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20/0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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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全國人大代表
建議降低兩項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入刑標準

 

【資料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2020515日統一發布新聞:中國大陸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史浩飛提出降低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商業秘密罪定罪入刑標準等一系列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建議。

史浩飛目前擔任中國大陸中科院重慶綠色智慧技術研究院微納製造與系統集成研究中心主任,在調研中發現:2018年中國大陸全國地方法院新收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一審案件中,假冒註冊商標案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佔已審結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87.99%,這兩類也成為侵犯智慧財產權領域犯罪的大宗。

從公安機關對這類智慧財產權保護執法實務來看,史浩飛也認為有改進空間,例如:與制售偽劣產品犯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相比,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過高,犯罪嫌疑人「螞蟻搬家」式的制假售假犯罪手法常能順利逃避法律制裁;此外,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刑事處罰相對較低,對當前嚴峻的違法犯罪形勢來說處罰力度過輕;再者,假冒註冊商標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等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社會影響和危害性不亞於制售偽劣產品罪,但是前者的刑罰相比後者而言較輕。

為此,史浩飛提出以下幾項建議:

一、降低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入刑標準,由原來的「非法經營數額在(人民幣,以下同)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入刑標準降低為「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數量在1,000件以上,且非法經營數額在人民幣3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

二、降低侵犯商業秘密罪定罪入刑標準。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犯罪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或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應予以立案追訴。此規定立案追訴標準較高,且未明確造成損失數額的計算方式,建議降低入刑標準,將立案追訴標準調整為對權利人企業造成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在相關司法解釋中對造成損失的計算方式予以明確。

三、提高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罰金標準。目前制售偽劣產品罪的法定自由刑明顯高於侵犯智慧財產權罪,有必要提高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的罰金刑,以嚴厲打擊、預防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因此建議將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罰金刑提高至「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或者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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