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知局說明2020年公布之
《專利糾紛行政調解辦案指南》等文件
【資料來源:國知局官網】
2020.7.20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國知發保字〔2020〕26號修訂印發了《專利糾紛行政調解辦案指南》《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注不規範案件指南》《專利行政保護覆議與應訴指引》等三份文件(以下簡稱「有關文件」),現進一步詳細說明內容如下:
1. 「有關文件」的修訂背景和意義:
國家知識產權局大力推動專利行政保護規範化,先後制定了《專利侵權判定和假冒專利行為認定指南(試行)》《專利行政執法操作指南(試行)》《專利侵權行為認定指南(試行)》《專利行政執法證據規則(試行)》《專利糾紛行政調解指引(試行)》《專利執法行政覆議指南(試行)》《專利執法行政應訴指引(試行)》《專利標識標注不規範案件辦理指南(試行)》等。
這次針對機構改革,國家知識產權局專門負責商標和專利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具體內容包括制定商標和專利執法的檢驗、鑒定和其他相關標準。修訂上述指南(指引),一方面是落實機構改革,加強對知識產權執法業務指導,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落實《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
這次公布的「有關文件」,對已有的專利執法相關規定進行了系統地整合、修改,總結了執法辦案部門實務上可複製和可推廣的經驗,規範執法辦案部門專利行政執法保護工作。「有關文件」包括正文與相關文書表格,共計22萬餘字。
2. 《專利糾紛行政調解辦案指南》制定依據及主要內容:
《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可以對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獎酬職務發明創造等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等專利糾紛及專利侵權賠償額進行調解。《指南》則整合了多年來專利糾紛行政調解工作的經驗與做法,結合案例進行了詳細說明,並附錄調解專利糾紛案件文書參考文本,便於辦案人員使用。
《指南》主要內容包括:
(1) 定義專利糾紛行政調解:明確規定專利糾紛行政調解是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於涉及專利且不屬於專利侵權糾紛的爭議,在各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以當事人自願為原則,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快速解決糾紛的行為。
(2) 規範調解專利糾紛的程序:明確規定專利糾紛行政調解工作包括受理、立案、調解、結案等幾個環節,詳細介紹了請求調解專利糾紛的條件、請求調解時應當提交的資料、資料的送達、證據審查、調解方式、調解筆錄、結案方式等內容。
(3) 說明專利糾紛行政調解實務:《指南》第三至七章,結合案例從實務操作角度詳細講解了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獎酬糾紛,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糾紛等糾紛的行政調解工作,並提供調解專利糾紛案件文書參考文本。
3.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與調解專利糾紛案件的區別:
雖然兩種行政行為的對象都是專利糾紛,但二者存在以下區別:
(1) 性質不同: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行為屬行政裁決,當事人若不服行政裁決結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調解專利糾紛行為屬行政調解,當事人不能申請覆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2) 處理物件不同:專利侵權糾紛處理的物件是專利侵權民事糾紛;調解專利糾紛的物件是包括專利權屬糾紛,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獎酬糾紛,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以及其他專利糾紛。
(3) 程序不同: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依申請啟動後,申請人可以撤銷申請,被申請人不能撤銷;調解專利糾紛依申請啟動後,任何一方拒絕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調解活動即可終止。
(4) 處理結果效力不同: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具有強制性,當事人若不服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訴訟不履行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專利糾紛調解的結果不具強制性,當事人若不履行調解協議,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糾紛。
4. 《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注不規範案件指南》的主要內容:
上述《指南》共有五章十八節,分別就基本概念、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辦案程序、辦理專利標識標注不規範行為案件程序進行了詳細規定,制定了不同情形下假冒專利行為、專利標識標注不規範行為的認定標準,同時附錄了執法辦案文書表格。
基本概念介紹了假冒專利行為和專利標識標注不規範行為的相關概念,專利行政執法的管轄、迴避、送達等內容。
辦案程序則涵蓋了案件來源、立案、調查、執行、結案等每個執法環節,包括內部審批、審核及外部調查、處罰等程序及注意事項。這部分是促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保證程序合法的重要內容。
假冒專利行為、專利標識標注不規範行為的認定標準部分對違法行為的種類和情形進行了詳細的分類。其中每種違法情形都有相應的案例參考,使執法人員能夠對違法行為的實體認定有直觀感受,便於其儘快熟悉掌握業務。
附錄的辦案文書除了格式文本外,還提供了筆錄類文書的參考範本,能夠有效提升執法人員製作法律文書的針對性、準確性和合法性。
5. 《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注不規範案件指南》修訂的內容:
上述《指南》是在《專利侵權判定和假冒專利行為認定指南(試行)》《專利行政執法操作指南(試行)》《專利標識標注不規範案件辦理指南(試行)》三份規定的基礎上,對現有內容加以整合補充,並對前後不一致或執法實務上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調整,對容易出現混淆、錯誤的地方著重強調後,所形成的執法規範。新制定的《指南》可作為專利執法人員的「操作手冊」。
《指南》新增內容如下:
(1) 法制審核程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的有關要求,在第二章辦案程序中專門增加一節「案件法制審核」,詳細規定法制審核機構、內容及審核意見。
(2) 落實機構改革:2018年11月《關於深化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8〕62號),規定商標侵權、假冒專利行為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由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負責;2019年4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正式施行。為了方便一線執法人員操作,《指南》調整了執法文書表格,各地方專利執法部門可視實際需要,參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文書格式範本》使用,未規定者可參照適用《指南》所錄執法文書與表格。
(3) 調查取證途徑:《指南》在「調查取證」章節中增加了「證據類型」「證據的表現形式」等,對查處專利違法案件時收集證據類型、執法部門主動調查的範圍、需要當事人協助提供的證據以及證據的表現形式等內容作出了詳細指導,增加了執法人員的可操作性。同時對不同調查取證途徑中涉及的重點調查內容、調查程序、文書製作要領分別進行了詳細規定。
(4) 細化假冒專利行為的其他具體要件:為了使執法人員對假冒專利情形有更為全面的認識,《指南》增加了因「銷售標注專利標識的產品」而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的情形及認定注意事項,區分專利權終止和無效後的銷售行為,強調「不知情銷售者」也應承擔法律責任;還按照他人的專利號是否有效、是否標注了專利權人資訊等,增加了「未經許可標注他人的專利號」的情況。
此外《指南》還增加了管轄、電子送達、查處假冒專利行為中責令改正的性質、強制執行的催告程序、查處標注不規範行為與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程序的區別特徵、假冒專利行為的法律責任等內容。
6. 《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注不規範案件指南》修訂了假冒專利行為認定標準:
為了統一假冒專利行為認定標準,準確界定假冒專利、專利標識標注不規範行為,《指南》修訂調整了以下部分:
(1) 在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包裝類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標識的行為:例如某產品的包裝瓶取得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權人在該包裝瓶上標注「專利產品,仿冒必究」,但實際上只是包裝瓶取得專利權,包裝瓶中的產品並未取得專利權,前述標注方式表達不清,容易使公眾混淆,誤認為包裝瓶中的產品是專利產品,這種行為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4條第1款第(5)項的「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考慮到包裝瓶確實取得了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權人有權在其上標注專利標識,為了不引起公眾混淆,執法人員可以以專利標識標注不規範行為進行查處,責令其正確地標注專利標識和適當地附加文字,如標注「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XXXXXXXXXXXXX」「本產品包裝瓶已獲得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等字樣。
(2) 對標注的專利號缺位或錯位的行為:若專利號不存在,或標注的專利號與產品不符,屬於將不存在或與產品不符的專利號標注於產品或包裝等載體上,這情形與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包裝等載體上標注專利標識或未經許可標注他人的專利號的情形是相同的,應認定為假冒專利行為,而非標注不規範行為。但考慮到其產品確為已獲專利的產品(只是專利號沒印上去),沒有冒充專利產品的主觀故意,可以減輕或不予處罰。《指南》此相關案例的認定及表述進行了調整。
(3) 專利權終止後繼續在產品說明書等資料中標注專利標識的行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4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專利權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的行為構成假冒專利行為。但專利權終止後繼續在產品說明書等資料中標注專利標識的行為是否構成假冒專利,《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4條第1款第(3)項沒有明確表述。《指南》考慮到網路、電商平台,如果將專利權終止後繼續在產品說明書、網頁等資料上標注專利標識的行為僅認定為標注不規範,將不利於維護市場秩序。因此將專利權終止後繼續在產品說明書等資料中標注專利標識的行為認定為假冒專利行為。
7. 專利侵權行為與假冒專利行為之區別:
(1) 適用法律不同:
專利侵權行為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其行為表現核心是採用了與專利產品相同的技術或設計。認定專利侵權行為適用的法條是《專利法》第11條。
假冒專利行為是指以非專利產品(方法)冒充專利產品(方法)的行為。其行為表現核心是在產品或產品包裝上、說明書等資料中標注了不合法的專利標識,一般情況下與他人的專利技術無關;只有未經許可標注他人合法有效的專利標識的情況下,才與他人的專利技術或設計相關。認定假冒專利行為適用的法條是《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4條。
由此可以看出兩者的判斷標準不同,對兩者的認定應根據各自適用的法條獨立進行。假冒專利行為與侵犯專利權行為並無必然聯繫。假冒專利行為成立不以侵犯專利權為必要條件,單純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也不能被認定為假冒專利行為或構成假冒專利罪。
(2) 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假冒專利一般會承擔行政責任,即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的,專利執法部門可以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情形嚴重的假冒專利行為,還會構成假冒專利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未經許可標注了他人的專利號,則承擔行政責任的同時,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於專利侵權而言,侵權方應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3) 法律性質和救濟途徑不同:
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是專利執法部門依職權進行的單方面具體行政行為,專利執法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後,可以主動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或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是行政決定,當事人若不服該決定,可以申請行政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至於專利侵權行為,專利執法部門是依申請居間處理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其性質屬於行政裁決,當事人對該行政裁決不服,只能提起行政訴訟。
對於假冒專利行為,任何人都可以舉報;對於專利侵權行為,只有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才能提出行政裁決請求。
8. 查處假冒專利行為中責令改正通知書之性質:
責令改正是指專利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要求違法行為人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的行政行為。按照《行政處罰法》第23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在行政管理法律、法規中,責令改正的法律屬性既不是行政處罰,亦非行政強制措施,而是一種行政管理措施。目前《行政處罰法》並非將責令改正當作一種行政處罰的種類,因為責令改正的本意是要求相對人糾正錯誤,其本質是教育性的,而不是懲罰性的。責令改正作為一種行政管理手段,具有靈活性強、可操作性強等特點。
在目前執法實務上,使用責令改正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1) 責令改正並非行政處罰的前置程序:若認定假冒專利行為成立,「責令改正」並非給予沒收違法所得或者罰款等行政處罰的前置條件,並不是拒不改正才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2) 責令改正並非行政處罰:責令改正通知書中表述的內容應是責令當事人停止或糾正違法行為的意思表示,以及當事人如果未在限定期限內改正可能引起的法律後果。應避免將責令改正表述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其他行政行為。
(3) 責令改正通知書並不是最終決定:實務上可以分開製作責令改正通知書和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也可以只製作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將責令改正的內容體現在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若分開製作責令改正通知書,因為該通知書只是行政處罰決定的中間文書,是行政命令,而不是行政處罰,其行政行為後果會被其後作出的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所吸收。
9. 《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注不規範案件指南》修改部分期限:
《指南》對部分期限作了修改,如立案期限由5個工作日、10個工作日修改為15個工作日,特殊情況可延長15個工作日;結案時限由1個月修改為90日,案情複雜的經負責人批准可延長30日;對行政處罰案件的公開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修改為7日內。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各類期限要求依法行政,避免因程序錯誤導致行政行為無效。
10. 修訂公布《專利行政保護覆議與應訴指引》有其必要:
依據《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具有裁決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調解專利糾紛的執法職能。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裁決專利侵權糾紛時會面臨行政訴訟,在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時也會面臨當事人的行政覆議。隨著知識產權審判司法改革,有必要修改《指引》以指導基層執法人員依法行政。
11. 《專利行政保護覆議與應訴指引》制定的依據:
《指引》制定的依據是現行《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及《行政覆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隨著《行政覆議體制改革方案》公布和《行政覆議法》修訂,接下來將對相關覆議規定進行相應修訂。
《專利行政保護覆議指引》共四章十一節,介紹了專利執法行政覆議的範圍、機關、應對、履行、申請的審查與處理、審理、結案。《專利行政保護應訴指引》共三章九節,介紹了專利執法行政訴訟案件的類型、管轄、處理、出庭準備事項、結案等內容。《指引》還附有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文書參考文本,作為執法人員開展行政覆議工作、參加行政訴訟工作的說明性、範本式參考資料。
12. 專利執法行政覆議機關的確定原則:
(1)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人可以選擇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覆議;
(2) 對由綜合執法單位負責專利執法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人可以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覆議;
(3) 對被撤銷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覆議。值得注意的是,中央《行政覆議體制改革方案》中對地方行政覆議機關有所調整者,從其規定。
13. 專利執法行政覆議期間之計算:
專利執法行政覆議期間的計算以「日」為單位,例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專利執法行政覆議的期限為60日,行政覆議機關對專利執法行政覆議申請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受理的期限為5日。根據《行政覆議法》第40條第2款規定,行政覆議期間有關「5日」「7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專利執法行政覆議期間從法定或指定日期的第二日開始計算,例如申請人2017.3.27向行政覆議機關提出專利執法行政覆議申請,如果行政覆議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受理,則其可以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日期應從2017.3.28日開始計算5個工作日。除此之外,其他期間如「10日」「30日」「60日」等不能扣除節假日;但是如果這些期間的最後一日恰好為節假日,則期間屆滿的日期可以順延到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