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22/06月號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下一頁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發佈2021
中國法院
10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資料來源: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2022421日,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發佈2021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簡介如下:

一、涉「雙飛人」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n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3號民事判決

--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n   當事人

原告:雙飛人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飛人公司)

被告:廣州賴特斯商務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賴特斯公司)

【案情摘要】

1.          原告是「雙飛人」註冊商標權利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的花露水、化妝品等;雙飛人公司也是兩個核定使用在爽水產品上的雙飛人立體商標的權利人。法國利佳製藥廠擁有指定使用在第3類商品上的「利佳」註冊商標,賴特斯公司則在中國大陸境內獨家代理利佳薄荷水等「利佳」品牌化妝品,負責宣傳、推廣、分銷和銷售。雙飛人公司以賴特斯公司等生產、銷售利佳薄荷水侵害其註冊商標專用權,並同時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2.          一審法院認為:利佳薄荷水與「雙飛人」商標核定使用的「雙飛人爽水」屬於相同商品。經對比,被訴侵權產品包裝與雙飛人公司的立體商標構成近似並可能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賴特斯公司侵害了雙飛人公司的立體商標專用權。同時,賴特斯公司為實現商業目的,在產品宣傳中強調其產品為「雙飛人」產品(雙飛人藥水),構成對「雙飛人」文字商標的侵權。此外,利佳薄荷水的包裝裝潢與雙飛人公司知名商品的包裝裝潢近似,賴特斯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3.          賴斯特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賴特斯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賴特斯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法國利佳製藥廠自上世紀90年代起在中國大陸部分地區的報紙上刊登「雙飛人藥水」廣告,持續時間較長、發行地域和發行量較大,可證明法國利佳製藥廠在先使用的「雙飛人藥水」所採用的「藍、白、紅」包裝有一定影響。雙飛人公司明知「雙飛人藥水」存在於市場,卻惡意申請註冊與「雙飛人藥水」包裝近似的立體商標並行使權利,其行為難言正當,賴特斯公司的在先使用抗辯成立。雙飛人公司關於賴特斯公司構成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的主張均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遂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駁回雙飛人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商標先用權抗辯的審查問題。先用權抗辯制度的目的,是保護善意的在先使用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使用其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的利益,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法領域的重要體現。再審判決則有效保護了誠信經營帶來的使用權益。

 

二、「香蘭素」侵害技術秘密案

n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667號民事判決

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n   當事人

原告:嘉興市中華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嘉興中華化工公司)、

上海欣晨新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欣晨新技術公司)

被告:王龍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王龍集團公司)

【案情摘要】

1.          原告等二家公司擁有使用乙醛酸法製備香蘭素工藝的技術秘密。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基於該工藝一躍成為全球最大的香蘭素製造商,占全球市場約60%的份額。被告王龍集團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透過嘉興中華化工公司香蘭素車間副主任非法獲取了該技術秘密,並使用該技術秘密工藝大規模生產香蘭素產品,導致香蘭素產品價格下滑、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的市場份額縮減。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等遂訴至法院。

2.          一審法院認定王龍集團公司等構成侵害部分技術秘密,判決其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以下同)350萬元,同時作出行為保全裁定,責令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術秘密。

3.          一審判決後,王龍集團公司繼續實施侵權行為。雙方當事人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王龍集團公司係其法定代表人為侵權而設立的企業,且其法定代表人積極參與侵權行為的實施,故王龍集團公司與其法定代表人構成共同侵害全部技術秘密,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權利人提供的經濟損失資料,綜合考慮涉案技術秘密商業價值大、侵權情節惡劣、被告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行為保全裁定等因素,改判王龍集團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連帶賠償1.59億元。

【典型意義】

該案是人民法院歷史上生效判決確定賠償數額最高的侵害商業秘密案件。該案裁判提高了侵權違法成本,切實保護了重要產業核心技術,對於在侵害技術秘密案件中認定損害賠償具有參考意義。人民法院還依法將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推進了民事侵權救濟與刑事犯罪責任追究的銜接

 

三、「駕校聯營」橫向壟斷協議案

n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722號民事判決

--橫向壟斷協定糾紛

n   當事人

原告:台州市路橋吉利機動車駕駛培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利公司)、

台州市路橋區承融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融公司)

被告:台州市路橋區東港汽車駕駛培訓學校等、

台州市路橋區浙東駕駛員培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東公司)

【案情摘要】

1.          浙江省台州市路橋區的十五家汽車駕駛培訓單位簽訂《聯營協定及自律公約》,約定共同出資設立聯營公司即浙東公司,固定駕駛培訓服務價格、限制駕駛培訓機構間的教練車輛及教練員流動,涉案十五家駕培單位原先分散的輔助性服務(如報名、體檢、制卡等)均由浙東公司統一在同一現場處理,浙東公司收取服務費850元。聯營協議第三條具體約定了聯營公司設立的註冊資本與股本結構。涉案十五家駕培單位中的吉利公司、承融公司,以該十五家單位構成壟斷經營為由,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聯營協議及自律公約無效。

2.          一審法院認為:浙東公司統一處理原先分散的輔助性服務,可提高服務品質、降低成本、增進效率,其收取服務費850元並無不當,有關股本結構條款和服務收費條款可以依法適用反壟斷豁免,故一審判決僅確認涉案聯營協議及自律公約中構成橫向壟斷協議的條款無效。吉利公司等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改判確認聯營協定中股本結構條款和服務收費條款無效。

3.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達成壟斷協議的經營者主張適用壟斷豁免的,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符合有關法定情形,不得在缺乏證據支援的情況下僅僅依據一般性推測或者抽象推定壟斷豁免抗辯成立。違反反壟斷法關於橫向壟斷協議規定的合同條款,與橫向壟斷協議條款緊密聯繫的條款,以及服務於橫向壟斷協定行為實施的條款均應屬無效,否則不足以消除和降低壟斷行為風險。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確認涉案聯營協定及自律公約全部無效。

【典型意義】

該案是典型的橫向壟斷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裁判澄清了橫向壟斷協議豁免事由的適用標準,闡明了違反反壟斷法的橫向壟斷協議應歸於無效的一般原則,且無效範圍不限於橫向壟斷協議條款本身,還包括與之具有緊密關聯、缺乏獨立存在意義的條款和服務於橫向壟斷協定行為實施的條款。該案裁判有力維護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有利於從源頭上制止壟斷行為。

 

四、涉「金粳818」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n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816號民事判決

--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

n   當事人

原告:江蘇省金地種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地公司)

被告:江蘇親耕田農業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親耕田公司)

【案情摘要】

1.          原告金地公司為水稻新品種「金粳818」的獨佔實施被許可人,被告親耕田公司未經許可,以線下門店推廣以及在微信群內發佈「農業產業鏈資訊匹配」線上宣傳等方式,尋找潛在的交易者,收取會員費並向會員提供「金粳818」水稻種子交易資訊,與買家商定交易價格、數量、交貨時間,安排送貨收款。金地公司認為親耕田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訴至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2.          一審法院認為:親耕田公司並未直接銷售涉案侵權種子,僅構成幫助侵權,判決親耕田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支出300萬元。親耕田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3.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親耕田公司在網路平台發佈種子銷售資訊,與購買者協商確定種子包裝方式、價款、數量、履行期限等交易要素,銷售合同自合意達成時成立,親耕田公司是交易組織者、決策者,應當認定其構成銷售侵權而非幫助侵權;親耕田公司發佈和組織交易的種子遠超農民自繁自用的合理規模,「農民自繁自用」不侵權抗辯不能成立。親耕田公司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並銷售白皮袋侵權種子,屬於侵權行為情節嚴重,且拒不提供有關帳簿,一審判決按照賠償基數的二倍適用懲罰性賠償正確,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打擊種子套牌侵權的典型案件。裁判對於借助互聯網資訊平台組織銷售白皮袋種子,以「農民」「種糧大戶」等經營主體名義掩護實施的侵權行為進行了認定,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

 

五、侵害「排水板成型機」發明專利權及司法懲戒案

n   案號: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5知初1122號民事判決、

2020)蘇05司懲1號決定

--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n   當事人

原告:周勤

被告:無錫瑞之順機械設備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之順公司)

【案情摘要】

1.          原告周勤係「排水板成型機」的發明專利權人,因發現瑞之順公司涉嫌侵權,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對被訴侵權產品進行現場拍照並製作筆錄,明確告知瑞之順公司不得破壞或者轉移保全證據,瑞之順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後周勤以瑞之順公司侵害其專利權為由訴至法院。案件審理過程中,瑞之順公司在未告知法院的情形下擅自轉移訴前保全產品並導致該產品滅失

2.          一審法院認為:訴前保全證據係本案關鍵證據,瑞之順公司擅自轉移並導致證據滅失,直接影響本案侵權判斷,遂認定被訴侵權行為構成侵害專利權並全額支持原告的賠償請求。同時,一審法院對瑞之順公司擅自轉移訴前保全證據並導致證據滅失、嚴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給予司法懲戒,罰款20萬元

3.          瑞之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著力破解「舉證難」、提升知識產權審判質效和司法公信力的案例。該案明確了掌握證據一方的舉證義務,以及證明妨礙和妨害證據保全的法律後果,對於依法適當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引導當事人積極、主動、全面、誠實提供證據,具有重要的實務價值。

 

六、涉「惠氏」商標懲罰性賠償案

n   案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浙民終294號民事判決

--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n   當事人

原告:惠氏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惠氏公司)、

惠氏(上海)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氏上海公司)

被告:原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廣州惠氏公司)

【案情摘要】

1.          原告惠氏公司是「惠氏」「Wyeth」等註冊商標的權利人,惠氏上海公司經許可在中國大陸使用上述商標並進行維權。原廣州惠氏公司長期大規模生產、銷售帶有「惠氏」「Wyeth」「惠氏小獅子」標識的母嬰洗護產品等商品,並通過搶註、受讓等方式在洗護用品等類別上獲得「惠氏」「Wyeth」等商標,在宣傳推廣中明示或暗示與惠氏公司具有關聯關係,並與其他被告以共同經營網上店鋪等方式,實施線上線下侵權行為,獲利巨大。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以原廣州惠氏公司等為被告,訴至法院。

2.          一審法院認定侵權成立,判決全額支持了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的訴訟請求。各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明確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根據在案證據可證明的原廣州惠氏公司侵權獲利情況,按照賠償基數的3倍計算,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提出的3,000萬元的訴訟請求應予全額支持。二審法院當庭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本案通過依法判處懲罰性賠償,顯著提高侵權違法成本,讓侵權者得不償失,讓遭受侵權者得到充分救濟,加強「侵犯知識產權就是盜取他人財產」觀念。

 

七、「空竹」雜技作品著作權權屬及侵權案

n   案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民終2823號民事判決

--著作權權屬及侵害著作權糾紛

n   當事人

原告:中國雜技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雜技團)

被告:吳橋縣桑園鎮張碩雜技團(以下簡稱張碩雜技團)

【案情摘要】

1.          原告中國雜技團認為被告張碩雜技團等表演、傳播《俏花旦》節目的行為侵害其著作權,遂訴至法院。

2.          一審法院認定:根據合同約定,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中國雜技團享有《俏花旦-集體空竹》除署名權外的著作權。張碩雜技團的演出行為等構成侵害著作權,故判令其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並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張碩雜技團不服,提起上訴。

3.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俏花旦-集體空竹》中的形體動作編排設計體現了創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屬於具備獨創性的表達,構成著作權法規定的雜技作品。張碩雜技團表演的《俏花旦》在開場部分的走位元、動作銜接安排,以及多次出現的標誌性集體動作等編排設計方面,與《俏花旦-集體空竹》的獨創性表達部分等構成實質性相似,侵害中國雜技團雜技作品的著作權,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加強涉傳統文化著作權保護的典型案例。保護傳統文化,就是保護民族瑰寶。本案依法保護雜技藝術作品,有利於激發文化創意活力。

 

八、涉開源軟體侵害電腦軟體著作權案

n   案號: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9)粵73知民初207號民事判決

--侵害電腦軟體著作權糾紛

n   當事人

原告:濟甯市羅盒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盒公司)

被告:廣州市玩友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玩友公司)

【案情摘要】

1.          羅盒公司的股東羅迪在Github網站上傳了其開發的VirtualApp軟體(以下簡稱涉案軟體)初始原始程式碼並適用GPLV3開源授權合約。玩友公司開發了四款被訴侵權的微信視頻美顏相機APP並上傳於各平台供用戶下載,但並未提供原始程式碼。用戶可免費試用半小時,之後需支付會員費使用。羅盒公司認為四款被訴侵權軟體中的沙箱分身功能與涉案軟體構成實質性相似,玩友公司不提供開原始程式碼且收取會員費的行為違反限制商業使用條款和GPLV3開源授權合約,侵害其涉案軟體著作權,遂訴至法院。

2.          一審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訴侵權軟體的下載無需付費,玩友公司收取會員費僅用於運營維護和技術支持,該行為並不違反GPLV3開源授權合約的規定。但是,使用涉案開源軟體發展的商務軟體依約需公開其全部原始程式碼,玩友公司未向用戶提供被訴侵權軟體原始程式碼下載,違反了GPLV3開源授權合約的約定,玩友公司複製、發佈涉案軟體原始程式碼的行為侵害了涉案軟體著作權。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依法判令玩友公司停止提供含有沙箱分身功能原始程式碼的四款軟體的下載、安裝和運營服務,並賠償羅盒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共計50萬元。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涉及開原始程式碼軟體著作權保護的新類型案件。人民法院對開源軟體的訴訟主體資格、開源協定許可的撤銷、限制商業使用條款等問題進行了深入論述。

 

九、「刷單炒信」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n   案號: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2民初2265號民事判決

--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n   當事人

原告:上海漢濤資訊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漢濤公司)

被告:青島簡易付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簡易付公司)

【案情摘要】

1.          原告上海漢濤公司是大眾點評平台的經營者,青島簡易付公司通過微信公眾號「鐵魚霸王餐」與商戶訂立廣告服務合同,在多個微信群發佈任務,組織人員對大眾點評的特定商戶進行點贊、上門好評、人工店鋪收藏、增加店鋪訪客量和流覽量。上海漢濤公司以青島簡易付公司等實施的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          一審法院認為:青島簡易付公司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刷單炒信,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的商業宣傳,違背了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及商業道德,造成了大眾點評平台的相關資料失實,影響了上海漢濤公司的信用評價體系,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判令青島簡易付公司停止刷單炒信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30萬元。一審判決後,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互聯網平台「刷單炒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本案判決積極回應實務需求,通過制止「刷單炒信」等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助於促進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十、「人人影視字幕組」侵犯著作權罪案

n   案號: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3刑初101號刑事判決、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21)滬0110刑初826號刑事判決

--侵犯著作權罪案

n   當事人

被告: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

【案情摘要】

1.          2018年起,被告人梁永平先後成立武漢鏈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武漢快譯星科技有限公司,指使被告人王正航聘用被告人萬萌軍等人作為技術、運營人員,開發、運營「人人影視字幕組」網站及AndroidIOSWindowsMacOSXTV等用戶端;被告人梁永平又聘用被告人謝明洪等人組織翻譯人員,從境外網站下載未經授權的影視作品,翻譯、製作、上傳至相關伺服器,通過所經營的「人人影視字幕組」網站及相關用戶端對用戶提供免費線上觀看和下載。經鑒定及審計,「人人影視字幕組」網站及相關用戶端內共有未授權影視作品32,824部,會員數量共計683萬餘人。自20181月至案發,上述各管道非法經營數額總計人民幣1,200余萬元。

2.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名被告人結夥,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他人作品,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處主犯被告人梁永平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王正航等十四名從犯一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適用緩刑,並處罰金。一審判決後,十五名被告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影視作品眾多且權利人分散,判決闡述了如何認定「未經授權」及未經授權影視作品的數量等法律適用問題,打擊了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依法追究組織者及主要參與者的刑事責任。

 

Top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下一頁
 
 
  11th F1., 148 Songjiang Rd., Taipei, Taiwan | Tel : 886-2-2571-0150 | Fax : 886-2-2562-9103 | Email : info@tsailee.com.tw
© 2011 TSAI, LEE & CHEN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Web Design by Deep-Wh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