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22/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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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判決專利權利要求技術特徵應採取合目的性解釋

【資料來源: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n   案號:

一審: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民初5341號民事判決(2021.6.21)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2211(2022.6.17)

n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安徽涇縣聚德文化藝術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德公司)

騏軒國際貿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騏軒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和公司)

n   涉案專利

專利名稱:「帶優盤記事本」實用新型專利

專利號:201420626802.9

專利權人:盈和公司

n   事實摘要

(一)        上訴人主張

被訴侵權產品屬於現有技術。被訴侵權產品的扣合裝置與專利號20102050××××.X、名稱為「能存儲U盤的筆記本」的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在先專利)公開的技術方案相同,上訴人聚德公司、騏軒公司未侵害被上訴人盈和公司的涉案專利權。

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被訴侵權產品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金屬扣」「優盤的一端拔插式插入鼻帶的另一端,優盤另一端磁吸式連接於金屬扣上」的技術特徵。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優盤通過一端與金屬扣磁吸連接,另外一端與鼻帶拔插式連接,優盤是扣合裝置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沒有優盤將無法扣合被訴侵權產品則是鼻帶一端與記事本背面固定連接,鼻帶另外一端與記事本正面磁吸連接,優盤磁吸式可拔插插入鼻帶內部,正面沒有金屬扣,優盤也沒有與金屬扣磁吸式連接,而是直接插入鼻帶內部,其扣合是通過鼻帶直接完成,即使沒有優盤,被訴侵權產品也能正常扣合。被訴侵權產品的「鼻帶上設置磁鐵,優盤直接插入鼻帶中」不屬於增加的技術特徵,被訴侵權產品的「優盤直接插入鼻帶中,記事本的扣合由鼻帶獨立完成」連接方式與涉案專利「記事本的一面上固定金屬扣;優盤的一端拔插式插入鼻帶的另一端,優盤另一端磁吸式連接於金屬扣上」的連接方式不同,兩者屬於不同的技術特徵,實現的技術效果也不同。

因此,被訴侵權產品未完全覆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徵,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兩者的技術方案不同,不構成侵權。

(二)        被上訴人主張

被訴侵權產品不是現有技術,原審法院認定其不構成現有技術。

國知局第3230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第32309號決定)對涉案專利與現有技術做過比較,認定兩者之間存在差異,涉案專利符合新穎性、創造性的要求。被訴侵權產品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其具有金屬扣、扣合裝置,根據全面覆蓋原則,應認定其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聚德公司、騏軒公司明知其侵權,主觀惡意明顯。故請求支持原審判決,保護盈和公司的合法權益。

(三)        一審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在鼻帶前端金屬容置部件中設置了一個磁鐵,該磁鐵既可以與優盤上的磁鐵磁吸,也可以與記事本上的金屬扣磁吸連接,但該項技術特徵屬於被訴侵權產品增加的技術特徵。將被訴侵權產品中鼻帶前端金屬容置部件中的磁鐵去除後,不影響被訴侵權產品中的優盤的插拔,而且優盤上的磁鐵也能與金屬扣磁吸式連接,被訴侵權產品完全覆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徵,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

一審法院同時認為聚德公司、騏軒公司主張的現有技術抗辯不能成立,判決聚德公司、騏軒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賠償盈和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以下同)10萬元和維權合理開支3萬餘元。

n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認定被訴侵權產品的相應技術特徵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爭議技術特徵不相同也不等同,並依法改判侵權不成立。

關於上述技術特徵的解釋:對於權利要求中技術特徵的解釋,應根據權利要求的記載,結合本領域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後的整體理解予以解釋,不僅要考慮該技術特徵採用的技術手段,還要結合發明目的,考慮採用該技術手段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實現的功能和達到的效果。

結合涉案專利說明書的記載以及國知局針對涉案專利作出的第3230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認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優盤的一端插拔式插入鼻帶的另一端,優盤另一端磁吸式連接於金屬扣上」這一技術特徵應當作整體理解。「優盤的一端插拔式插入鼻帶的另一端」和「優盤另一端磁吸式連接於金屬扣上」均不能作為獨立的技術手段實現相應的功能,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這一技術特徵通過將優盤的兩端分別與金屬扣和鼻帶連接,使優盤成為扣合過程的必要部件。

涉案專利的發明目的是,當優盤被取下,鼻帶不能直接將記事本扣合,從而提醒使用者優盤被遺落,以達到優盤不容易丟失的效果。被訴侵權產品記事本正面皮革夾層內嵌有一個圓形磁鐵片;鼻帶的一端固定在記事本背面,另一端連接有金屬容置部件,該金屬容置部件的末端有圓形磁鐵片,可以與記事本正面的磁鐵片進行吸合,使鼻帶將記事本扣合;優盤金手指端插入上述金屬容置部件內,優盤的另一端也具有磁性,在優盤插入上述金屬容置部件內時,優盤具有磁性的另一端與金屬容置部件末端吸合。被訴侵權產品優盤的金手指端插拔式插入鼻帶末端的金屬容置部件,但優盤另一端並非磁吸式連接於記事本正面的圓形磁鐵片上。被訴侵權產品不需要優盤即可實現鼻帶將記事本扣合,優盤僅是插入鼻帶末端的金屬容置部件內並吸合在金屬容置部件上;優盤被取下時,並不影響記事本的扣合,不能達到提醒使用者遺落而丟失優盤的效果,無法實現涉案專利的發明目的。

綜上,被訴侵權產品的相應技術特徵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上述爭議技術特徵所採用的手段、實現的功能和達到的效果均明顯不同,被訴侵權產品無法實現涉案專利的發明目的,兩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故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沒有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

原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有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因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聚德公司、騏軒公司未侵害涉案專利權,其無需承擔民事責任,本院對於本案的其他爭議焦點亦不再予以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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