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NCC提出
《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OTT TV專法)草案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NCC於2020.7.15. 提出了《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OTT TV專法」)草案,提出 5 章共 20 條內容監管業者,其中針對「非法在台提供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的業者」明訂配套措施,要求電信業者、CDN 或雲端服務商等配合攔阻,不得提供相關服務給非法業者,違者最高可處以新台幣(以下同)500 萬元罰鍰。
OTT TV專法草案內容主要有五項要點,包括1.納管與登記範圍;2.重要資訊揭露規範;3.禁止不當內容;4.自律規範;5.內容輔導獎勵措施。
OTT TV專法草案規劃以「捉大放小」的精神管理,採取「自願登記」制,但要求具有一定經營規模或市場影響力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例如:Netflix)在台灣必須辦理登記。業者辦理登記之後,必須定期向 NCC 提供用戶數、營業額及使用情況等營業資料;同時,也要求業者共同成立或加入自律組織,遵守團體自律規範,以維護消費者權益。被納為應登記的業者若未完成登記,將被罰10萬至100萬元罰鍰。
據了解,目前在台提供OTT服務的主流OTT TV業者,包括Netflix、LINE TV、Hulu、Comcast、FOX+、愛奇藝、騰訊、LiTV、Choco TV、KKTV、Spotify,以及中華電MOD的VoD業務、台灣大的myVideo、遠傳的friday影音。
但愛奇藝、騰訊等中國大陸業者,並未依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在台取得合法經營、卻在台灣提供服務,不能依OTT專法辦理在台登記,NCC將透過配套措施,若電信事業提供這些業者所需電信設備或電信服務、網路資料中心服務、內容傳遞網路服務、雲端服務等,將科處50萬至500萬元罰鍰。
NCC 表示:所謂具有一定經營規模或市場影響力的業者,可能將依其服務訂戶數或營業額做為標準,但目前有關標準尚未確切訂出。若業者不願意揭露相關營業資訊證明其規模,NCC 也將會進行調查,並向這些具有一定規模的業者公告要求辦理登記。
根據草案規定,經公告應登記的事業,須公開揭露當年度自製或合製台灣在地內容的具體措施與比例。另外,草案也明訂政府辦理相關輔導獎勵措施,應提出鼓勵方案保障台灣文化傳播權,提升本地內容產業製播能量。
除了前述五項要點外,為遏止未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取得許可,而在台非法提供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的業者,草案中也明訂了相關配套措施,要求網路相關事業或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非法業者所需之電信設備或電信服務、網路資料中心服務、內容傳遞網路服務、雲端服務等」,而且「應配合攔阻非法視聽服務內容或為必要處置」。
雖然如此,先前香港商奇藝公司曾向中華電信子公司是方電訊租用機房,在 NCC 介入後是方電訊主動解約,香港奇藝後改與美國 CDN 服務商 Akamai 簽約,而且台灣 Akamai 表示,香港奇藝是跟香港 Akamai 簽約,簽約地並不在台灣,加上香港奇藝在台是合法登記,沒理由不租用。再者,是方電訊由 NCC 主管,但 Akamai 主管機關為經濟部,NCC 若要求 Akamai 等服務商配合攔阻、不得提供服務給愛奇藝,還得透過陸委會、經濟部兩方修法解決。
從上述說明可知,目前法規規定NCC有權限可對在台資訊服務或網路服務業者加以規範,但外商能否配合攔阻、願意配合到什麼程度,仍取決於現實層面能否做到。目前草案明訂只有未經《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許可的 OTT 業者須遭攔阻,至於違反其他法律問題的業者,在初步的草案法條中則未納入攔阻範圍。而如何界定電信業者有沒有提供協助?例如國外 ISP 業者跟台灣基於互連協議交換訊務,或是台灣 ISP 業者將網路內容轉訊接入,業者如何確知內容?如何才算協助?定義其實非常模糊。
退一萬步來說,就算OTT TV專法通過,愛奇藝還是有辦法對台灣用戶提供服務,例如:向國外 CDN 服務商簽約租借,也許可以要求台灣電信業者不傳送封包,但技術上很難做到。或許可以技術性封鎖中資 OTT 平台和 app 服務,類似之前查封楓林網的做法,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暫時扣押網站,要求 ISP 業者配合停止為該網站 DNS 轉址,讓使用者無法接取。但如此強硬的手段封鎖正版OTT服務,不論是否中資,恐會引起爭議。
至於罰則方面,若 NCC 公告應登記而未登記或未完成登記的業者,將處以 10 萬到 100 萬元罰金,也就是說如果 Netflix 經 NCC 公告登記卻未登記就會挨罰;至於電信事業或相關服務商,若在台將電信設備或電信服務、網路資料中心服務、內容傳遞網路服務或雲端服務等,提供給未經《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許可的 OTT 業者,則將可處以 50 萬到 500 萬元罰金。
NCC 進一步補充,目前以其他國家對 OTT 的監管措施來說,新加坡是規定所有 OTT 業者都要比照傳統廣電業者,提供網際網路視聽服務同樣必須要取得執照;台灣的 OTT TV 專法相較之下屬於輕度管制,因為採取的是自願登記制,僅規範在台登記的 OTT 業者。
OTT TV 專法草案條文最快將在7月底確認內容後於網頁公布、辦理公聽會,在 60 天公告期間彙集各界意見後,再回到委員會討論與修改,待草案確認再依程序送交行政院、立法院,但目前無法預估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