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20/0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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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
《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重點

 

【資料來源:國知局官網、騰訊網】

中國大陸2020.6.28將《專利法修正案草案》提請第13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審議,這是人大常委會第2次審議該案,也是自1985.4.1專利法施行以來第4次修正,距離上次修法已經有12年。

這次專利法修改有不少重點:

1.        提出對涉及養殖動物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給予專利保護。 

2.        新增局部外觀設計保護、外觀設計本國優先權制度,將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期限延長至15年。

3.        新增防止專利權濫用原則、標準必要專利默示許可制度、專利權評價報告、當然許可制度等新內容。

4.        完善職務發明制度及發明人激勵制度,對業界關心的「舉證難」、懲罰性賠償等內容,都明文加以規定。

5.        明確規定專利行政部門職責,強化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參考商標法、著作權法中的規定,規定專利行政部門的調查取證手段、銷毀模具等執法手段。

6.        遵循「通知-刪除」規則,明確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 

7.        在專利代理方面,將「專利代理師」納入規範,且明定行業協會的管理職責。 

2008.6.5中國大陸國務院公布《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接下來的12年時件是中國大陸知識產權發展的重要階段,不僅知識產權申請和核准數量暴風式成長,知識產權的司法判賠金額也持續增加。經過12年《專利法》有其修正必要。《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重點摘要如下:

一、確立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近年來有越來越多的NPE機構(Non-Practicing Entity,即「非專利實施實體」或「非生產專利實體」)成為中國大陸專利訴訟的原告。專利訴訟也成為一些廠商牽制或延緩競爭對手IPO(首次公開募股)的重要手段。事實上,不論是NPE機構發起的訴訟,還是相關企業抓準時機特意提起的糾紛,其行為有無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是否存在濫用專利權的情形,實務上存在疑問。

有鑑於此,《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20條提出:「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濫用專利權,排除或限制競爭,構成壟斷行為的,依照《反壟斷法》處理。」這是中國大陸第一次將「禁止專利權濫用」的原則明文化,對於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同時規範專利權許可授權領域的市場秩序,促進專利許可授權模式良性健康發展至關重要。

二、明確規定專利開放許可制度

(編按:中國大陸「許可」即台灣的「授權」)

《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50條規定:「專利權人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願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並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就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

如此一來,若草案通過後,對於擁有專利較多的技術大廠,既可以選擇通過自行協商的方式,與潛在的合作物件進行自願協商達成許可,也可以通過「開放許可」的模式,申請通過專利行政部門面向潛在的不特定廠商實現許可合作,以發揮技術創新優勢,增加行業競爭力,減少簡單重複投入。

三、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

中國大陸《商標法》已經率先建立了惡意侵權懲罰性賠償機制,在2013年修正施行的《商標法》中,對於「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賠償可以在按照「實際損失或違法所得」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而在2019年修正施行的《商標法》中,也規定對於「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懲罰性賠償幅度調整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2020.4.26提請審議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中也提出,對於「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實際損失或違法所得「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而《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則提出「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實際損失或侵權所得「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總體來看,「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已經成為知識產權惡意侵權懲罰性賠償機制中的共識。然而,有資深法官對於制訂「專利惡意侵權懲罰性賠償」表示反對,因為專利案件與商標案件不同,商標的惡意攀附往往是非常明顯的,但專利因涉及技術問題,侵權判定較為複雜,再加上專利權具有被宣告無效的風險,如果適用懲罰性賠償不當,不僅不能促進創新,還有可能遏制創新,影響研發人員的技術創新積極性。

此外,針對假冒專利問題,《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也提高了在行政執法階段懲罰性處罰上限。現行《專利法》第63條規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併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在《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中,處罰上限倍數和罰款上限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68條規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責令改正並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下的,可以處25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法定侵權賠償上限提高5

2019年修正施行的《商標法》中,商標侵權的法定賠償上限為500萬元。而在2013年修正施行的《商標法》中,商標侵權的法定賠償上限已經從2001年的50萬元提高至300萬元。在《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中,著作權侵權的法定賠償上限則提高至500萬元。

現行《專利法》最近一次修正是2008年,當時確立的專利侵權法定賠償上限為100萬元。現今在《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專利侵權的法定賠償上限也同步提高到500萬元。

《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71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帳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五、舉證責任重新分配

在專利訴訟中,很多專權利人因為無法進入侵權產品所在地取證、無法掌握侵權產品銷量和銷售額等證據而敗訴。為了解決這個難題,《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71條規定,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帳簿、資料的,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所提供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一旦新法修正通過,法院就可以依據原告主張和在案證據認定被告的侵權獲利,有效減少專利權人舉證的難度。在司法審判中,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財務帳冊,有助於鼓勵專利權人儘量通過計算確定賠償額;同時也可以倒逼被告對賠償額計算方式積極抗辯,推動解決賠償額計算難等問題。

六、新增局部外觀設計保護條款、延長保護期限

《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2條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此次修改的重點在於增加了「整體或者局部的……」條款,專利法保護新增了局部外觀設計保護條款。

所謂局部外觀設計,就是針對產品的某一局部所作出的創新設計,比如玻璃杯的杯口、微波爐的旋鈕等。局部外觀設計保護是對整體保護的一種拓展,但並不是產品設計的任何一部分都可以作為局部外觀設計的保護客體。

美國早在1976年就確立了局部外觀設計保護制度,隨後被日本、韓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先後引入。中國大陸第四次專利法修改增設該制度,有其迫切需求,因為手機廠商對「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的創新非常活躍,但根據現行法律規定,GUI必須與特定產品捆綁,作為一個整體進行保護,導致很多局部創新被排除在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客體之外。

例如:手機大廠OPPO公司就因中國大陸沒有對局部外觀設計進行保護而困擾。外觀設計是智慧型手機之間最顯著的差異之一,但中國大陸現行專利法只保護產品整體設計,對局部創新設計的保護力度有限,所以OPPO在國內外市場只能採取不同的專利佈局策略。OPPO在中國大陸對比較重要的手機、手錶產品設計,提交整機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歐盟、印度、日本等國家則提交局部外觀設計申請。

如果中國大陸新增了局部外觀設計保護制度,就能與國際接軌,OPPO就可以先在中國大陸提交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之後向其他國家或地區提交外觀設計申請時再以國內申請案為基礎要求優先權,有利於提升企業的知識產權競爭力;其次,局部外觀設計保護制度也增加了外觀設計保護物件,加大了外觀設計保護力度。

此外,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15年,相比現行專利法,修正案草案將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延長了5年。此舉被認為是中國大陸為加入《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日內瓦文本)》(下稱海牙協定)做準備。目前海牙協定建立了一套外觀設計國際註冊體系,規定國際註冊已經續展的情形下,被指定的締約方的保護期至少為自國際註冊日算起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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