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國知局公布
《餐飲行業商標註冊申請與使用指引(試行)》
【資料來源:國知局官網】
由於疫情影響,餐飲行業受到嚴重衝擊,但2021年中國大陸餐飲業商標註冊量不減反增,且商標侵權爭議頻仍,中國大陸國知局公布《餐飲行業商標註冊申請與使用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希望解決餐飲業不正當競爭問題。
《指引》首先歸納出餐飲行業容易產生誤認、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誌,最後說明餐飲行業應如何合理行使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制定目的:
ü 引導商標申請「註冊有德」: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避免導致誤認
ü 引導商標申請「行權有界」:遵循權利不得濫用,避免侵權糾紛
二、適用範圍:
主要涉及《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的第29類、第30類、第31類、第32類、第33類、第40類、第43類等中與餐飲相關的商品或服務項目。
餐飲行業往往與其所在地域的地理環境、自然因素、人文歷史因素密切相關,有使用地名來表明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來源的需求,《指引》所稱地名是指被相關公眾識別為具有地理描述性且容易被認為是表明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不限於商標法第10條第2款所規定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和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
三、易產生誤認的餐飲行業標誌常見情形:
(一)標誌容易使公眾對餐飲類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品質、等級等特點產生誤認
標誌中包含「有機」「ORGANIC」「環保」「天然」「NATURAL」「無汙染」「POLLUTION-FREE」「極品」「第一」「高級」「HIGH QUALITY」「國宴」「國飲」「國品」「國廚」「國菜」…等描述餐飲行業商品或服務品質字樣,或者標誌中包含多顆連續規律排列的五角星、鑽石圖樣,容易使公眾對餐飲服務品質等級等特點產生誤認者,例如:在非有機「水果」商品上申請包含「有機」字樣的商標。
(二)標誌容易使公眾對餐飲類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產生誤認
標誌中包含「排毒」「降脂」「祛濕」「明目」「清咽」「代謝修復」…等描述餐飲類商品的功能、用途的字樣,容易使公眾對餐飲類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產生誤認。例如:在「壽司」上申請「朵鶴・排毒」商標、在「桂圓膏」商品申請「天翔清熱祛溼」商標。
(三)標誌容易使公眾對餐飲類商品的種類、主要原料、成分等特點產生誤認
標誌中包含餐飲類商品通用名稱,容易使公眾對於商品的種類、主要原料、成分等特點產生誤認。例如:在「牛肉食品」上申請「李四羊肉」商標、在「麵包」「披薩餅」商品上申請「張三蛋糕」商標、在「醬油」商品上申請「蘋果醋」商標…等。
(四)標誌容易使公眾對餐飲類商品的重量、數量、價格、生產時間、工藝、技術等特點產生誤認
例如:在「醪糟」商品上申請包含「當天生產」字樣的商標、在「水果片」商品上申請「立興凍干」商標。
(五)標誌容易使公眾對餐飲服務的內容、性質等特點產生誤認
標誌中包含餐飲行業通用名稱,但指定在與餐飲行業非相關的服務項目上,容易使公眾對服務項目的內容等特點產生誤認。例如:在「養老院」服務項目上申請「張三麻辣燙」商標、在「動物寄養」服務項目上申請「李四涮肉」商標…。
(六)標誌含地名容易導致公眾對餐飲類商品或服務的產地產生誤認
市場主體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地名應主要是為描述商品或服務與地名所指區域範圍存在關聯,且該關聯是客觀真實的。若標誌僅由地名構成或者包含地名,申請人並非來自該地名所指的地域範圍,指定使用在餐飲行業相關商品或服務上,則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產地產生誤認。
四、 缺乏顯著特徵的餐飲行業標誌常見情形:
根據商標法第11條第1款立法意旨,缺乏顯著特徵是指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通用圖形、通用型號的標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誌,以及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誌,常見包括:
(一)標誌僅有餐飲類商品或服務專案的通用名稱、通用圖形
例如:「麵包」「蛋糕」「肉餅」…「中餐館」「餐廳」「西餐廳」「湘菜館」等,或是標誌只有餐飲類通用圖形。
(二)標誌僅直接表示餐飲類商品或服務的品質、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
例如:只表示商品或服務的品質「超好吃」「嚴選」…、只表示提供的商品主要原料「老母雞」「大閘蟹」…、只表示商品或服務的功能用途「減肥餐」「月子餐」…、在以穀物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申請「80克」商標、在飯店服務上申請「一日三餐」商標、只表示餐飲的其他特點「十元一份」「海鮮餐廳」「家常菜」「農家菜」「麻辣燙」「杭幫菜」「重慶火鍋」「八分熟」「甘甜可口」…、只表示使用方法「自助」「外賣」…、只表示生產工藝「爆炒」「清蒸」「鐵鍋燉」…、只表示生產時間時令「立春」「清明」「端午」「臘八」…、僅表示有效期限「全天」「24小時」…、僅表示銷售場所或地域範圍「美食城」「小吃街」…、僅表示技術特點商業模式「VR體驗餐廳」「無人自助餐廳」「旋轉餐廳」…等。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
1. 標誌僅由餐飲類商品的外包裝、容器或餐具常用裝飾性圖案構成,例如:
2. 標誌僅由表示餐飲類商品或服務特點的短句、普通廣告宣傳用語構成,例如「美味佳餚」「粗茶淡飯」…等。
3. 標誌僅由常見姓氏構成或常見姓氏加通用名稱構成,一般屬於其他缺乏顯著特徵,例如在「餡餅」商品上申請「王記」「王記餡餅」商標…。
(四)標誌中含地名導致缺乏顯著特徵
1. 標誌僅由地名構成,指定使用在餐飲相關商品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將其與來源相關聯或不易作為商標識別者,即使申請人來自該地名所指地域範圍,一般也屬於商標法第11條第1款第2項或第3項所指情形,不得註冊商標。
2. 標誌由「地名+餐飲類商品通用名稱」構成,如果屬於歷史傳承下來、客觀存在、與產地有密切關聯的傳統特色餐飲,因其由特定地域內人民共同創造,不宜為某一市場主體獨佔使用,一般屬於商標法第11條第1款所指缺乏顯著特徵的情形,例如「某某鎮+當地特色小吃」。
(五)標誌中含有不具備顯著特徵部分
標誌由獨立文字和其他要素組成,文字部分在餐飲行業商品或服務尚不具備顯著特徵,該商標整體應被認定為缺乏顯著特徵,例如:
但如果其他獨立要素具有較強的顯著性,能夠具有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可能者,申請人可以聲明對不具備顯著特徵的文字部分放棄商標專用權,若未聲明放棄,則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例如在「飯店」服務上申請商標,申請人聲明放棄「鐵板燒」文字部分商標專用權,則該商標整體具備顯著性。
五、餐飲行業註冊應如何合理行使商標專用權:
(一) 註冊商標應以核准註冊的商標標識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使用註冊商標,否則應另行提出註冊申請。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的姓名等事項應與《商標註冊簿》記載一致,否則應提出變更申請。在使用商標時,應注意留存使用證據。
(二) 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維權時,應注意避免對公共領域或屬於公共資源的內容及他人合法權利不當維權,應尊重他人依法正當使用的權利。
(三) 其他市場主體在從事餐飲類商品或服務相關經營活動中,應尊重註冊商標專用權,為避免產生侵權糾紛,其他市場主體在使用註冊商標非顯著部分時,應僅使用詞彙的固有含義來描述商品或服務的某些特點,不得攀附他人的商標商譽,混淆商品或服務來源。例如:其他市場主體可以用事實陳述的方式在店鋪招牌、菜單、櫥窗、配料表、包裝袋等正當使用註冊商標中的地名,但在使用方式上,應與註冊商標有所區分,避免透過字體、大小、顏色等突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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