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相關公告
【資料來源:智慧局官網】
一、 新增線上繳納專利年費作業增加原案件代理人輸入憑證功能
為提升e網通線上繳納專利年費便利性及行政效率,使用原案件代理人所屬事務所之身分線上代繳專利權人為外國學校、我國及外國中小企業之減收年費時,增加原案件代理人可輸入憑證功能,藉以確認繳納人具有提出申請減收年費之適格性,輸入憑證成功並完成繳費案件,即可免除須另行檢送減收資格證明或聲明之書面文件至智慧局之手續,加速確認年費登記。
二、 行政院會通過「著作權法」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因應數位科技及網路的高度發展,智慧局參酌國際條約及先進國家的著作權法制提出《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整後計增加9條,修正37條,是近20年來最大幅度的調整。此外,為建構優質和諧之授權市場,以促進著作流通利用,並保障著作權人權益,智慧局同時提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上述兩個草案,於2021.4.8行政院第3746次院會審查,將送立法院審議。
一、「著作權法」修正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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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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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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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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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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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一般電視台、電台播送或是透過網路播出該等節目(不可回看)均屬於「公開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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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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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再公開傳達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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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賣場播放YouTube網路影片,修法後即為「再公開傳達」,需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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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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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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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校網路遠距教學引用他人著作不用特別取得授權
2. 圖書館等典藏機構得提供讀者於館內線上閱覽
3. 各美術館等典藏機構得提供低解析度縮圖,供民眾瀏覽搜尋
4. 經常性辦理的非營利活動,例如公園跳舞播放音樂,不用付費也不用特別取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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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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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著作財產權人不明的強制授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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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保證金後允許得先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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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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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在網路刊登販售盜版品廣告視為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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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刊登販售內含盜版音樂檔案的隨身碟,或是買遊戲機贈送盜版遊戲軟體等,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及負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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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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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可請求以權利金為基礎計算作為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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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減輕被害人舉證責任,以提升以民事賠償取代刑事訴訟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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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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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過苛的刑事責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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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現行侵害著作權規定的6個月法定刑下限,由法院依個案考量,避免刑責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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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調整「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定義
因應數位匯流整併權利規定。由於網路頻寬提升及科技日新月異,透過網路傳輸線性節目或廣播甚為普遍,消費者難以技術區分權利類型,故本次修正後,相同節目不論是透過一般電視台、電台播送或是透過網路播出該等節目(不可回看)均屬於「公開播送」,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別「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例如:漢聲電台透過中華電信hichannel網路播出,修法後屬「公開播送」。
2. 增訂「再公開傳達權」
為提升著作權人的保護,新增「再公開傳達權」,例如:大賣場播放YouTube網路影片,修法後即為「再公開傳達」,需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以保障著作權人的權益。
3. 修正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除了保障著作人權益,同時也要調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在維護民眾合法利用著作方面,有以下的修正:
(1) 增訂學校遠距教學的合理使用,以因應隨科技發展,運用網路科技進行課堂教學之遠距教學以擴大教學效果的需求,教師如有使用到別人的著作(教科用書除外),不用取得授權,落實數位時代的教育政策。
(2) 考量數位閱讀趨勢,增訂圖書館等典藏機構得於適當要件限制下,提供讀者於館內線上閱覽。
(3) 為推廣各美術館的典藏文化資產,提供民眾瀏覽並告知典藏在哪個機構,增訂典藏機構指引著作需要的合理使用,達成文化傳承流通目的。
(4) 對於經常性辦理的非營利活動,未取得授權利用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的問題,本次修正後,經常性辦理的非營利活動除罪化,僅須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後即可利用,不用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例如:劇團每周舉辦非營利活動,只要支付使用報酬,就不會侵權;並且針對民眾日常在公園跳舞等身心健康活動,如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特別增訂了不用付費即可使用之規定,以符合民情需要。
4. 增訂著作財產權人不明的強制授權規定
因年代久遠或其他原因以致於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的著作,如果未能授權利用,將有礙於文化傳承與流通。為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本次修正後將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有關不明著作之強制授權規定移列至著作權法,並為兼顧時效,新增於審查期間,申請人繳交保證金後允許得先行利用的規定,以縮短申請人等待主管機關核准的時間。
5. 增訂在網路刊登販售盜版品廣告視為侵權
目前在網路上刊登販售商品訊息為銷售之主流管道,如有販售盜版品,對著作權人影響極大,為及早遏止盜版品的流通,增訂網路刊登販售盜版品之廣告等訊息視為侵權。例如:網站刊登販售內含盜版音樂檔案的隨身碟,或是買遊戲機贈送盜版遊戲軟體等,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及負擔民事責任。
6. 增訂可請求以權利金為基礎計算作為民事損害賠償
侵權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定賠償額時,增訂得選擇依授權所得收取之權利金作為損害計算依據,減輕被害人舉證責任,以提升以民事賠償取代刑事訴訟之意願。
7. 調整過苛的刑事責任規定
現行部分侵害著作權規定有6個月法定刑下限,可能導致情節輕微的案件面臨刑責過重的失衡問題。本次修正後,刪除該下限規定,由法院依個案考量,避免刑責過重的問題。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修正重點如下:
針對「設立審查機制」、「良善治理機制」及「強化監督職能」等三大面向進行修法作業,修正重點如下:
1. 增訂申請許可設立集管團體之公眾諮詢機制
申請設立集管團體,將對著作權授權市場產生變化,影響產業發展及利用人權益,應讓社會大眾有機會瞭解新集管團體所管理之著作及其未來營運計畫,因此增訂新設立案,應公告於專責機關網站,供公眾提供意見,以作為專責機關審查是否許可之參考。
2. 增訂集管團體管理階層任期及內控機制
為使集管團體善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增訂董事、監察人之消極資格及其任期、連任之限制,避免董事監察人長期由同一批人擔任,並增訂編造財務報表內容包括現金流量表,及其內部控制制度,以確保其係以合理、審慎及適當方式執行集管業務。
3. 強化專責機關監督輔導職能
增訂專責機關得令集管團體限期申報財務處理情形,並得限期令其提出財務改善計畫,以加強對集管團體之財務監督職權;以及專責機關得依職權停止、解任執行違法行為之董事、監察人及申訴委員職務;並且針對集管團體廢止許可事由予以明確規定,以淘汰管理不善之集管團體。
三、 唱片業陳情著作權法修正歧視錄音著作,智慧局回應說明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2021.4.12送立法院審議,惟唱片業陳情此次著作權法修正,造成對錄音著作(歌曲)有歧視或不公平待遇,智慧局說明如下:
1. 有關錄音著作的保護
l 唱片業訴求擴大錄音著作的保護,增加專屬權利,希望修改成凡是利用人沒有付費取得授權,就有刑事責任。
l 智慧局回應:此對社會大眾影響極大,必須審慎。
2. 錄音著作經同意收錄到電影或電視劇後,視聽物後續流通問題:
l 唱片業認為本次修法削弱了唱片產業的權利,將對音樂詞、曲創作人造成影響。
l 智慧局回應:唱片公司在錄音被錄製到電影時,本就有主張重製的權利,但是為了解決錄音著作經同意收錄到電影或電視劇等視聽後,視聽物(例如:DVD)的後續流通問題,國際公約、國際經貿協定及多數國家對錄音的保護,僅限「錄音物」(例如:CD)享有權利,並不包含視聽物所收錄的歌曲。因此,修法僅是明文化現行實務作法,且與國際標準一致,音樂詞、曲創作人依舊可以行使權利,完全沒有影響。
3.我國對錄音著作保護力度似有不足?
l 唱片業認為我國對錄音著作的保護不足。
l 智慧局回應:世界多數國家對錄音的保護僅有鄰接權,比著作權保護還低,我國對錄音的保護是少數高標準國家,尤其美國雖然也以「著作權」保護錄音,但是美國對於錄音著作,相較其他國家的保護標準更低,但是每年舉辦的葛萊美獎,仍然是音樂界的權威獎項之一,故唱片業的修法訴求與金曲獎舉辦並無關連。
四、 外國集管團體非經許可不得在我國境內執行集管業務
1. 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3條第1款及第10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依法特許設立執行集管業務之組織,受集管條例規定之拘束與智慧局之監督。因此境外集管團體如欲在我國境內執行集管業務,須經智慧局核准設立許可或委託國內集管團體,方屬適法。(參考智慧局107年1月2日智著字第10600084570號函之說明)
2. 境外集管團體如未經智慧局核准設立許可,亦未委託國內集管團體,不論是直接或間接(委託第三人)在我國境內簽訂授權契約,會有違反集管條例第10條規定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