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相關公告 
【資料來源:智慧局官網】 
一、經濟部公告「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67、80條條文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1年 8月4日 
公告文號:經授智字第11120030750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28卷146期 
專利法施行細則最近一次修正施日期為109年6月24日,本次修正係為法規鬆綁,在兼顧專利權人及質權人權益之前提下,簡化質權登記程序,並放寬申請補發或換發專利證書之事由,修正要點如下: 
1.        刪除申請專利權質權登記者須檢附專利證書,以及質權有關事項應加註於專利證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7條) 
2.        配合實務需求增訂「專利證書記載事項異動」為補發或換發專利證書事由;另配合補發或換發專利證書之實務,增訂專利專責機關補發或換發專利證書時,應將原專利證書公告作廢。(修正條文第80條) 
第 67 條 
申請專利權質權登記者,應由專利權人或質權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質權設定登記者,其質權設定契約或證明文件。 
(二)        申請質權變更登記者,其變更證明文件。 
(三)        申請質權塗銷登記者,其債權清償證明文件、質權人同意塗銷質權設定之證明文件、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質權設定契約或證明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發明、新型或設計名稱或其專利證書號數。 
(二)        債權金額及質權設定期間。 
前項第二款之質權設定期間,以專利權期間為限。 
第 8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專利權人得備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申請補發或換發專利證書: 
(一)        專利證書滅失或遺失 
(二)        專利證書陳舊或毀損。 
(三)        專利證書記載事項異動。 
依前項規定補發或換發專利證書時,原專利證書應公告作廢。 
  
二、經濟部修正「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並自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1120030691號 
附檔:新版「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 
  
三、經濟部預告訂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1120030800號 
主旨:預告訂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19條之1第3項。 
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草案要點如下: 
1.        明定集管團體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自我監督,以健全業務運作;內控制度應定期檢討及修正,報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草案第2條) 
2.        明定集管團體應分別訂定人事、財務及業務之相關管理規章。(草案第3條至第5條) 
3.        集管團體應實施內部稽核,以確保內控制度得以有效實施,並應制訂內部稽核之實施辦法,據以執行。(草案第6條) 
4.        集管團體應指派稽核人員辦理稽核業務,並訂定年度稽核計畫,報董事會通過後據以執行稽核工作。(草案第7條) 
5.        稽核人員稽核發現之缺失應據實揭露作成稽核報告,據以追蹤改善;並規定稽核報告對重大違規之作業程序,及工作底稿與相關資料之保存年限。(草案第8條) 
6.        明定稽核人員執行稽核業務時得調閱相關資料。(草案第9條) 
7.        明定就內部控制之執行情形應出具內部控制聲明書,並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報。(草案第10條) 
  
四、經濟部預告訂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財務報表及使用報酬分配表會計師查核簽證規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1120030790號 
主旨:預告訂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財務報表及使用報酬分配表會計師查核簽證規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8條第6項。 
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財務報表及使用報酬分配表會計師查核簽證規則草案,要點如下: 
1.          會計師查核集管團體應遵循本條例及本規則規定;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草案第2條) 
2.          集管團體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之限制規定。(草案第3條) 
3.          會計師應至集管團體之所在地實地執行業務。(草案第4條) 
4.          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之特別查核事項。(草案第5條) 
5.          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查核報告內容等查核程序之執行規定,以及查核報告、工作底稿和相關查核證據之保存年限與專責機關資料調閱權限。(草案第6條) 
6.          會計師查核簽證涉及重大疏失得移請會計師主管機關依法處理。(草案第7條) 
  
五、智慧局「智權資訊服務雲」自111年8月3日起開放試行,提供「專利商標開放資料」下載服務 
為響應政府雲端政策及提升為民服務品質,智慧局自110年起推動「智權資訊服務雲計畫」,運用公有雲打造雲端服務應用平台,規劃分年陸續導入智權開放資料、商標檢索、產業智權知識等服務,使外界能更快速且穩健地取得智權資訊,落實完善我國智慧財產權電子化環境目標。 
智慧局已順利完成計畫第一階段工作,於公有雲建置「智權資訊服務雲」,並將新版「專利商標開放資料下載」網站移轉至該平台運作,自即日起對外開放試行,希望透過公有雲平台及雲端化技術,提升智慧局資訊服務之高可用性及擴充能力,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現階段「專利商標開放資料」共有:「發明公開公報及說明書」、「專利公告公報及說明書」、「專利權及相關案件」、「商標公報」、「商標權及相關案件」、「API服務」等,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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