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相關公告
【資料來源:智慧局官網】
一、重新編修《專利法逐條釋義》(110年6月版)
說明:因應專利法近年多次修正,《專利法逐條釋義》有再度修正之必要。
1. 100.11.29修正:簡化申請程序(免除申請權證明文件)、審查面國際化(放寬修正、分割限制)、擴大設計保護(部分設計、圖像設計、成組設計、衍生設計納入專利保護範圍)、強化侵權救濟(得以合理權利金作為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完善強制授權(強制授權事由、程序、補償金核定)、健全舉發制度(逐項舉發、合併審查、合併審定);
2. 102年5月修正:包括一案兩請改採權利接續制、導入懲罰性損害賠償、明確規定新型專利權人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者,不得進行警告等。
3. 103年1月增訂邊境保護措施條文;
4. 106年1月修正延長發明、新型之優惠期為12個月;
5. 108年5月修正鬆綁核准審定後分割之限制、延長設計專利權期限為15年。
6. 最新版《專利法逐條釋義》
二、經濟部公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
1. 發文日期:2021.7.14
2.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1020030621號
3. 說明: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1章至第6章、第10章、第11章、第13章、第14章、第3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第1章、第5章、第4篇新型專利審查第3章、第5篇舉發審查第1章,並自2021.7.14生效。
三、公告修正《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稿
智慧局110.1.7預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接獲39則修正建議,經研議後研擬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稿),主要調整如下:
1. 調整複審案及爭議案申請不受理之情形:本文明定情形可補正者,應先限期通知補正,並調整各款適用之文字及刪除預告版第56之9條第4項之規定(第56-7條及第56-9條第4項)。
2. 調整複審或爭議訴訟之訴訟代理人規定:明定非律師得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第67-4條)。
3. 刪除複審訴訟裁判費之規定:有關訴訟裁判費之部分,屬於司法院職權,刪除裁判費相關規定,以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方式處理(預告版第67-5條)。
4. 新增審議程序之參加人得提起訴訟之規定:商標複審及爭議審議程序之參加,為輔助參加性質,為擴大商標複審及爭議訴訟解決紛爭之功能,明定審議程序之參加人亦得提起訴訟(第67-5條及第67-8條)。
5. 增訂商標爭議訴訟提出新證據之事由:為提升救濟效能,及兼顧商標爭議案件之特殊性,明定爭議案當事人或其參加人於商標爭議訴訟,可提出新證據之例外事由(第67-9條)。
6. 調整過渡條文之適用情形:明定修正施行前經審定或處分之案件,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原審定或原處分發回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第109-2條)。
四、製作「中小企業營業秘密保護機制檢核表」
智慧局針對營業秘密保護管理政策、新進員工管理、紙本檔案管理、電子檔案管理、稽核與處分、員工在職期間管理、員工離職處理、營業秘密教育、委外廠商/協力廠商/外聘人員管理、營業秘密保護外部互動等,建立稽核表提供中小企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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