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21/0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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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國知局印發《關於技術調查官參與專利、積體電路布局設計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的若干規定(暫行)》

【資料來源:國知局官網】

201911月中國大陸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案件處理中,引入技術調查官制度,協助行政執法部門認定技術事實,並於《2020-2021年貫徹落實〈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推進計畫》提出「研究建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制度」。由於專利、集成電路布局設計侵權糾紛案件大多疑難複雜,涉及領域廣泛且具高度專業性和技術性,有大量技術事實問題需要認定,在司法審判、行政執法、仲裁調解實務工作中,迫切需要諮詢相關技術領域專家或委託技術鑒定以協助辦案人員查明技術事實,所以中國大陸2017年正式建立技術分析師制度。

隨著知識產權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逐漸增多,2020年全中國大陸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高達4.2萬件,較前一年成長了9.9%,鑒於各地對建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有強烈需求,加上2021.6.1修改後的《專利法》將正式施行,依新法第70條規定,知識產權局將依請求處理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因此有必要建立技術調查官制度。

綜上,國知局2021.5.7公布了《關於技術調查官參與專利、積體電路布局設計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的若干規定(暫行)》(以下簡稱《規定》),對技術調查官參與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行政裁決進行了規範。

一、《規定》適用範圍

《規定》明確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積體電路布局設計侵權糾紛案件,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行政裁決活動,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建設國家技術調查官名錄庫,選任和管理技術調查官。各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選任和管理本轄區內的技術調查官。

二、技術調查官的定位和職責

技術調查官屬於行政裁決的輔助人員,對案件合議結果不具有表決權,根據行政裁決辦案人員的指派,為查明案件技術事實提供諮詢、出具技術調查意見和其他必要技術協助,技術調查意見可以作為合議組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合議組對技術事實認定依法承擔責任。

技術調查官履行的職責包括:對技術事實的爭議焦點以及調查範圍、順序、方法等提出意見建議,參與調查取證,參與詢問、口頭審理,提出技術調查意見,協助組織鑒定人和相關技術領域專業技術人員提出意見,列席合議組有關會議,完成其他相關工作等7個方面。

三、技術調查官的遴選範圍

技術調查官可以從專利審查部門、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等相關領域的技術人員中遴選。同時,若行政裁決涉及重大、疑難、複雜的技術問題,技術調查官難以決斷,還可以從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聘請相關技術領域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專家提供諮詢。

四、技術調查官的管理辦法

技術調查官參與行政裁決活動應告知當事人,並遵守迴避、保密,以及與行政裁決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技術調查官應迴避的情形包括以下4種:

1.          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

2.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          擔任過本案證人、代理人;

4.          其他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辦理的情形。

對於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虛假、誤導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實技術調查意見的,應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技術調查官參與專利、積體電路布局設計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的若干規定(暫行)

國知辦發保字〔202117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規範技術調查官參與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活動,根據《專利法》《行政訴訟法》《積體電路布局設計保護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專利、積體電路布局設計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積體電路布局設計侵權糾紛案件,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行政裁決活動。

第三條

技術調查官屬於行政裁決輔助人員,對案件合議結果不具有表決權。

技術調查官根據行政裁決辦案人員的指派,為查明案件技術事實提供諮詢、出具技術調查意見和其他必要技術協助。

第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建設國家技術調查官名錄庫,選任和管理技術調查官。

各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選任和管理本轄區內的技術調查官。

第五條 技術調查官可以從專利局、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等相關領域的技術人員中遴選。

第六條 行政裁決涉及重大、疑難、複雜的技術問題,技術調查官難以決斷的,還可以從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聘請相關技術領域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專家提供諮詢。

第七條 根據行政裁決辦案人員的指派,技術調查官在行政裁決活動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技術事實的爭議焦點以及調查範圍、順序、方法等提出建議;

(二)參與調查取證;

(三)參與詢問、口頭審理;

(四)提出技術調查意見;

(五)協助行政裁決辦案人員組織鑒定人、相關技術領域的專業人員提出意見;

(六)列席合議組有關會議;

(七)完成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條 技術調查官參與調查取證的,應當事先查閱相關技術資料,就調查取證的範圍、步驟和注意事項等提出建議。

第九條 技術調查官參與詢問、口頭審理時,可以向當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發問。

第十條 技術調查官應當在案件合議前就案件所涉技術問題提出技術調查意見。

技術調查意見由技術調查官獨立出具並簽名,不對外公開。

第十一條 技術調查官提出的技術調查意見作為合議組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

合議組對技術事實認定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技術調查官參與行政裁決活動的,應當在裁決文書上署名。

第十三條 參與行政裁決活動的技術調查官確定或者變更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告知當事人,並依法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技術調查官迴避。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術調查官應當自行迴避;技術調查官沒有迴避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證人、代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辦理的。

技術調查官的迴避由合議組組長決定。

第十五條 技術調查官對於參與行政裁決活動中知悉的案件資訊,包括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其他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六條 技術調查官應當參加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的相關培訓。

技術調查官可以接受指派或者應相關部門的邀請,對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十七條 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從國家技術調查官名錄庫調派技術調查官,參與其行政裁決活動。

第十八條 技術調查官違反與行政裁決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虛假、誤導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實技術調查意見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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