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20/0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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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oogle
違反歐盟個資法遭罰500萬歐元,上訴被駁回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案號:N°430810

20191月法國國家資訊自由委員會(La Commission nationale de linformatique et des libertés,以下簡稱CNIL)認定美國科技巨擘Google對使用者提供的資訊不夠透明,尤其針對Android用戶該公司並未明確解釋系統如何使用個人資料,且未獲得用戶同意便搜集使用者資料以投放個人化廣告,依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GDPR)判定Google此一案例有「特殊嚴重性」,且考量「對使用者確實造成影響」,對Google開罰500萬歐元,為該法規2018年生效以來首張罰單。法國官員表示此金額只占Google營業額的0.05%,且只是GDPR最高可開罰金額的1%。

Google不服法國國家資訊自由委員會的裁罰,同年針對此事提出上訴,法國最高行政法院於2020619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在判決中指出:Google的資料蒐集政策需要完成多項動作才能看到,對於使用者而言不易獲取相關資訊,即使使用者成功找到資料,Google給出的資訊依然不夠完整及詳細。

Google發言人發聲明表示公司未來會考慮改變資料蒐集方式,「使用者期望能理解並控制他們個人資料的使用方式,我們也投資了最先進的工具來幫助我們的使用者,未來我們會尋找可能的改革之道」。

針對法國主管單位國家資訊自由委員會開罰,Google過去曾主張,該公司的歐洲總部位於愛爾蘭都柏林,因此應該只有愛爾蘭的相關單位有權對其執行法律行動。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給予企業權力自行選擇要在哪個歐盟國家接受法律評估,但因Google並未選擇愛爾蘭,因此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判定法國資訊保護單位有權制裁該公司。

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EU) 2016/679是在歐盟法律中對所有歐盟個人關於數據保護和隱私的規範,涉及了歐洲境外的個人資料出口。GDPR 主要目標為取回個人對於個人資料的控制,以及為了國際商務而簡化在歐盟內的統一規範。GDPR2016427日通過,兩年的緩衝期後,在2018525日強制執行迄今已滿兩周年,然而也面對越來越多批評聲浪質疑其效力不彰。法國最高行政法院此次對Google的判決,被認為是「關鍵時刻出現的有力判決」。

判決原文參考:

https://www.conseil-etat.fr/ressources/decisions-contentieuses/dernieres-decisions-importantes/conseil-d-etat-19-juin-2020-sanction-infligee-a-google-par-la-cn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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