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20/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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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局公告

  

 【資料來源:智慧局官網】

一、訂定發布《臺韓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作業要點》

(一)    為強化臺韓合作關係、減少申請人重複寄存之負擔,台灣與韓國簽署「臺韓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瞭解備忘錄」,為落實本備忘錄所定之合作事項,經濟部2020.9.1訂定發布臺韓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作業要點,並自2020.9.1施行。

(二)    本合作計畫實施後,台灣智慧局承認於韓國智慧財產局指定寄存機構的生物材料寄存,而韓國智慧財產局承認於台灣智慧局指定寄存機構的生物材料寄存。因此,台灣人赴韓國申請有關生物材料的專利,或者韓國人來台灣申請有關生物材料的專利,只需就近在地寄存生物材料,可簡化兩國專利申請人之寄存程序、避免跨國寄存造成生物材料的不穩定,及減少重複寄存所造成的花費。

(三)    目前台灣智慧局指定之寄存機構為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FIRDI),而韓國智慧財產局指定之寄存機構為韓國菌種保藏中心(KCTC)、韓國微生物保藏中心(KCCM)、韓國細胞株研究基金會(KCLRF)及韓國農業遺傳資源保藏中心(KACC)。

(四)    此外,本合作計畫實施前,台灣人已在食品所寄存,或者韓國人已在韓國智慧財產局指定寄存機構寄存,只要專利申請日在2020.9.1(含)後,並於規定期限內提交寄存證明文件,在本計畫實施前的寄存亦可被雙方智慧局承認,不必重複寄存。


二、2020.9.1起擴大民眾參與專利公眾審查

專利品質是智慧財產局追求的重要目標,國際上確保專利權穩定性的有利措施,就是發明專利案件在申請後18個月公開時,由相關領域產業公眾(即第三人)參與前案提供資訊。

智慧局於2020.8.25訂定發布《發明專利申請案第三方意見作業要點》,並於2020.9.1開始施行。希望藉由要點訂立,明確規範公眾參與程序,另也在智慧局對外專利公開檢索系統中,提供便利的提交意見管道,並且對於公眾提供的引證資訊,均會通知申請人並且公開引證書目,將公眾寶貴的第三方意見作為提升專利審查品質的最大運用。

此作業要點施行後,將可創造專利申請人、產業界及智慧局三贏的局面。

  1. 就專利申請人而言,有鑑於以往國內每年約有100件第三方意見引證案,卻有高達9成的第三人要求不公開引證資訊,以致於專利申請人未能即時參考並在核准前作最好的修正,造成日後案件被舉發,導致申請人浪費更多時間及訴訟成本。此次透過將第三方意見提出的事實即時通知專利申請人,除了維護申請人的權益,同時也提升了申請人自身專利的穩定性,有助於申請人之國內外專利布局。
  2. 就相關技術產業而言,藉由便利的提交管道,以及智慧局提供的撰寫範例,讓產業公眾能更容易地提出可供審查參考之前案及意見;另亦對於提交意見的期間放寬,主要是有些申請人同時請求新型及發明兩種專利案件,此時因為新型平均2個多月完成形式審查,產業公眾無須等待發明18個月公開,在新型公開後就可以提出相關前案及意見。
  3. 就智慧局而言,在對外公開的專利檢索系統中,提供便利的提交意見管道及撰寫範例,提高第三人提交引證資訊的意願,相對有助提升審查人員掌握前案證據的效能,亦有助減少後端舉發的行政成本。

此作業要點的推出,將更邁向與國際接軌,並更能有效促進公眾參與專利審查以及協助專利權人用更經濟的方式,保障專利權的有效性,期許進一步提升專利審查品質。


三、緬甸商務部宣布自2020.10.1起根據新商標法受理商標註冊

  1. 依據我國駐緬甸代表處經濟組2020.9.2緬經組字第1090100100號函辦理。
  2. 緬甸商務部2020.8.28發布第63/2020公告,以使緬甸商標註冊從「先使用原則(first-to-use)」過渡至「先申請原則(first-to-file)」。
  3. 公告重點包含:

(1) 緬甸商標法第93條第1款所指之商標權人若欲取得第93條第2款之優先權,需在2020.10.1後、官方正式受理商標註冊前,向註冊登記官申請。

(2) 商標權人將可自行或透過從事商標代辦業者利用商務部消費者保護司規定之電子系統提出申請。

(3) 商標註冊申請及其相關(延伸)費用之支付方式,將在商標法生效公告公布前,另行宣布。 

四、英國脫歐後,指定歐盟的國際商標將自動轉換為相對應的英國註冊商標

因英國脫歐,自2021.1.1起透過馬德里體系指定歐盟為註冊國的國際商標註冊,在英國將不再具有效力。英國智慧財產局將會把這些已經註冊的國際商標,立即免費自動轉換為相對應的英國註冊商標,現持有商標註冊的權利人,無需採取任何行動。

2021.1.1起,受《馬德里議定書》(the Madrid Protocol)保護的歐盟國際商標註冊,在英國也不再享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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