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國知局公告《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及相關問答釋義
【資料來源:國知局官網】
中國大陸國知局2021.5.24於官網公布第423號公告:
中國大陸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已於2020.10.17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專利法將自2021.6.1起施行。因專利法實施細則尚在修改過程中,為保障修改後專利法的施行,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現予發佈,自2021.6.1起施行。
為因應《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國知局另公布了相關問答釋義,如下:
一、2021年5月31日(含該日)以前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是多少年?
中國大陸《立法法》第93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2020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修改《專利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專利法未就溯及力問題作出特別規定。因此,對新專利法生效前提交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及授予的專利權,根據修改前的專利法規定,保護期限為十年。
二、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請人可否提交請求保護產品的局部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隨著產業發展,產品設計日趨精細化,成熟產品的整體外觀設計越來越難以創新,局部外觀設計逐漸成為外觀設計創新的重要表現形式,創新設計者對保護局部外觀設計的需求日益強烈。因此,為了回應創新主體的訴求,修改後的專利法第2條第4款明確了對產品「局部的」外觀設計給予專利保護。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請人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請求保護產品局部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但因專利法實施細則尚在修改過程中,相關配套電子系統正在開發,因而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請人可以暫時以紙件或離線電子申請形式,提交上述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國知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申請進行審查。
三、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含該日)後的專利申請,申請人可否請求外觀設計本國優先權?申請人可否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30條提交優先權檔副本?
本次修改專利法引入了外觀設計本國優先權制度,給予外觀設計申請人進一步完善申請、明確保護範圍的機會。修改後的專利法第29條規定,自外觀設計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後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申請人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書面聲明,要求外觀設計本國優先權。但因專利法實施細則尚在修改過程中,國知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申請以及作為要求優先權基礎的在先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進行審查。
此外,為了落實「放管服」改革,進一步便利申請人,本次修改專利法適當調整了優先權檔副本提交期限的相關規定。修改後的專利法第30條規定,申請人要求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起十六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申請人要求外觀設計專利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後的專利申請,申請人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30條提交優先權檔副本。
四、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請人可否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24條第1項,提交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請求?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如發生重大疫情),一些發明創造需要立即在實踐中投入使用,以維護公共利益,但由於這種公開行為不屬於修改前專利法規定的不喪失新穎性的例外情形,會導致相關發明創造因喪失新穎性而面臨不能獲得專利保護的風險。為滿足防控疫情等非常情況的需要,促進這些發明創造在疾病治療等方面的及時應用,解決公眾健康問題,回應創新主體放寬不喪失新穎性例外規定的需求,更好地保護發明創造,修改後的專利法第24條新增一項不喪失新穎性的例外情形,即: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的。對於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含該日)後的專利申請,如申請人認為存在修改後的專利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請求。但因專利法實施細則尚在修改過程中,相關配套電子系統正在開發,因而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請人可以暫時以紙件形式提出請求,國知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申請進行審查。
五、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權的發明專利,專利權人可否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42條第2款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
中國大陸《立法法》第93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2020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修改《專利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專利法未就溯及力問題作出特別規定。因此,對於2021年5月31日(含該日)以前公告授權的發明專利,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不溯及既往。
作為專利法的配套法規,目前正在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對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的相關內容,包括請求時間、屬於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的情形等作出了細化規定。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草案已於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月11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廣泛徵求意見和調研論證的基礎上,草案中建議專利權人應當自授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知局提出。
此外,因專利法實施細則尚在修改過程中,相關配套電子系統正在開發,對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權的發明專利,專利權人可以自專利權授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暫時通過紙件形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後續再按國知局發出的繳費通知繳納相關費用。國知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請求進行審查。
六、新藥上市許可申請獲得批准的,2021年6月1日起,專利權人可否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42條第3款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
中國大陸《立法法》第93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2020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修改《專利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專利法未就溯及力問題作出特別規定。因此,對於2021年5月31日(含該日)以前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發明專利,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不溯及既往。
修改後的專利法第42條第3款規定,為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佔用的時間,對在中國大陸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發明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補償期限不超過五年,新藥批准上市後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14年。作為專利法的配套法規,目前正在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對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的相關內容,包括適用藥品和專利範圍、補償期限計算方法、補償期間的保護範圍、補償條件等作出細化規定。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草案已於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月11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廣泛徵求意見和調研論證的基礎上,草案建議對符合條件的新藥產品、製備方法、醫藥用途相關專利,給予藥品專利期限補償,補償請求自該新藥獲得上市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知局提出。
因專利法實施細則尚在修改過程中,相關配套電子系統正在開發,自2021年6月1日起,專利權人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42條第3款,自新藥上市許可請求獲得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暫時通過紙件形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後續再按照國知局發出的繳費通知要求繳納相關費用。國知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申請進行審查。
七、自2021年6月1日起,專利權人可否自願聲明對其專利實施開放許可?
為促進專利的轉化和運用,解決專利市場供需資訊不對稱等問題,本次修改專利法引入了開放許可制度。修改後的專利法第50條第1款規定,專利權人自願以書面方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聲明願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並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自2021年6月1日起,專利權人可以依據專利法第50條第1款的規定,自願聲明對其專利實施開放許可。但因專利法實施細則尚在修改過程中,相關配套電子系統正在開發,因而自2021年6月1日起,專利權人可以暫時以紙件形式自願聲明對其專利實施開放許可。國知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聲明進行審查。
八、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權人可否請求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
修改後的專利法第66條第2款規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出具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後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專利權人、利害關係人或者被控侵權人也可以主動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本次專利法修改將可以請求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的主體擴大到被控侵權人,這一修改有利於其充分評估侵權風險,採取合理的應對措施,有利於雙方當事人對專利權形成合理預期,促進糾紛解決,降低維權成本。因此,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權人可以請求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但因專利法實施細則尚在修改過程中,相關配套電子系統正在開發,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權人暫時可以通過紙件形式請求國知局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
九、自2021年6月1日起,國家知識產權局可否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對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和複審程序中的專利申請進行審查?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早在1986年通過的民法通則第4條中就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7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專利權作為一種重要的民事權利,無論是申請專利還是行使權利,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能通過抄襲、偽造等手段獲得專利權,不得違反誠信原則濫用專利權。因此,專利法第1條開宗明義闡述了立法宗旨,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第5條規定,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在申請專利中的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不僅違反專利法立法宗旨,也有違民法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
為嚴厲打擊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從源頭上促進專利品質提升,國家知識產權局自2007年起採取了一系列措施。2007年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了第45號局令《關於規範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對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及其處理措施進行了規制;2017年又對其進行了修改,發佈了第75號局令,增加了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認定,加大處理力度。根據第75號局令,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8年至2020年對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進行了排查處置,多次向地方通報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線索。本次專利法修改新增了誠實信用原則,在法律層面為規範申請專利行為提供了明確的、直接的法律依據,有利於提高專利品質。
國家知識產權局堅決貫徹落實關於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指示。2021年以來,為了進一步規範專利申請行為,加大對非正常專利申請的打擊力度,國家知識產權局於1月27日向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印發《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並于2月底向各地通報了非正常專利申請排查情況。對於此次及後續通報未及時主動撤回的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將依法予以處理。
因此,自2021年6月1日起,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20條第1款對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和複審程序中的專利申請進行審查。
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專利申請人自2021年6月1日(含該日,下同)起,可以通過紙件或離線電子申請形式,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提交請求保護產品的局部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申請進行審查。
第二條
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後的專利申請,申請人認為存在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通過紙件形式提出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申請進行審查。
第三條
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後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申請人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提交請求外觀設計專利優先權的書面聲明。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申請以及作為要求優先權基礎的在先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進行審查。
第四條
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後的專利申請,申請人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三十條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
第五條
對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權的發明專利,專利權人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自專利權授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通過紙件形式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後續再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繳費通知繳納相關費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請求進行審查。
第六條
專利權人自2021年6月1日起,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自新藥上市許可請求獲得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通過紙件形式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後續再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繳費通知要求繳納相關費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申請進行審查。
第七條
自2021年6月1日起,專利權人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以紙件形式自願聲明對其專利實施開放許可。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聲明進行審查。
第八條
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權人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六十六條,通過紙件形式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
第九條
自2021年6月1日起,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對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和複審程序中的專利申請進行審查。
第十條
申請日為2021年5月31日(含該日)之前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十年,自申請日起算。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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