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啟動
【資料來源: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官網、全國法規資料庫】
2017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第六次會議中,針對「建構專業法院/法庭」,作成推動商業法院的決議。商事案件有其專業與技術性,世界各國多將商事事件歸由專責的商事法院或商事專庭審理,藉由法官久任此類事件所累積的知識經驗,提升法院審理商事糾紛的專業與效能。
會議中提出,根據司法院統計,101-105年間民事訴訟事件審結經過時間如下:
民事訴訟事件終結經過時間(101-105年) 單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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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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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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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審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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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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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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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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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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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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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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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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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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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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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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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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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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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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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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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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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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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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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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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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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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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發現,商事案件較諸一般民事訴訟審結時間高出許多,為了讓使商業事件審理更迅速、妥適、專業,提升經商環境,增加國際競爭力,立法院2018.12.17三讀通過修正《商業事件審理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此二法均於2020.1.15公布,2021.7.1正式施行,商業法院也與智慧財產法院合併,改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下簡稱「商業法院」)。
「商業法院」依法掌理下列二種事務:
一、智慧財產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
二、商業之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件。
二、因刑法第253條至第255條、第317條、第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
在法官員額方面,「商業法院」除智慧財產之民事事件第一審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外,其餘以三人合議行之。「商業法院」得設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智慧財產案件之強制執行事務,或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商業法院」也有設置公設辯護人,也有設技術審查官室與商業調查官室,分別置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
必須特別注意的是:並非所有商業事件都交給「商業法院」審理,「商業法院」處理的案件必須是具有重大性,一般的商業事件還是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所謂商業事件,包括商業訴訟與商業非訟事件,由「商業法院」專屬管轄。《商業事件審理法》則是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的特別法,適用在商業訴訟與非訟事件。若《商業事件審理法》有規定依該規定處理,若無規定則商業訴訟事件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商業非訟事件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處理。
「商業法院」案源,大致分為商業訴訟事件和商業非訟事件兩大類:
u 商業訴訟事件
一、公司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與公司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二、因下列事件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且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一)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詐欺、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不實、未交付公開說明書、公開說明書不實、違法公開收購、操縱市場、短線交易、內線交易、不合營業常規交易、違法貸款或提供擔保。
(二)期貨交易法之操縱市場、內線交易、期貨交易詐欺、公開說明書不實、未交付公開說明書。
(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虛偽、詐欺、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公開說明書不實、未交付公開說明書。
(四)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不實、未依規定提供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
(五)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不實、未依規定提供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
三、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基於股東身分行使股東權利,對公司、公司負責人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事件,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規定,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事件。
四、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事件。
五、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且公司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事件。
六、因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銀行法、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信託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生民事法律關係之爭議,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合意由商業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
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
u 商業非訟事件
一、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
二、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選派檢查人,及其解任事件。
三、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非訟事件。
商業非訟事件與商業訴訟事件相牽連之民事訴訟事件,得與其合併起訴,或於其訴訟繫屬中為追加或提起反訴。但專屬於其他法院管轄者,不得為之。若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屬於商業訴訟事件者,刑事法院除自為裁判外,應裁定移送商業法院。
商業訴訟事件還須注意的是,在起訴前應經商業法院行調解程序,提起反訴或送達於他造的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不再此限。但當事人如逕向商業法院起訴或經裁定移送商業法院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過去,商業事件因為訴訟標的龐大,原則上屬於三級三審,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而依新的《商業事件審理法》改為二級二審,商業法院、最高法院。商業事件的上訴程序,直接按通常訴訟程序第三審程序,也就是屬於法律審。詳言之,商業非訟事件,原先是地方法院法官獨任一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擔任二審,高等法院行最終審;新法施行後,上訴直接就到最高法院審理,屆時案件審理情形,值得觀察注意。
2021.7.1新法施行前已經繫屬法院的案件,按照舊的法律規定程序進行,不會移送到「商業法院」;在2021.7.1新法施行後才繫屬法院的案件,才適用《商業事件審理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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