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22/0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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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預告修正《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增訂可辨認無形資產類型

【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行政院長2021.12.30於行政院會上通過《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希望在增加股東權益的同時,也能協助企業加速併購。《企業併購法》自2002年公布施行後歷經二次修正,司法院於2018年作成釋字第770號解釋,理由書提及現行規定未使股東及時獲取相關資訊,應檢討修正,故提出修正草案。

草案共有五大重點:

1.          增加併購資訊透明度,強化併購資訊揭露(修正條文第5條、第5條之1);

2.          擴大異議收買請求權的股東,增列投票反對之異議股東亦有收買請求權(修正條文第12條);

3.          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18條、第29條、第36條);

4.          增訂無形資產攤銷,明確化無形資產項目(修正條文第40條之1);

5.          被併新創個人股東股利所得課稅緩繳(修正條文第44條之1)。

經濟部商業司說明,本次《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為強化保障股東權益,公司應在股東會召集事由開會通知中,說明董事就併購之利害關係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的理由,且公司得將其內容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網站。

股東會會前或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放棄表決權或投票反對的股東,均得向公司請求買回股份,以保障其退場機制。

此外,經濟部此次修法亦參考國外立法例,放寬非對稱式併購(也就是俗稱的大鯨魚吃小蝦米)的適用條件,「併購公司所支付股份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之 20%」,或「併購公司所支付股份、現金及其他資產之對價總額不超過併購公司淨值 20%」,即可由董事會決議後進行,無須經過股東會,將有助加速成熟企業進行併購,提升產業競爭力。

修正草案中新增兩項租稅誘因,為改善被併購新創公司股東的租稅環境,增訂條文明定可辨認無形資產的類型,包括營業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植物品種權、漁業權、礦業權、水權、營業秘密、電腦軟體及各種特許權等各種特許權,且放寬併購取得的無形資產可按法定享有年限或以 10 年做為攤銷的計算標準,使併購方更易於估計其租稅成本。

同時也增訂 44 條之 1,為促進新創事業併購,使被併購之新創公司股東取得的股份對價,得全數選擇延緩至次年度起之第五年課徵所得稅。

至於何謂新創公司?要件有二:包括設立登記至決議併購未逾 5 年、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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