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國知局公布
《產學研合作協定知識產權相關條款制定指引(徵求意見稿)》
【資料來源:國知局官網】
國知局知識產權運用促進司2020.12.14發佈了《產學研合作協定知識產權相關條款制定指引(徵求意見稿)》及其使用指南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主要是針對產學研合作中知識產權處置的不同情況,規範制定相關知識產權條款,並徵求社會大眾意見。內容摘要如下:
《產學研合作協定知識產權相關條款制定指引》
及其使用指南解讀
一、《指引》及其使用指南制定的背景
目前中國大陸高校院所專利轉化運用水準相對較低,有效專利實施率、產業化率均明顯低於全國平均水準;合同約定不明、產學研合作中知識產權糾紛案例屢見不鮮。
高校的知識產權民事訴訟中,知識產權合同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在於背景資料提供、成果驗收、保密、專利轉讓、職務發明獎勵等重要條款約定不明。例如,北京某大學曾因雙方提供技術資料約定不明,導致最終承擔返還項目經費並賠償違約金的責任。湖北某大學等高校均曾因職務發明獎勵、報酬約定不明陷入糾紛。
產生上述現象有多種原因:
1. 高校院所和企業普遍知識產權風險規避意識較為淡薄,對合同重視程度不夠,大部分高校院所和企業在產學研合作中訂立的技術開發、知識產權轉移轉化等合同格式較為簡單,條款不夠嚴謹,對潛在知識產權風險預估不足;
2. 產學研雙方在合作談判時更重視維繫關係而輕視權利義務,對產學研合作的交易屬性認識不夠,簽訂協定前沒有通過談判明確知識產權歸屬等核心內容;
3. 多數高校院所缺乏知識產權轉移轉化的專業隊伍,欠缺知識產權運營經驗,缺乏合同起草能力。
因此,有必要制定全面細緻、實用性較強的產學研合作協定知識產權相關條款制定指引,並配套制定使用指南。一方面引導產學研合作雙方明確規定知識產權歸屬和處置方式,提高合作效率避免合同糾紛;另一方面,有利於提高高校院所與企業合作的法律意識和談判意識,規範引導知識產權交易過程。
二、《指引》的主要內容
《指引》根據產學研合作的通常情形,共分為三種:1.技術成果的知識產權歸高校方;2.技術成果的知識產權歸企業方;3.技術成果的知識產權雙方共有或各自擁有。分別採用不同的知識產權處置模組,並進一步細分為7個指引。
除該知識產權歸屬等核心模組外,三種情形下協定的其他內容模組基本相同,包括合作內容、專案管理、經費管理、技術指導、保密責任、爭議解決等十幾個模組,並重點對其中可能存在的知識產權風險進行了約定。
需要說明的是:針對實務上大多數國內產學研合作約定知識產權歸企業獨有或雙方共有,較少歸高校院所持有的現象,在知識產權歸高校方的情形下,借鑒英美等國經驗,提供合作企業有權在一定期限內磋商轉讓或許可。這種模式有利於加快專利技術商業化進程,使高校獲得更高的知識產權價值收益,提升其轉化。
此外,中國大陸鼓勵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故設置職務發明獎勵、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學生管理、資料管理、保密等特色條款,以提高學生管理和權益保障意識,做好知識產權交易保密措施,提升科研人員知識產權轉化積極性。
三、《指引》使用指南的主要內容
使用指南主要針對實務上產學研合作雙方不瞭解知識產權處置談判流程、談判環節缺失、談判效率低下等問題,分步說明合作談判各個環節,並逐個環節提示需重點考慮的因素,引導產學研合作雙方著重考慮技術開發中的知識產權處置問題,通過談判明確技術成果的知識產權所有權、使用權歸屬,便於雙方根據談判結果選擇合適的指引。
此外,還逐條指導協議條款的約定,重點提示各模組條款下存在的法律風險點,提升指引實用性,便於法律意識和專業能力弱的高校院所及中小企業理解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