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局公告
【資料來源:智慧局官網】
一、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新型專利審查第三章,自109年8月1日生效
發文日期:2020.7.31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920031020號
內 容:
1.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篇名修正為「新型專利審查」及增訂第三章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2. 檢附發布令、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新型專利審查第一章(篇名修正)、第三章公告版、劃線版(對應預告版)及預告期間各界意見及研復結果。
二、「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已於109年6月26日起修正生效
經濟部修正「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自109年6月26日起,凡中小企業符合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得向本局申請減收專利年費。
智慧局已於109年7月21日配合上開認定標準,修正相關專利申請表格,符合資格者,得向智慧局申請減收專利年費。
三、經濟部修正《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及使用報酬辦法》,在許可強制授權處分時,應通知專屬被授權人陳述意見
發文日期:2020.8.4
發文字號:經智字第10904603610號
內 容: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書應記載著作財產權人,以便著作權專責機關能通知其就申請書之內容陳述意見。惟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專屬授權之規定,在專屬授權範圍內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得以著作財產權人地位行使權利,此時著作財產權人不得行使權利。另外,考量實務上曾發生被申請強制授權的音樂著作是專屬授權的歌曲,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461號、第462號、第463號判決認定,著作權專責機關有調查該音樂著作內部權利狀態之義務,且通知原著作財產權人陳述意見;若許可強制處分受有不利益對象是專屬被授權人而非著作財產權人時,應通知專屬被授權人陳述意見。
爰此,經濟部修正《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使專屬被授權人得陳述意見。共計修正8條,修正重點如下:
1. 為利著作權專責機關依申請書所載事項,辦理通知權利人等程序,增訂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為申請書之填載項目。(修正條文第3條)
2. 音樂著作經專屬授權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通知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陳述意見及其陳述意見之範圍。(修正條文第7條)
3. 強化專屬授權之備授權人之程序保障,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9條至第11條、第16條至第18條)
參考:《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及使用報酬辦法》新舊條文對照表及說明。
四、經濟部訂定發布《發明專利申請案第三方意見作業要點》,自2020年9月1日起生效
發文日期:2020.8.25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920031211號
內 容:
1. 智慧財產局為落實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就發明專利審查實務受理第三方提交意見之機制更為具體明確,有助審查人員調查證據,提升專利核准後之安定性,並達公眾審查之目的,爰擬具《發明專利申請案第三方意見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2. 第三方提交意見,應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審定前為之。
3. 第三方得以發明專利申請案有違反專利法第46條規定不予專利之情形,向本局提交第三方意見。
4. 第三方提交意見,應填具發明專利申請案第三方意見書,載明該發明專利申請案號,並附具引證文件書目表、理由書及相關事證文件。
5. 第三方應以書面或透過本局電子申請系統提交意見。
6. 針對一案兩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提交意見者,第4點規定應載明之發明專利申請案號,得為已公告之對應新型專利申請案號。
7. 第三方意見經審酌未具體明確,其內容、理由或證明文件明顯無法辨識,或與申請案無關者,本局得不予處理。第三方意見未依規定提交,或發明專利申請案經撤回、不受理或審定者,亦同。
8. 第三方提交意見後,本局應通知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人有第三方意見送達之事實。
9. 第三方提交意見後,本局不須就該意見之處理情形及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審查結果通知第三方。
10. 第三方意見提交之引證文件書目表,於發明專利申請案早期公開或審定公告後,公開於本局專利公開資訊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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