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20/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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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議會通過
《智慧財產權保護法》,三倍賠償自2021年2月起施行

 

【資料來源:韓國特許廳官網】

韓國特許廳2020.9.25於官網公布,國民議會已經通過了《智慧財產權保護法》,針對商標法、外觀設計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專利法進行修訂,引入「三倍賠償」的規定,將自20212月起施行。

 商標侵權、外觀設計侵權、竊取他人創意,新法改為三倍賠償

  1. 上述三種若為故意侵權,賠償金額最高為損害金額的三倍;
  2. 有關商標和外觀設計,授權金計算標準從「正常」改為「合理」;
  3. 商標侵權的法定損害賠償額,由原先的5,000萬韓元改為1億韓元,若主觀要件符合「故意」則改為3億韓元。

 專利侵權由被侵權人自訴改為未經被害者同意不能處罰

         調查機關得依職權進行調查和處罰,不受專利侵權刑事告訴期間(6個月內)的限制

 不遵守對不正競爭的行為糾正建議,將公布相關事實,並提供作為防止不正競爭及保護營業秘密的調查依據

          韓國特許廳就商標法、外觀設計保護法、反不正競爭和營業祕密保護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等智慧財產權,其中針對商標侵權、外觀設計侵權、剽竊他人創意,2020.9.24國民議會已通過立法,規定最高可判處三倍賠償。

商標法和外觀設計保護法部分修正是為了導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在2018年《專利法》、《反不正競爭法》中已經規定侵害專利和營業秘密可處以三倍懲罰性賠償,這次擴大到侵害商標和外觀設計領域也適用。

此外,在商標和外觀設計遭到侵害的情形,授權使用費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標準,也由「正常可接受的數額」修改為「合理可接受的數額」。在先前的案例中,有人指出「正常可接受的數額」作為標準是不夠的,因為「正常可接受的數額」只是貿易往來中公認的的授權使用費。

參考日本立法,也是刪除「正常」一詞後,授權使用費的金額就提高了。1998年日本專利法修改後收取的授權使用費率,就從原先的3%~4.2%提高到7%~10%

此外,2011年《商標法》導入法定損害賠償制度的最高限額,從5千萬韓元增加到1億韓元(若為故意侵權則為3億韓元),這是為了考慮導入該制度後韓國商品交易市場擴大和通貨膨脹所以修改,加上結合三倍賠償制度,以確保商標法能有效達到保護的目的。

 法定損害賠償制度

一般性損害賠償要求商標權人要證明侵權行為和損害賠償金額,但是法定損害賠償制度規定如果被害人只能證明侵權之事實,法院可以在法定數額內定損害賠償金額。

 導入懲罰性賠償的必要性

如果導入懲罰性賠償,損害賠償的上限可以提高,以確保能適當地提高商標侵權的損害賠償。

對《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修訂,也是導入懲罰性賠償制度,使創意被剽竊者能得到損害三倍的補償,並公布對這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糾正建議。由於剽竊思想創意的行為對中小企業造成的損害變得越來越嚴重,所以先前在侵害商業秘密行為中導入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也是用到剽竊創意的行為處罰。此外,在不遵守對不正當競爭的糾正措施建議的情形,這種違法行為被公開,也可提高行政調查和糾正措施建議的有效性。

這次也通過了對《專利法》的部分修正案,允許無需被害者主動提出,就可以對侵害專利權的行為進行處罰,如此可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舊法只有在專利權人提出主張權利的前提下,才能對專利侵權者進行調查,新法則改為允許直接進行調查,無需專利權人出面主張。未來專利權人還可以提起刑事訴訟,不受起訴期限(6個月)的限制。

 未經被害人同意不得處罰

有人認為,韓國智慧財產權侵權無法減少的原因,是因為侵權獲益大於為使用智慧財產權必須支付的價格。為了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有效性,如果將當初為了對治專利侵權所導入的「懲罰賠償」制度全方位應用在商標、外觀設計和剽竊創意的行為,那麼韓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水準將可全面提升。

韓國特許廳表示,希望可藉此次對智慧財產侵權行為實施嚴格執法,奠定智慧財產在市場上獲得適當價值和公平交易的基礎。我們將盡速導入專利法中的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並導入中小企業專利保護證據蒐集的立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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