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署智慧財產分署
研商檢察官辦理核發偵查保密令的相關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2019年12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了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第14條之1至第14條之4),引進「偵查保密令」制度,強化偵查中營業秘密之保護,違反偵查保密令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避免二次洩密,促使企業願意提告,有利檢察官「速偵速結」,修正案亦強化對外國人營業秘密之保護,包括未經認許外國法人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及互惠原則,以期吸引跨國投資,促進產業發展。
營業秘密法最初公布施行時只有民事責任,2013年才增訂侵害營業秘密行為的刑事責任;在「偵查保密令」新制上路之前,只有法官可發「秘密保持命令」,檢方偵查階段恐產生漏洞,由於營業秘密相關案件多發生在具有高度專業特性的高科技產業,不熟悉相關領域的檢察官或兩造律師,若於偵查過程請教專家或調閱資料,恐增加營業秘密二度外洩的風險,以致過去企業提告的意願不高。
但營業秘密屬於智慧財產權重要的一環,高科技產業也有許多透過營業秘密措施來維護自身智慧財產權,而近年包括台積電、友達、聯發科、大立光、群創在內等多家高科技業者,都曾傳出營業秘密外流的相關案件,因此,透過「偵查保密令」制度加強偵查中營業秘密的保護,洵屬必要。
高檢署智慧財產分署健全營業秘密法制小組為因應「偵查保密令」新制,自2020年1月至5月底為止已召開7次會議,並邀集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法務部及智慧財產分署及各地檢署檢察官與會,共同研商。
新制相關條文明定,檢察官得依偵查必要核發「偵查保密令」給犯罪嫌疑人、被告、告訴人、告訴代理人、鑑定人等相關人,受偵查保密令規範者,不得在偵查程序以外揭露相關機密;若保密原因消滅或有變更偵查保密令的必要,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變更。
檢察官辦理核發偵查保密令的相關注意事項修正草案,修正意見完成後將陳報法務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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