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20/0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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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局公告
電子傳達替代方式,自2020年7月1日起生效

  

【資料來源:智慧局官網】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9619日智法字第10918601340號公告「電子傳達替代方式」,自202071日起生效。此乃依據《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14條之1、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14條之1之規定訂定,針對電子申請文件依智慧局電子申請系統計算之電子檔超過500MB,以及智慧局資訊系統發生故障而於網站或其他方式公告等兩種情形,新增提供使用人可使用之電子傳達替代方式。

「電子傳達替代方式」如下:
 

  1. 電子傳達替代方式之電子申請文件,應使用智慧局電子申請系統所匯出符合規定之檔案,並儲存至唯讀DVD光碟片(以下簡稱光碟片)。

  2. 電子申請文件得以多件申請案儲存於1片或多片光碟片。

  3. 專利電子申請文件或商標電子申請文件應分別儲存於不同之光碟片。

  4. 使用人應以書面載明適用電子傳達替代方式之情形、電子申請文件之件數、光碟片數量及使用人聯絡方式,檢附光碟片以臨櫃或郵寄送達智慧局。

  5. 依電子傳達替代方式所為之送達時間,以智慧局收受之時間為準;如係郵寄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但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由當事人舉證外,以到達智慧局之日為準。

  6. 智慧局收受電子傳達替代方式之電子申請文件,檢核成功者,依電子申請處理流程,由系統回復送件成功之訊息;檢核失敗者,依使用人書面載明之聯絡方式通知使用人。

  7. 使用人為電子傳達替代方式時,應確保電子憑證有效期至少有2週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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