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20/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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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
修改《實用新型法》部分條文

 

【資料來源:韓國特許廳】
 

韓國特許廳2020.9.25公告,貿易工業暨能源部第2020-558號《實用新型法》修正,根據韓國《行政訴訟法》第41條,提前公布相關修正內容供公眾提出意見,公告如下:

一、修改原因

「小發明(소발명)」是對現有的實用新型制度的改良,這制度缺乏與專利制度的明確區別,但考慮到發明專利門檻很高,取得保護困難的現實,為了讓中小企業、新創企業、小型企業能在商業化初期將產品週期相對較短的技術能更容易獲得專用權,所以改進實用新型制度,以與相應權利範圍相同的產品為基礎,發展事業並穩定成長。

二、主要修改內容

1. 法律名稱等用語變更(第1條等)

法律名稱用語是日本殖民統治時期殘留下來的,日本時期留下的「實用新型」一般民眾認可度較低,和發明間也存在高度性差異。修正條文將與發明(발명)有相同意思的「고안」文字變更為一般國民能夠直觀明確認識其宗旨的用語「小發明」。

2. 放寬註冊要件(第4條第2款)

發明(특허)和實用新型(실용신안在法律上的進步性有所不同,實務上考慮到這兩者差異不但模稜兩可,使用者也無法體會其間的不同,修正條文改為國民能夠直觀明確地明白其意義的「小發明」。

3. 審查是否實施(第12條之2

隨著註冊要件放寬,為了避免非實施專利實體(Non-Practicing EntityNPE)盲目申請專利,準備最低限度的程序,就授予可在實際市場上使用的小發明的權利,故新設審查是否實施的要件。

4. 縮短存續期間(第22條)

隨著註冊條件放寬,將在私利(小發明權利人)和公益(公眾)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為了符合從事業化初期到產品市場穩定為止,在短時間內用排他性權利進行保護的修訂宗旨,縮短小專利保護期間,由10年縮短為5年。

5. 對禁止請求權(금지청구권)的部分限制(第28條之2

為了抑制因放寬註冊條件而產生的不必要的糾紛,只有在權利人等將註冊登記的小發明營業謀利加以實施的情況下,才能行使禁止請求權。

6. 縮短審查請求的期限(第12條)

考慮到縮短存續期間、賦予申請人實施準備時間、請求範圍延期制度、外語申請制度等,修正草案縮短審查請求期間,由3年縮短為12個月。

7. 擴大申請公開(第14條之2

為防止不良權利,加強公眾審查及迅速利用正在實施的技術資料,從優先權日起的16個月內,若有請求實審,應立即公開。

  參考資料:2020韓國實用新型法部分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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