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22/0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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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宇宙與設計專利

【資料來源:智慧局官網】

元宇宙是目前最熱門的話題,現實生活中也已經陸續開始有元宇宙的智慧財產權案件,較多探討是在著作權與商標領域,但元宇宙專利核准案件極少,相關學術性期刊文章、判決亦少見。智慧局徐銘夆委員特地就元宇宙是否能申請設計專利及其效力撰文說明,極具參考價值。

一、元宇宙可以申請設計專利

一般而言,元宇宙由二個要素構成:

(一)        硬體裝置:包括以電子為主的半導體和資訊裝置;

(二)        虛擬世界:由軟體建構而成,其中包含許多數位設計的內容。

設計專利保護的是可透過視覺呈現的人造物外觀,而此「人造物」在實體世界必須是佔有一定物理空間的有體物。因此,上述的硬體裝置,例如VR眼鏡,就可以作為外觀設計保護之標的(「物品設計」)。

至於軟體建構而成的虛擬世界,這些數位設計,像是電腦動畫、雷射動畫、電腦字型等,因為不具備三度空間的特定型態,即「不具物品性」,而無法成為設計專利保護標的;直到2011年專利法修正,將設計專利保護標的擴大到圖像設計,才開始將軟體一併納入外觀設計保護。

這裡必須強調的一個重點是:外觀設計保護的是能用肉眼看見的外觀,所以未來各國設計專利改革趨勢,將會與人類顯示技術息息相關。台灣在2011年專利法修正時,顯示圖像設計的硬體以螢幕為主流,當時就將圖像設計所應用的物品界定成「顯示器」或「螢幕」;但技術不斷進步,未來顯示數位設計的裝置會進化到全像投影(Hologram)技術,進而讓硬體裝置更微小化,甚至到無法辨識的程度。因此,2020年透過修訂專利審查基準,把圖像設計所應用的物品擴展到「電腦程式產品」。如此一來,虛擬世界的數位設計內容,就可以用「圖像設計」加以保護。

順帶說明,這裡外觀設計保護「圖像設計」,保護的仍是電腦程式所產生的「視覺效果」,是可視性的,這和著作權法「電腦程式著作」保護的是程式指令不同。

二、元宇宙設計專利的申請與審查

目前國內外申請元宇宙設計專利的案件很少,大致上可分成三類:

1.          虛擬空間:指的是元宇宙概念中的虛擬空間外觀,可比照申請室內設計專利的方式呈現。

2.          虛擬物品:指的是虛擬世界中的物品,其中還包括NFT或遊戲寶物等,在申請上可比照申請物品設計專利的方式呈現。

3.          人機介面:這是使用者和元宇宙溝通的橋樑,凡是控制操作都屬於這個範圍,申請時可比照圖像設計中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來呈現。

因此,元宇宙提出外觀設計申請,在圖式呈現都有前例可循,唯一要注意的就是應用物品必須記載為「電腦程式產品」而不是「實體物品」,這部分也和商標指定商品類別的概念類似。

在審查方面,設計專利按照專利法規定,應審酌設計定義、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創作性,其中對於新穎性和非創作容易性的審查,需透過檢索先前技藝來達成。

ü   新穎性

專利法第122條第1項規定,申請專利之設計於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不具新穎性。參考表1所示,相同外觀應用於相同物品就是相同設計;相同外觀應用於近似物品、近似外觀應用於相同物品、近似外觀應用於近似物品就是近似設計。

如果申請人將虛擬空間、虛擬物品、人機介面等三種元宇宙設計專利類型提出申請,現行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都有既存概念可供比附援引,可以判斷外觀是否相同或近似。但因「數位設計」在台灣應用的物品會被認定為「電腦程式產品」,如果有人把相同的「汽車」外觀用到元宇宙的「虛擬汽車」,並以「電腦程式產品之圖像」申請外觀設計的話,就會因為「汽車」和「電腦程式產品」用途不同屬於不近似的物品,所以「汽車」不得作為「虛擬汽車」的新穎性核駁引證。

ü   創作性

創作性審查是以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基礎,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而將該先前技藝以模仿、專用、置換、組合等簡易設計手法完成專利之設計,若未產生特異之視覺效果者,應認定為易於思及之設計。例如圖2的汽車外觀如果轉用到玩具車,就不具創作性。

 

如果申請人將虛擬空間、虛擬物品和人機介面申請外觀設計,在創作性的判斷上有很高機率會類似上面「汽車」轉用到「玩具車」的例子,屬於易於思及而不具創作性。

 

三、元宇宙設計專利的效力

設計專利權效力是依據專利法第136條第1項規定,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設計或近似該設計之權。但專利法未規定如何判斷專利權效力,需依《專利侵權判斷要點》加以解釋。我國設計專利的新穎性要件相當於保護範圍之判斷,參考圖3,可證系爭設計不具新穎性的先前技藝,當成被控侵權對象時,也會落入系爭設計的保護範圍。

元宇宙的虛擬空間、虛擬物品、人機介面三種類型外觀設計,因為應用的物品是「電腦程式產品」,所以專利權效力僅及於透過電腦程式所產生的虛擬外觀,但不及於實體外觀,例如將「虛擬汽車」以「電腦程式產品之圖像」取得保護後,專利權效力就只及於電玩遊戲中的汽車(虛擬世界),但不及於汽車或玩具車(實體物品)。因此,如果要避免他人將實體物品的外觀轉用到虛擬世界中,申請外觀設計時就要同時對實體和虛擬物品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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