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21/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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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口茶葉貼龍井茶標籤販售侵害商標權
不具備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另為行政處罰

【資料來源:上海浦東人民法院官網】

n   案號:2021.9.16上海浦東法院(2021)滬0115行初399

n   當事人

上訴人/原告:特威茶餐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特威茶公司)

被上訴人/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上海市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

n   事實摘要

20197月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收到相關部門的《案件移送函》,稱特威茶公司涉嫌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對特威茶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本案涉及的商標係「龍井茶Longjing Tea」證明商標,商標局公告資料如下:

 

 

 

 

 

 

 

 

 

 

本件證明商標權利人為「浙江省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其發現特威茶公司未取得「龍井茶」註冊商標的許可,便擅自販售貼有「龍井茶」的茶葉。

201911月,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執法人員至特威茶公司位於浦東新區世紀大道門店調查,現場發現店內正在銷售「盛璽龍井茶」11盒及「龍井茶」5盒,執法人員現場扣押上述商品。20203月,執法人員至特威茶公司位於浦東新區的倉庫檢查,現場查封了「龍井茶」1,129盒及「盛璽龍井茶」178盒。

經查,特威茶公司自2014年起從事茶葉銷售和餐飲管理的經營活動,主要透過天貓平台及實體門市銷售茶葉,於2018年至2019年分三次從新加坡某公司進口茶葉。特威茶公司委託上海某公司為其辦理進口上述茶葉的手續,要求某公司按其提供的茶葉之中文名稱、原產國、原材料等資訊製作中文標籤貼附在產品上。2018年至2019年,某公司多次按原告要求將標有「龍井茶」「盛璽龍井茶」的中文標籤貼附在共計2,496盒茶葉上並辦理了進關手續。上述商品進關後,由特威茶公司運至倉庫待售。

特威茶公司將標有「盛璽龍井茶」「龍井茶」字樣的中文標籤貼附於茶葉外包裝盒上,將上述字樣作為商品名稱使用的行為,屬於商標性使用。特威茶公司未獲得「龍井茶」商標權利人的許可,根據現有證據,也無法證明涉案茶葉確實來源於龍井茶種植地域範圍並具有相應的特定品質。因此特威茶公司並不具備使用「龍井茶」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條件,構成對第三人享有的「龍井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7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龍井茶」註冊商標為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有其使用規則並代表特定產地及品質。根據《龍井茶包裝管理辦法》第3條:「凡印有「龍井茶」字樣或「龍井茶」證明商標標識的包裝,必須接受商標註冊人的統一管理。」、第5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龍井茶包裝等同使用龍井茶證明商標,具體條件和申請使用程序按《龍井茶證明商標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執行。」、第6條:「申請人在取得《龍井茶證明商標准用證》後,憑《龍井茶證明商標准用證》到有資質的單位印製龍井茶包裝。」之規定,特威茶公司在其包裝上貼附「龍井茶」字樣需經過商標權利人許可。

特威茶公司從新加坡進口茶葉,卻貼上「龍井茶」的標籤進行銷售。2020.11.2上海市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向特威茶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該公司未經「龍井茶」商標權利人許可,在茶葉外包裝上貼附標有「龍井茶」「盛璽龍井茶」字樣的中文標籤,使消費者有誤認標識商品的原產地等特定品質之虞,且該公司無法證明涉案茶葉原料的原產地,該行為易使公眾誤認為涉案茶葉獲得了商標權利人的授權,容易造成混淆。

因此,浦東知識產權局責令特威茶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其尚未出售的相關茶葉共計1,422盒,並對其處以人民幣54.5萬餘元的罰款。特威茶公司不服,申請行政覆議。浦東新區政府後作出行政覆議決定,維持了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特威茶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涉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覆議決定書》。

本案是上海浦東法院審理的第一件涉及地理標誌的知識產權行政案件。

2021.9.16上海浦東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龍井茶為中國傳統名茶,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其特定的品質主要由其茶葉產區的自然因素、採摘條件和製作工藝等決定。原告將標有「盛璽龍井茶」、「龍井茶」字樣的中文標籤貼附於茶葉外包裝盒上,將上述字樣作為商品名稱使用的行為,屬於商標性使用。原告未獲得「龍井茶」商標權利人的授權,根據現有證據,也無法證明涉案茶葉確實來源於龍井茶種植地域範圍並具有相應的特定品質。因此原告並不具備使用「龍井茶」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條件,構成對第三人享有的「龍井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至於原告提出自貿區地位特殊、被告無管轄權之主張,法院認為:由於自貿區海關政策的特殊性,進口貨物入區程序、報關方式更為便捷,但在法律適用方面,在自貿區內發生的商標侵權行為,仍不能排除《商標法》等法律的適用。且涉案商品已經進入中國大陸境內並進行銷售,原告的行為仍需受中國大陸法律的規制。

此外,原告的違法行為不構成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行政處罰的條件,浦東知識產權局根據原告的違法經營數額,結合其違法行為性質、情節,對其作出沒收侵權產品及處非法經營額兩倍的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浦東新區政府提供的證據和依據亦足以證明其具有作出被訴覆議決定的職權,所作覆議決定合法。

法院判決:原告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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