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20/0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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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是否具不良影響之判斷標準

 

為迎合消費市場,商業行為常藉由容易使消費者朗朗上口或引起消費者注意之商標進行推展。但商標除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外,亦有維護消費者權益、道德倫理等公益考量,因此兩岸均透過法律明文限制違反公序良俗或道德觀念之商標註冊。惟公序良俗及道德觀念等係不確定法律概念,隨著不同時間或地域,亦有不同之解釋。2019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MLGB」案中,就中國商標法判斷商標註冊是否違反道德觀念之條款1 有詳細說明,以下就本案進行說明:

本案爭議商標為中國第8954893號「MLGB」,由上海俊客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上海俊客公司)於2010年12月15日申請,2011年12月28日核准註冊,指定使用於第25類服装、婚纱、鞋、帽、襪、領帶、圍巾、皮帶(服飾用)、運動衫、嬰兒全套衣商品上。

第三人於2015年10月9日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之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於2016年11月9日作出爭議商標無效之宣告,認為爭議商標由英文字母「MLGB」構成,該字母組合在網路等社交平台上廣泛使用,有「媽了個逼」的含意,該含意消極、格調不高,用作商標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易產生不良影響。上海俊客公司雖稱爭議商標意指「My Life’s Getting Better」,但上海俊客公司提交的證據尚難證明該含意已為社會公眾所廣為認知,相反的,社會公眾更易將「MLGB」認知為前述不文明用語。依2001年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規定認定爭議商標無效。

上海俊客公司不服上開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法院針對爭議商標註冊是否屬於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有不同意見。多數意見認為爭議商標商品使用的群體幾乎都知曉該不文明含意,且其申請註冊時即具有迎合低級趣味和叛逆心理的意圖。此外,僅對特定群體言具有負面含意的標誌,同樣可以波及整個社會的道德風氣。維持爭議商標註冊更容易產生將低俗另類當作追求時尚的不良引導,這種不良引導直接影響的是青少年群體,危害後果必將及於整個社會的道德風尚。是以一審法院判決被訴裁定正確,爭議商標應屬無效。

上海俊客公司不服一審法院認定,上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判決中,二審法院指出對於商標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屬於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認定,應從四個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1. 判斷主體:因該款係針對相關標誌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絕對情形予以規定,以保護「公序良俗」的視角出發,故對此問題的判斷主體應當為全體社會公眾,而非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相關公眾」。

2. 判斷時間:一般應當以商標申請註冊時的事實狀態為準。但若申請時不屬於上述情形,卻於核准註冊時已經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為避免對社會公共利益和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也可以認定商標構成該款所規定的情形。此外,從保護商標權利人信賴利益角度出發,應當合理平衡私有權利與公共利益的關係,除非存在維持商標註冊會明顯違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否則一般不宜將註冊日之後的事實狀態作為評價商標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依據。

3. 含意判斷標準:一般應當根據商標標誌或其構成要素之「固有含意」進行判斷,特別是對由單獨字母或字母組合構成的標誌,應以中國大陸公眾通常認知為標準,即以辭典、工具書等正式官方出版物或者能夠為公眾廣泛接觸的具有「公信力」的信息載體等所確定的內容為準,但若是基於生活常識已經對相關內容形成普遍認知的情形下,亦可以經過充分說明予以確定。避免將商標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在特殊語境、場合等情形下,通過演繹、聯想等方式後所形成的非通常含意負載於商標標誌或其構成要素之上。若對商標含意的認識存在分歧,為了得出更加符合社會公眾普遍認知的結論,可以通過參考商標申請註冊主體、使用方式、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等因素,就商標的使用是否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形成「高度蓋然性」的內心確認。

4. 舉證責任:一般應當由主張商標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當事人主張標誌固有含意的,應當提交辭典、工具書等予以證明,但是若商標的含意基於生活常識已經能夠形成普遍認知的,經過充分說明意可以予以接受。然而,應當避免在商標含意存在不確定性或者並未形成普遍認知的情形下,僅憑特定群體的心理預設就賦予商標特定含意。

本案中,爭議商標係由字母「MLGB」構成,雖然該字母並非固定的外文詞彙,但是結合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的網頁截圖,以及網路用戶數量規模龐大、網路與社會公眾生活密切相關等因素,在網路環境下已經存在特定群體對「MLGB」指代為具有不良影響含意的情形下,為了積極淨化網路環境、引導青年一代樹立積極向上的主流文化和價值觀,制止以擦邊球方式迎合「三俗」行為,發揮司法對主流文化意識傳承和價值觀引導的職責作用,應認定爭議商標本身存在含意消極、格調不高的情形。同時,在上海俊客公司申請爭議商標時,還申請了「caonima」等商標,故其以媚俗方式迎合不良文化傾向的意圖比較明顯,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存在對爭議商標進行低俗、惡俗商業宣傳的情形。因此,二審法院駁回上海俊客公司上訴,而維持爭議商標應予撤銷之決定。

由本案判決可知,在判斷一商標標誌是否違反公序良俗主要係以商標申請註冊時點,於社會公眾輿論中是否對該商標標誌所代表之意涵具有消極或不良影響之印象。此外本案中法院還參考了申請人其他的商標申請案,作為評價本件申請案之心證,是以於中國大陸申請註冊商標時,除考量迎合相關消費者之喜好,以利商業行為之推展外,亦應多方就商標標誌於社會大眾所認知之印象進行調查評估,避免在投入大量資源物力人力後,商標不僅無法獲得註冊或遭撤銷,亦使商家蒙受負面形象及低俗定位。

中國就禁止違反公序良俗或道德觀念之商標註冊係規定於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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