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21/0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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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版權局關於進一步做好著作權行政執法證據審查和認定工作的通知

【資料來源:北大法寶】

        為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的通知》,提升著作權行政執法效能,減輕權利人維權負擔,中國大陸2020.11.15公布了《國家版權局關於進一步做好著作權行政執法證據審查和認定工作的通知》(國版發〔20202號),自2020.11.15當天起施行。

國家版權局關於進一步做好著作權行政執法證據審查和認定工作的通知

一、關於權利證明

第一,投訴人向著作權行政執法部門投訴時,著作權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要求投訴人提供其主張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證據。

第二,投訴人提交的下列材料,可以作為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歸屬的證據:

1.          作品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

2.          著作權登記證書;

3.          取得權利的合同;

4.          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著作權認證機構或者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出具的著作權認證文書;

5.          其他可以據以推定權利歸屬的證明材料。

第三,著作權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查明投訴人提出權利主張的作品、表演或錄音製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且尚在保護期內。如無相反證據,著作權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推定投訴人主張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存在於該作品、表演或錄音製品中。

第四,如無相反證據,以通常方式署名的作者、出版者、表演者或錄音製作者,著作權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推定為該作品、表演或錄音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

第五,著作權行政執法部門在依據本通知第4條推定權利歸屬時,如被投訴人無法提交相反證據,不再要求投訴人為證明其權利歸屬、已取得許可或者被投訴人的行為構成侵權而提交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許可、轉讓協議或者其他書面證據。

二、關於侵權證據

第一,投訴人向著作權行政執法部門投訴時,著作權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要求投訴人提供被投訴人侵犯其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證據。

第二,投訴人提交的下列材料,可以作為其提出權利主張的作品、表演或錄音製品被侵權的證據:

1.          侵權作品、表演或錄音製品和購買記錄;

2.          涉及侵權行為的帳目、合同和加工、製作單據;

3.          證明侵權行為的照片、視頻或網頁截圖;

4.          證明出版者、複製發行者偽造、塗改授權許可檔或者超出授權許可範圍的證據;

5.          其他能夠證明侵權行為的材料。

三、關於侵權認定

投訴人提交權利證明文件以及侵權證據等相關證據材料後,被投訴人主張已經取得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的,應當提交取得許可的證據,著作權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進行調查核實。

被投訴人不能提交上述證據且現有證據足以支持侵權認定的,或者被投訴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取得許可的,著作權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認定被投訴人的行為構成侵權。

複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複製品的發行者不能證明其發行的複製品有合法來源的,著作權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認定其行為構成侵權。

根據投訴人提交的權利證明檔以及侵權證據,著作權行政執法部門能夠直接認定被投訴人的行為構成侵權的,無需委託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著作權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通過虛構授權、虛假授權等方式非法傳播他人作品的侵權行為,依法規範權屬不清、不正當維權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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