環境特徵之認定
【資料來源: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官網】
n 案號:
原審: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02知民初436號民事判決
終審: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921號民事判決
n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東莞光距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距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寧波普能通訊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能公司)
n 事實摘要
ü 涉案專利
專利名稱:網路插頭上蓋自動定位結構(實用新型專利)
專利號:201720458033.X
申請日:2017.4.27
核准日:2018.1.2
發明人:林宴臨
專利權人:智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英公司)
ü 原審法院
1. 智英公司於2018.9.25將涉案專利授權給原告光距公司實施,並約定光距公司有權與侵權方進行交涉或向法院起訴(已公證認證)。2019.9.28國知局就該專利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初步結論為全部權利要求1-4未發現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該專利權至今合法有效。
2. 2020.11.3光距公司購買涉案被訴侵權產品(新款遮罩水晶頭6A單價人民幣(以下同)13元20個,單口面板單價3.5元20個,總價款330元),過程均有公證。
3. 被告普能公司2011.9.27成立,經營範圍為電腦網路設備、電腦外部設備、電腦網路技術研究、開發、製造、加工;光纜、光纖、電纜、電線、通信設備、配電開關控制設備、金屬工具、塑膠製品、電子元件、五金配件製造、加工等,包括自營和代理貨物、技術進出口。
4. 爭點: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被告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一條含有多條內部芯線的網路線」這一必要技術特徵,且達不到權1中的「...並在達到掀開設定角度位置自動定位所述上蓋」這一功能性特徵,未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不構成侵權。
原告認為:被訴侵權產品雖然不包含網線,但其左側具有供網線通過的入口,供網線插入,其作用是特定的,而且被告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網頁面也顯示使用中是需要網線的,故被訴侵權產品可以用於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使用環境,與涉案專利相同;而且在掀起上蓋後釋放彈片按壓解除彈片達到一定角度(大概100度)位置自動定位,故被訴侵權產品落入了權利要求1保護範圍,權利要求2-4均為從屬權利要求,且均落入,故被訴侵權產品全部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
原審法院認為:
(1) 使用環境特徵是指權利要求中用來描述發明創造技術方案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條件的技術特徵。寫入權利要求的使用環境特徵屬於必要技術特徵,對於專利權利保護範圍具有限定作用。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如可適用於權利要求記載的使用環境,應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備了權利要求記載的使用環境特徵,而不以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實際使用該環境特徵為前提。
(2) 對於專利技術方案中的具體技術特徵是否屬於使用環境特徵應以專利權利要求及專利說明書及附圖的解釋作出理解。涉案專利保護物件為一種網路插頭上蓋自動定位結構,其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特徵包括「一條含有多條內部芯線的網路線,該網路線的前端一定長度伸入上述插頭本體內部」,該特徵對網線的種類及網線的連接插頭本體的位置進行了明確的特別限定,該特定網線構成上述網路插頭上蓋自動定位結構的組成部分,上述特徵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必要結構特徵,並非使用環境特徵。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若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徵,人民法院應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若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徵,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徵不相同也不等同,人民法院應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3) 本案被告所產銷的被訴侵權產品實物左側為一網線通道入口,產品中並無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該特定網線,缺少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必要技術特徵,故未落入涉案專利保護範圍。因此,原告敗訴。
ü 終審法院
1. 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二審中,被上訴人對製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不持異議。
2. 本案發生在2009.10.1之後、2021.6.1之前,故本案應適用2008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
3. 本案二審階段爭點有二:
(一)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若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等同的技術特徵,人民法院應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比,若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徵,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徵不相同也不等同,人民法院應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根據雙方當事人在一、二審中的比對意見,主要爭議在於被訴侵權產品是否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一含有多條內部芯線的網路線,該網路線的前端一定長度伸入上述插頭本體內部」「該前端座設有一朝向該釋放彈片的解除彈片且所述釋放彈片隨所述上蓋掀開動作按壓所述解除彈片並在到達掀開設定角度位置自動定位所述上蓋」技術特徵。本院分析如下:
甲、被訴侵權產品是否缺少「一含有多條內部芯線的網路線,該網路線的前端一定長度伸入上述插頭本體內部」技術特徵:
所謂使用環境特徵,是指權利要求中用來描述發明所使用的背景或條件的技術特徵。按照技術特徵所限定的具體物件的不同,技術特徵可分為直接限定專利技術方案本身的技術特徵以及通過限定專利技術方案本身之外的技術內容來限定專利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前者一般表現為直接限定專利技術方案的結構、組分、材料等,後者則表現為限定專利技術方案的使用背景、條件、適用物件等,進而限定專利技術方案,因而被稱為「使用環境特徵」。常見的使用環境特徵多表現為限定專利技術方案的安裝、連接、使用等條件和環境。但鑒於專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複雜性,使用環境特徵並不僅僅限於那些與被保護技術方案安裝位置或連接結構直接有關的結構特徵。對於產品權利要求而言,用於說明有關被保護技術方案的用途、適用物件、使用方式等的技術特徵,也屬於使用環境特徵。
寫入權利要求的使用環境特徵屬於權利要求的必要技術特徵,對於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具有限定作用,使用環境特徵對於專利權保護範圍的限定程度需要根據個案情況具體確定。一般而言,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可以適用於使用環境特徵所限定的使用環境的,即視為具有該使用環境特徵。
涉案專利所要保護的是網路插頭上蓋自動定位結構的技術方案,對於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一含有多條內部芯線的網路線,該網路線的前端一定長度伸入上述插頭本體內部」技術特徵,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閱讀專利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專利審查檔案後可以明確而合理地得知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上蓋定位結構適用物件為網線,且其使用方式是將網線的前端插入插頭本體內部,故該技術特徵屬於使用環境特徵。經比對,普能公司所產銷的被訴侵權產品實物左側為一網線通道入口,並無網線,但根據被訴侵權產品的實際用途,結合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理解,被訴侵權產品適用於網線,且電路板導線座設有多個與網線連接的構件,使用時網線的前端伸入被訴侵權產品內部,故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可以適用於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上述使用環境,應當認定具備了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含有多條內部芯線的網路線,該網路線的前端一定長度伸入上述插頭本體內部」的使用環境特徵。原審法院關於該技術特徵的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乙、被訴侵權產品是否缺少「該前端座設有一朝向該釋放彈片的解除彈片且所述釋放彈片隨所述上蓋掀開動作按壓所述解除彈片並在到達掀開設定角度位置自動定位所述上蓋」技術特徵?
雙方對於該技術特徵的爭議主要在於被訴侵權產品是否具備自動定位的功能。經比對,被訴侵權產品在掀起上蓋後釋放彈片按壓解除彈片達到一定角度位置可以實現自動定位。雖然二審中發現光距公司公證購買的部分被訴侵權產品因製造工藝問題,在實現自動定位時並不順暢,但不影響被訴侵權產品具有自動定位功能的認定,故被訴侵權產品具有上述技術特徵。
對於被訴侵權產品具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4其餘技術特徵,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經審查亦予以確認。綜上,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4的保護範圍,構成專利侵權。
(二)如構成侵權,普能公司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普能公司製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應承擔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等民事責任。關於賠償數額,因本案侵權人獲利及權利人的損失均無法查清,又無專利許可費可供參照,故光距公司主張按照法定賠償方式確定本案的賠償數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照准。
至於光距公司主張普能公司存在惡意侵權行為、本案應適用懲罰性賠償,因其對此未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綜合考慮涉案侵權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被訴侵權產品價格、銷售範圍、權利人維權支出等因素,酌情確定普能公司賠償光距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開支5萬元,共計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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