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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

【資料來源: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從2021年審結的3,460件案件中,選出48個典型案例,整理出55條裁判要旨;上期介紹了專利行政、專利民事案件,本期針對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局設計、技術秘密、電腦軟體、壟斷、技術類知識產權合同等案件,整理如下:

三、植物新品種案件

32.涉「資訊匹配平臺」銷售種子行為的認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816

【裁判要旨】被訴侵權人通過網路交易平臺以「資訊匹配」名義組織被訴侵權種子買賣交易,並實際主導確定交易價格、交易數量、履行時間等具體交易條件的,可以認定其實施了銷售被訴侵權種子的行為。

33.單方委託檢驗報告的證據性質和證明力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732

【裁判要旨】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自行委託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意見,在法律性質上雖非鑒定意見,但仍具備證據資格,一般可以參照法律和司法解釋關於鑒定意見的審查規則和准用私文書證的質證規則,結合具體案情,對其證明力適當從嚴審查。自行委託取得的書面意見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機構和人員作出、檢測程式合法、對照樣品來源可靠、檢測方法科學,經質證對方當事人未提出足以推翻意見的相反證據或者足以令人信服的質疑的,一般可以確認其證明力;存在程式嚴重違法、對照樣品來源不明等重大錯誤,或者對方當事人提交了足以推翻意見的相反證據或者足以令人信服的質疑的,不予採信。

 

四、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案件

34.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被撤銷時侵權案件的處理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313

【裁判要旨】侵害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件中,涉案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被撤銷,權利人據以提起訴訟的權利基礎處於不確定狀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並允許權利人在有證據證明撤銷涉案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行政決定被生效判決撤銷後另行起訴。

35.晶片量產技術委託開發合同中開發方履約情況的認定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394

【裁判要旨】涉及晶片量產的技術委託開發合同糾紛案件中,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結合量產晶片研發領域的技術研發特點和產業實務慣例,認定開發任務完成情況。有關合同明確約定以量產晶片為研發目標,但未明確約定全部研發任務詳細內容的,原則上應當以完成晶圓材料製造、積體電路製造、晶片封裝測試,且晶圓測試、封裝測試合格,作為認定完成全部研發任務的標準。鑒於積體電路製造是整個技術開發流程中難度最高、步驟最多、投資最大的主要環節,亦鑒於晶圓測試合格後,有關晶片封裝測試可以另行開展,故開發方完成了積體電路設計、樣片製造且晶圓測試合格,但未完成晶片封裝測試的,可以認定其完成了主要研發任務。

 

五、技術秘密案件

36.電腦軟體技術秘密的保護物件及其證明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472

【裁判要旨】電腦軟體的原始程式碼與流程、邏輯關係、演算法等內容一般構成相對獨立的技術信息。當事人主張電腦軟體的原始程式碼和與原始程式碼對應的流程、邏輯關係、演算法均構成技術秘密的,應當分別明確請求保護的具體技術資訊並分別證明其符合法律保護條件。

37.約定保密期限屆滿後的保密義務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621

【裁判要旨】技術秘密許可合同約定的保密期限屆滿,除非另有明確約定,一般僅意味著被許可人的約定保密義務終止,但其仍需承擔侵權法上普遍的消極不作為義務和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後合同附隨保密義務。

38.非法獲取全部技術秘密後對使用技術秘密行為的推定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667

【裁判要旨】權利人舉證證明被訴侵權人非法獲取了完整的產品工藝流程、成套的生產設備等技術秘密資訊或者技術秘密載體,且被訴侵權人已經實際生產出相同產品的,可以根據優勢證據規則和日常生活經驗,推定被訴侵權人使用了全部技術秘密。

39.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與公司共同侵權的認定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667

【裁判要旨】被訴侵權企業係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專門為從事侵權而登記設立,該被訴侵權企業的生產經營主要係實施被訴侵權行為,且該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自身積極參與侵權行為實施的,可以認定該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與該被訴侵權企業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並應當依法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40.以侵權為業時侵權獲利的計算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667

【裁判要旨】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件中,被訴侵權人以侵權為業的,可以被訴侵權行為相關產品的銷售利潤為基礎計算損害賠償數額;被訴侵權行為相關產品的銷售利潤難以確定的,可以被訴侵權行為相關產品的銷售量乘以權利人相關產品的銷售價格及銷售利潤率為基礎計算損害賠償數額。

41.技術秘密侵權賠償數額的考量因素及計算方法

【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7

【裁判要旨】確定技術秘密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時,可以考慮技術秘密的性質、商業價值、研究開發成本、創新程度、能帶來的競爭優勢、技術貢獻度和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侵權情節,以及現有證據能證明的部分侵權損失或者侵權獲利情況等因素。

42.針對披露技術秘密行為的重複訴訟認定

【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7

【裁判要旨】技術秘密的披露是一過性行為,權利人已就同一主體向另一主體披露同一技術秘密資訊的行為提起訴訟,又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就此提起訴訟的,構成重複訴訟。

 

六、電腦軟體案件

43.共有著作權的正當行使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402

【裁判要旨】共有著作權人的權利行使可以參照適用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關於合作作者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權的規定。原則上,共有著作權人應當通過協商一致行使著作權;不能協商一致或者實際已不具備協商可能的,任何共有著作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其他共有著作權人行使除轉讓、許可他人專有使用、出質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共有著作權人。

44.電腦軟體著作權侵權認定中的舉證責任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138

【裁判要旨】著作權人已經舉證證明被訴侵權軟體與主張權利的在先軟體介面高度近似,或者被訴侵權軟體存在相同的權利管理資訊、設計缺陷、冗餘設計等特有資訊,能夠初步證明被訴侵權軟體與主張權利軟體構成實質性近似且被訴侵權人接觸主張權利軟體的可能性較大的,舉證責任轉移至被訴侵權人,由其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其未實施侵權行為。

45.電腦軟體附條件免費商業使用中的侵權認定責任承擔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547

【裁判要旨】軟體著作權人向不特定使用者提供軟體,允許其免費下載並商業使用,但在使用者協定中明確要求必須保留有關版權標識和連結資訊,使用者免費下載並在商業使用時去除該版權標識或者連結資訊的,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軟體著作權人的署名權,可以判令其依法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責任,還可以根據侵權人過錯及侵權情節視情判令其賠禮道歉。

46.電腦軟體委託開發合同中未履行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對合同目的實現的影響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677

【裁判要旨】電腦軟體委託開發合同約定開發方負責開發源代碼、委託方享有原始程式碼著作權的,開發方負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即保證第三人不就該原始程式碼享有任何權利。開發方違反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可以認定委託方取得軟體著作權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委託方有權解除合同。

 

七、壟斷案件

47.藥品專利侵權案件中對「藥品專利反向支付協議」的反壟斷審查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388

【裁判要旨】「藥品專利反向支付協議」是藥品專利權利人承諾給予仿製藥申請人直接或者間接的利益補償(包括減少仿製藥申請人不利益等變相補償),仿製藥申請人承諾不挑戰該藥品相關專利權的有效性或者延遲進入該專利藥品相關市場的協議。在涉及藥品專利權利人和仿製藥申請人的藥品專利侵權案件中,作為當事人主張依據或者作為法院裁判依據的有關協定具有「藥品專利反向支付協議」外觀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對其是否違反反壟斷法進行一定程度的審查。

對於以不挑戰專利權有效性為主要內容的「藥品專利反向支付協議」是否涉嫌構成壟斷協議的判斷,核心在於其是否涉嫌排除、限制專利藥品相關市場的競爭,一般可以通過比較簽訂並履行有關協議的實際情形和未簽訂、未履行有關協議的假定情形,重點考察在仿製藥申請人未撤回其無效宣告請求的情況下,藥品相關專利權因該無效宣告請求歸於無效的可能性,進而以此為基礎分析對於專利藥品相關市場而言有關協議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造成了競爭損害。原則上,專利權利人為使仿製藥申請人撤回無效宣告請求,無正當理由給予高額利益補償的,可以作為認定專利權因仿製藥申請人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歸於無效的可能性較大的一個重要考量因素,同時一般還要對假定仿製藥申請人未撤回其無效宣告請求情況下相關審查結果進行預測判斷。

48.壟斷協議豁免的證明責任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722

【裁判要旨】被訴壟斷協議實施者主張涉案協議具有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不構成壟斷協議的,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協議具有前述五項法定情形之一所稱積極的競爭效果或者經濟社會效果;該協議為實現上述效果所必需,因而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該協議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被訴壟斷協定實施者不能僅僅依賴一般性推測或者抽象推定有關積極的競爭效果或者經濟社會效果,而應當提供證據證明有關效果是具體的、現實的。

49.壟斷行政處罰的司法審查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880

【裁判要旨】對於壟斷行政處罰的合法性與合理性的審查,應當重點考量:該行政處罰是否在法律規定的處罰標準和範圍之內;該行政處罰是否具有足夠的威懾作用,能夠實現反壟斷法關於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的立法目的;該行政處罰是否符合過罰相當原則。具體審查時,應當結合壟斷行為的危害性程度、經營者的主觀惡意、經營者在違法行為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是否已經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經營者是否存在抗拒行政查處或者主動停止違法行為的情節等個案具體情況,以有利於實現反壟斷法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的立法目的和確保個案處理結果公正為指引,進行綜合判斷。

50.涉及壟斷協議的合同效力認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1722

【裁判要旨】反壟斷涉及國家整體經濟運行效率和社會公共利益,反壟斷法關於禁止橫向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原則上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違反該規定的合同條款應屬無效。為降低和消除經營者繼續實施壟斷協議行為的風險,實現反壟斷法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的立法目的,與橫向壟斷協定條款具有緊密關係、與之脫離即不再具有獨立存在意義的合同條款,以及實質上服務於橫向壟斷協定行為實施的合同條款,亦應屬無效。

51.反壟斷執法機構行政不作為的認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112

【裁判要旨】法律、法規和規章未對反壟斷書面舉報的調查設定期限的,可以綜合考慮作為調查對象的涉嫌壟斷行為的行為性質、調查難度、調查範圍等因素確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履行法定職責的合理期限。當事人於反壟斷執法機構履行法定職責的合理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反壟斷執法機構構成行政不作為的,不予支持。

52.涉及同一合同的合同之訴與壟斷協議之訴的重複訴訟認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轄終187

【裁判要旨】涉及同一合同的合同之訴和壟斷協議之訴,分別涉及合同法律關係和反壟斷法律關係,訴訟標的不同,即便所涉當事人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否定前訴裁判結果,其亦不構成重複訴訟,但原則上宜由一個法院合併審理為宜。

 

八、技術類知識產權合同案件

53.合同訂立是否存在虛假意思表示的認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809

【裁判要旨】關於當事人是否以虛假意思表示訂立合同的判斷,一般可以按照如下步驟認定:一是審查合同主給付義務是否具備特定類型合同項下主給付義務的基本特徵;如不具備,則可以初步認定訂立合同時存在虛假意思表示。二是根據當事人訂立合同前後的情況和實際履約行為等事實,進一步認定訂立合同時所隱藏的真實意圖。三是綜合全案案情,如果上述兩個方面的認定可以相互吻合並能夠排除合理懷疑,則可以最終認定當事人以虛假意思表示訂立合同。

54.管轄爭議中履行地點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合同履行地的認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轄終73

【裁判要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關於「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之規定所稱「爭議標的」,是指當事人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具體合同義務。訴訟請求為給付金錢的,不應簡單地以訴訟請求指向金錢給付義務而認定爭議標的即為給付貨幣,而應當根據合同具體內容明確其所指向的合同義務。

55.勞務派遣合同與技術開發合同的區分認定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轄終73

【裁判要旨】合同主要條款為派遣人員要求、派遣工作期間、人員級別評估、人員費用結算,且人員費用結算的主要依據為人員級別評估而非技術開發成果,合同亦未明確約定技術開發有關具體權利義務的,一般可以認定該合同屬於勞務派遣合同而非技術開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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