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21/05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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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自2021416日起施行《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的決定

【資料來源:中國大陸中央人民政府官網】

發佈部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證監會公告〔20218

發佈日期:2021.04.16

實施日期:2021.04.16

  為落實科創板定位,支援和鼓勵硬科技企業在科創板上市,根據《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實施意見》和《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指引。

修正後新的條文如下:

一、支持和鼓勵科創板定位規定的相關行業領域中,同時符合下列 4 項指標的企業申報科創板上市:

1)最近三年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 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發投入金額累計在〔編按:均指人民幣,以下同〕6,000 萬元以上;

2)研發人員占當年員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3)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 5 項以上;

4)最近三年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達到 20%,或最近一年營業收入金額達到 3 億元。

採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的上市標準申報科創板的企業可不適用上述第(4)項指標中關於「營業收入」的規定;軟體行業不適用上述第(3)項指標的要求,研發投入占比應在 10%以上。 (本條修改)

二、支持和鼓勵科創板定位規定的相關行業領域中,雖未達到前述指標,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申報科創板上市:

1)發行人擁有的核心技術經國家主管部門認定具有國際領先、引領作用或者對於國家戰略具有重大意義;

2)發行人作為主要參與單位或者發行人的核心技術人員作為主要參與人員,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並將相關技術運用于公司主營業務;

3)發行人獨立或者牽頭承擔與主營業務和核心技術相關的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專案;(本項修改)

4)發行人依靠核心技術形成的主要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鼓勵、支援和推動的關鍵設備、關鍵產品、關鍵零部件、關鍵材料等,並實現了進口替代;

5)形成核心技術和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合計 50 項以上。

三、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創新企業在科創板上市。禁止房地產和主要從事金融、投資類業務的企業在科創板上市。(本條新增)

四、上海證券交易所就落實本指引制定具體業務規則。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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