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協定》《馬拉喀什條約》
自2022年5月5日起在中國大陸正式生效
【資料來源:國知局微信】
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舉行記者會,公佈自2022年5月5日起,《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s,以下簡稱《海牙協定》)和《關於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Marrakesh Treaty to Facilitate Access to Published Works for Persons Who Are Blind, Visually Impaired or Otherwise Print Disabled,簡稱MVT,以下簡稱《馬拉喀什條約》)在中國大陸正式生效。
《海牙協定》是用於保護工業產品外觀設計的一項國際條約,與《商標馬德里協定》和《專利合作條約》共同構成工業產權領域的三大業務體系,由WIPO統一管理。
《海牙協定》最早於1925年在荷蘭海牙締結,歷經多次文本修訂,其締約方不斷增加,中國大陸所加入的是《海牙協定》1999年日內瓦文本。2022年2月5日,中國大陸正式提交了《海牙協定》加入書,並於2022年5月5日正式生效。中國大陸是「海牙聯盟」的第77個成員,目前「海牙聯盟」包含75個國家和兩個政府間組織(歐盟和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共跨94個國家。
海牙體系為創新主體提供了一種簡便又高效率的外觀設計國際註冊程序,有二大好處:一、申請人只需要提交一份國際申請、使用一種語言、支付一種貨幣,就可以在多個締約國申請外觀設計的保護,大幅降低企業在產品全球化佈局過程中的外觀設計註冊成本,也提升註冊效率。二、申請人在日後如有權利變更、保護期續展等需求時,也只需向WIPO國際局提交一份請求,即可在所有指定締約國生效,使創新主體對外觀設計權利的集中化管理更加便利。
為確保《海牙協定》2022年5月5日能生效實施,國知局做了許多準備工作,包括1. 修改《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2. 進行相關案件審查業務的國內外銜接,由於《海牙協定》規則與中國大陸外觀設計審查規則差異較大,所以國知局與WIPO就一系列業務銜接問題進行了多次磋商; 3. 完善資訊化系統,並與WIPO做好技術系統銜接;4. 配套調整收費,並與WIPO就費用標準和結算模式達成共識;5. 宣傳推廣海牙體系,在國知局官網開設了中英雙語的專題專欄,介紹《海牙協定》的法律協定、審查規則、重要通知、常見問題解答等內容,印製申請人使用手冊,拍攝《海牙協定》相關影片、製作流程圖,並積極提供相關公益培訓和資訊諮詢,增加公眾對海牙體系的瞭解。
由於目前國知局尚未通過修改《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審查指南》,為了順利銜接《海牙協定》相關規定,所以國知局在此過渡期間制訂了《關於加入海牙協定後相關業務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於2022年4月22日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關於加入海牙協定後相關業務處理暫行辦法》(第481號),共九條,主要規定以下內容:
《關於加入海牙協定後相關業務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本條第一款明確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自2022年5月5日海牙協定在中國生效後提出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申請。
第二款明確提交申請的形式要求。根據海牙協定規定,申請人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提交,也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轉交,申請人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轉交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申請的,應當以英文提出。
第三款明確申請人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轉交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申請的,應當以符合海牙協定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的紙件形式或者電子形式提交相關材料。
第四款明確暫行辦法實施期間,海牙協定規定的相關費用,由申請人直接向國際局繳納。
第二條
本條明確對於指定中國的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申請,由於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仍在修改過程中,因此特別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予以處理。
此外,本條明確指定中國的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申請簡稱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適用於本條之後的所有條款。
第三條
本條明確優先權要求的處理規則。對申請人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提交證明文件、繳納費用等有關情形做出規定,並明確不符合規定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需要注意的是,本條第三款明確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期限為國際公佈之日起三個月內。考慮到專利法實施細則仍在修改進程中,為充分保障申請人利益,規定國際公布日在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日之前(含當日)的,應當自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日起三個月內繳納優先權要求費。
第四條
本條明確分案申請的處理規則。由於海牙協定與我國專利法對外觀設計申請是否符合單一性的定義不一致,並且我國在加入海牙協定時也提出了聲明,因此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應當符合我國專利法關於單一性的要求。本條明確,對於不滿足我國專利法單一性要求的申請,申請人可以按照現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自其申請國際公佈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分案申請。該分案申請為普通國家申請,與非海牙途徑的國內外觀設計分案申請處理規則一致。
第五條
本條明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適用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不喪失新穎性的兩種例外情形時,應當遵循的程序。明確出現上述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時聲明,在國際申請表格上予以體現,並應當自其申請國際公佈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有關證明文件。未提出聲明或者未提交證明文件的,其申請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六條
本條明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單獨指定費的繳納標準及減繳政策等相關規定另行公告。在減繳政策審批通過施行之日後提出的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申請人可以按照規定提出單獨指定費的減繳請求。
第七條
本條明確了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權利變更的程序。按照專利審查指南規定,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因權利的轉讓或者贈與發生權利轉移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轉讓或者贈與合同作為證明文件。對於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權利變更,海牙協定規定需要向國際局提出變更請求,但是否需要提交證明材料留待各締約方法律決定。我國在加入海牙協定時對該規定做出了聲明,即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權利變更的,除向國際局辦理相關手續外,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證明文件。此外,本條進一步明確了證明檔是外文的,應當同時附具中文題錄譯文。沒有提交證明文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合格的,國家知識產權局通知國際局該權利變更在中國未生效。
第八條
本條明確處理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兜底條款,對於未能在暫行辦法中體現的規則,申請人辦理其他法律手續和事務的,應當依照海牙協定、現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提出請求。
第九條
本條明確暫行辦法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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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拉喀什條約》也是由WIPO管理,於2013年6月27日在摩洛哥舉辦的WIPO馬拉喀什外交會議上通過,2016年9月30日正式生效,印度在2014年6月30日成為第一個批准MVT的國家,加拿大則在今年6月30日成為關鍵的第20個加入國,現有88個締約國。該條約要求締約方在其國內法中增加規定,透過對著作權權利人的權利限制和例外規定,允許複製、發行和提供已出版作品的無障礙格式版-如點字版。另外,對於服務盲人、視障者和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的組織,在其進行這些無障礙格式作品的跨境交流亦訂定規範,調和各國的限制和例外規定,使這些組織可以跨境開展業務。
由於這種無障礙格式作品的共用可消除重複、提高效率,應可增加整體可取用作品的總量。例如,以往5個國家分別為同一部作品製作無障礙版,今後可各自製作不同作品的無障礙版,然後相互共用。《馬拉喀什條約》同時向作者和出版商保證,這種制度不會讓他們已出版的作品遭到不當使用,也不會向目標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發行。條約重申,根據限制和例外規定製作的作品,其跨境共用必須僅限於某些不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觸、也不致不合理地損害權利人合法利益的特殊情況。
中國大陸2013年6月28日簽署了《馬拉喀什條約》,此後,為推動《馬拉喀什條約》生效,亦做了大量準備工作:1. 2020年11月11日著作權法完成第三次修改,為批准條約做好了立法準備。2. 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批准《馬拉喀什條約》。3. 2022年2月5日中國大陸向WIPO交存了條約批准書。4. 2022年5月5日《馬拉喀什條約》對中國大陸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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