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20/0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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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買專利才能列報無形資產,研發只能提列費用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核某公司發現,其於2016年度申報的資產負債表中,列帳一筆價值1億元的專利權作為無形資產,且在後續年度每年持續列報200萬元攤銷這筆專利權。然而仔細查核發現,這筆專利其實不是公司向外購買的,而是自行研發完成,列報無形資產不符合規定。

依據《所得稅法》第60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針對無形資產的估價規定,無形資產必須是「出價取得」,由於這間公司的專利權並非購買取得,依稅法規定,不得列為無形資產。

營利事業取得專利要注意:只有出價購買取得的專利,才可以列為無形資產、分年度攤提成本;若是自行研發取得專利,相關費用僅能列報於年度研發費用,錯誤列報更可能導致調整補稅。

像這種錯誤列報的情況,雖然在當年度並沒有影響,但是就會影響到企業往後年度的節稅權益。以上面例子來說,該公司的這項列報錯誤,對其2016年的申報案比較沒有影響,國稅局雖然否決200萬元專利攤銷費用,但是又幫業者將資產負債表中的1億元轉列為當年度研發費用,因此沒有補稅問題;但是該公司在20172018這二個年度的營所稅申報案,就也會同時被剔除200萬元費用補稅。

其實若是以研發費用、研究人員薪資列報,每年提列一定的費用,會比國稅局查核發現後一次調整,對業者而言更加有利。

國稅局官員提醒:營利事業的財務會計所得,是依據商業會計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而來,目的在於提供投資者或債權人客觀財務資料,但是向國稅局報稅時,業者要分清楚財務所得與稅務課稅所得的不同,依據稅法相關規定,主動在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以免被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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