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22/05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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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定》自2022.5.1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22421日舉辦知識產權宣傳週新聞發佈會,通報全國法院2021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總體情況,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定》以及2021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並回答記者提問。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說明:為貫徹落實有關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要求,進一步健全管轄科學的知識產權訴訟制度,切實解決各地第一審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標準不一、管轄佈局不夠完善、當事人訴訟不便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管轄規定》),主要內容有:

一、規定發明專利等七類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省會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集中力量公正高效審判專業技術性強、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為進一步發揮知識產權專門審判機構服務保障國家重大戰略的重要功能,聚焦事關重大科技創新的司法保障問題,《管轄規定》明確涉及發明專利等權屬、侵權案件由上述特定法院管轄,而將不涉及較強專業技術性問題的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案件作為普通知識產權案件確定管轄。也就是說,《管轄規定》施行後,涉及發明專利等的第一審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案件,將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二、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屬和侵權糾紛、涉馳名商標認定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為便於案件特別多的個別地區將此兩類案件下沉,《管轄規定》還明確了除外觀設計專利行政案件外,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後,也可以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三、除《管轄規定》明確的特殊類型案件外,其他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同步發佈了《關於印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標準的通知》:

第一,確定了具有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及其管轄區域。除個別地區外,每個中級法院轄區內至少有1個基層人民法院具有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

第二,確定了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訴訟標的額標準。《通知》充分考慮各地區知識產權案件數量分佈不均、訴訟標的額差異較大等實際情況,同時為確保標準相對簡單明瞭,便於當事人訴訟,除廣東省有兩種訴訟標的額標準外,其他省份實行省內一種訴訟標的額標準。

需要說明的是,《管轄規定》《通知》將於202251日施行。施行前,具有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收到當事人起訴資料的,繼續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一審知識產權

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定

 

法釋〔202213

20211227日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8次會議通過,自202251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案件管轄制度,合理定位四級法院審判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知識產權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電腦軟體的權屬、侵權糾紛以及壟斷糾紛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對知識產權法院的管轄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條

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屬、侵權糾紛以及涉馳名商標認定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外觀設計專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規定第一條及本條第一款規定之外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案件訴訟標的額在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數額以上的,以及涉及國務院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關行政行為的,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對知識產權法院的管轄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之外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條

對新類型、疑難複雜或者具有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等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上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訴訟法有關規定,根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或者自行決定提級審理。

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逐案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條

依照本規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管轄或者調整管轄的訴訟標的額標準、區域範圍的,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條

本規定自20225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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