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20/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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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局公告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官網】

 

一、經濟部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第一、二、三、七、八、九章,並自2020.11.1生效

發文日期:2020.9.29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920031400

說     明:

為配合新興科技及推動數位創新經濟的發展,同時檢討近年我國設計專利的制度,智慧局於2020/9/29發布《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部分章節之修正案,並訂於2020/11/1施行。修正過去電腦圖像(computer generated icons)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之設計專利必須應用於實體物品之限制,同時也放寬申請設計專利時之揭露要件,讓軟體業者更全面也更容易地取得設計專利的保護。

智慧局每年受理近8,000件設計專利申請案,軟體業者或設計師過去若想就電腦圖像或GUI設計來取得設計專利保護,在申請專利時必須明確指定圖像設計是應用於某實體物品上,例如:應用在螢幕、顯示器或手機等等。然而,隨著新興科技的發展,圖像設計已未必都是透過這些包含顯示裝置的傳統產品來顯現,它可以投影在空氣中,也可以透過VRAR等裝置呈現在生活周遭。

再者,設計或研發這些圖像設計者往往並不是生產、製造螢幕、顯示器或手機等硬體設備或產品的廠商,其真正的設計或創造者實際上多來自軟體開發業者。對他們而言,這些圖像設計本來就是軟體的一部分,而且可以通用在各種數位產品上,其想要取得設計保護的範圍也不應僅僅侷限在某個實體物品上。因此,本次基準修正案修正了過去圖像設計必須應用於實體物品之限制,而允許申請人得指定圖像設計係應用於「電腦程式產品」等不具實體形態的軟體或應用程式上,以符合現今科技發展及產業界的實際需求。

除了修正上述有關圖像設計的規定外,本次審查基準修正同時也放寬了申請設計專利之說明書及圖式的揭露要件、明確建築物及室內設計亦得為設計專利的保護標的、放寬設計專利有關分割申請之規定等等。

本次修正基準,預計可讓申請人更容易且更彈性地申請設計專利,同時也能取得更全面的設計保護。

    件: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第一、二、三、七、八、九章劃線版

二、訂定發布《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自2021/1/1起試行

為協助具研發能力的新創產業能儘速確認發明專利取得可能性及獲證,智慧局訂定發布《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規劃在半年內試辦30件且以電子方式申請,並明訂方案適格申請人、適格專利申請案及實施內容。

本方案將自2021/1/1起試行半年,再依試行情形評估決定是否持續實施或修改本方案。

1. 適格申請人

本方案應由新創公司提出申請,該新創公司為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時之申請人,且該新創公司於本方案申請時仍為該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

本方案所適用之新創公司為依我國公司法或外國人之本國法設立未滿五年之事業,前述未滿五年,係指新創公司設立日期至申請案申請日未滿五年。

申請案主張優先權者,公司設立期間之計算,以優先權日替代申請案申請日。

2. 適格專利申請案

發明專利申請案經智慧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後,在尚未獲得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由專利申請人備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名稱及公司設立日期,且以智慧局所訂之電子方式申請之。

若申請人為外國公司則須檢附外國公司設立日期之證明文件,且應提供中譯本,上述證明文件非為正本者,應提供切結書。

3. 方案實施內容

智慧局接到申請人提出本方案申請後,經審查符合上述規定者,智慧局會主動於提出申請後 1 個月內提供申請人面詢資料,所謂面詢資料係包含涉及新穎性、進步性之檢索報告與其他可能之不予專利事由意見簡述。

智慧局亦會另行約定面詢時間,原則上在申請人收到面詢資料後 1 個月內辦理積極型面詢,除告知不予專利事由外,尚會積極給予正面建議修正方式。

申請人應於積極型面詢後 1 個月內決定提出申復說明或修正,逾期未提出者,將依現有資料續行審查,並且回到一般審查程序。或是,申請人經評估後可撤回專利申請改以營業秘密方式保護發明內容。

若申請人申復說明或修正符合本方案指定期間,智慧局原則上將於收到修正後 1 個月內發給審查結果通知(包含核准審定書或審查意見通知函)

4. 其他注意事項

(1) 《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答客問》供申請人考。

(2) 積極型面詢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案件面詢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3) 申請人收到本方案之面詢資料後,若撤回發明專利申請案,不適用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

(4) 當試辦件數額滿時,電子申請系統將顯示已達試辦件數無法與本方案,智慧局官網亦一併公告試辦件數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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