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21/0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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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申請註冊在先知名商標的簡化標識

不得取得延伸保護

【資料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案號:(2020)京行終3868

        上訴人(原審原告):達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馬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

        事實摘要

被上訴人駁回上訴人之商標申請,上訴人不服,2018.12.26提出複審申請,並提交一份新證據,證明引證商標一係惡意搶註,且表示認可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構成近似商標。上訴人因商標申請駁回複審(商評字[2019]153041號《關於第31710369號圖形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14769號行政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高院2020.7.30受理後組成合議庭審理。

ü   2019.6.20複審決定:

1.          截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仍為有效的在先申請商標;

2.          申請商標所指定使用的「服裝、帽子」等全部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同一種或類似商品;

3.          申請商標圖形與引證商標一、二圖形在外觀設計、視覺效果上較為相近,構成近似標誌,若共存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4.          被上訴人下發《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部分商品駁回,詳見下表)。

ü   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同意複審決定

1A.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構成近似,上訴人亦認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指代事物、構圖要素、線條運用、設計風格、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也相同或相近,二者亦構成近似商標。

1B.     上訴人主張引證商標一侵犯了其在先商號權益,且屬於惡意搶註其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不應被核准註冊,故其不應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准初步審定的障礙。對此原審法院認為,引證商標一是否應當獲准註冊不屬於本案審查範圍,在引證商標一尚為有效商標的情況下,其仍可以作為申請商標註冊障礙。而引證商標一、二共存,也非本案申請商標獲准初步審定之當然依據。

1C.     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的不同商標享有各自獨立的商標專用權,其先後註冊的商標之間不當然具有延續關係。上訴人主張其申請商標是在先知名商標簡化,亦應予保護,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ü   二審北京高等人民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2A.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2B.     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的不同商標享有各自獨立的商標專用權,其先後註冊的商標之間不當然具有延續關係。在已註冊商標基礎上的保護性延伸註冊新商標不應破壞已經形成的商標註冊秩序,特別是不應和他人已經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上訴人達馬公司主張申請商標源於其在先註冊商標,能夠與其他商標區隔、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2C.     上訴人主張引證商標一涉嫌抄襲、摹仿上訴人之商標,此主張非本案審查範圍,上訴人得透過其他法律途徑予以解決;上訴人對引證商標一提起商標異議申請的主張亦非本案應中止審理的法定事由,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仍為合法有效的在先註冊商標,構成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訂的在先權利障礙。

        補充說明

1.          商標註冊採取個案審查原則,應從商標圖樣、指定使用商品/服務來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

2.          中國大陸2014年發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審理指南》規定:「商標註冊人的基礎註冊商標經過使用獲得一定知名度,從而導致相關公眾將其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在後申請註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與其基礎註冊商標聯繫在一起……基礎註冊商標的商業信譽可以在在後申請註冊的商標上延續。」

3.          詳言之,商譽可以透過商標的知名度來體現,若延伸申請的商標保留了基礎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特徵,相關公眾認為基礎商標和延伸申請的商標象徵相同的商品來源,或認為二者之間具有特定聯繫,那麼在後申請的商標應視為基礎商標的延伸,基礎商標所承載的商譽也可延續至延伸申請的商標。

4.          需注意的是:商譽才有可延續性和累積性。延伸申請的商標與基礎商標必須是註冊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延伸申請的商標所「延伸」的應是基礎商標的顯著性,使相關公眾能夠將延伸申請的商標與基礎商標之間建立聯繫,且延伸申請的商標的註冊不能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誤認。

5.          如果基礎商標註冊之後並未使用或者並未達到較高的知名度,反而是在基礎商標和延伸申請的商標之間介入的引證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或者引證商標與延伸申請的商標的近似度大於基礎商標與延伸申請的近似度,那麼引證商標就會切斷延伸申請的商標與基礎商標之間的聯繫,導致相關公眾產生產品來源的混淆,延伸申請的商標自然不能獲得註冊。

6.          最後,延伸申請須是善意的,若是對引證商標惡意摹仿,就悖離了商標法保護在先商譽的立法初衷,延伸申請商標自然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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