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20/0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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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專利法修正
自2019年10月30日起正式生效

 

【資料來源:加拿大智慧局官網】

2018121日,加拿大智慧局公告了新《專利法》內容,並訂定2018121日起至31日為公衆諮詢期,該法於20191030日起正式生效。此更新立法制度將使加拿大能符合《專利法條約》的要求,在各國智慧局之間協調並簡化專利管理程序,可為企業帶來更多好處。例如:取得申請日程序更有效率、統一行政程序和流程、現代化的專利立法制度等。這是加拿大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實施的5項《專利法條約》中的最後一項,體現了加拿大智慧財產權制度的重大現代化。

除了《專利法條約》外,加拿大在過去一年還加入了WIPO管理的其他智慧財產權相關條約:《馬德里議定書》、《新加坡條約》、2019/6/17的《商標尼斯協定》和2018/11/5的《海牙工業品外觀設計協議》。

加入這些條約將對希望加入或想擴大國際市場的加拿大企業有幫助,支持加拿大智慧財產權戰略,另一方面也幫助加拿大企業、創新者瞭解、保護和取得智慧財產權保護。

本次專利法修改多屬有關期日之限制,包括:

  1. 在特定條件下延長優先權期限的可能性:新專利法上路後,在非故意錯過了12個月的優先權期限時,可允許將優先權期限延長至14個月;
  2. 簡化並減少取得申請日的要求:針對直接申請加拿大專利而非透過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的申請案,即使尚未繳納申請費,或是相關申請文件非英文和法文,一樣可以取得申請日;
  3. 允許補交在主張優先權申請遺漏的內容;
  4. 獲核准通知後提出修改的程序更順暢;
  5. 採用電子送件,排序列表不會被徵收超頁費;
  6. 對特定的錯誤有更明確的修正期限:移除因「行政作業」上疏失而提出修正請求的規定,在其他規定上增加了明確的截止日;
  7. PCT途徑進入國家階段不再有42個月的期限;
  8. 維持費用制度較為複雜,錯過實質審查期限影響也較嚴重;
  9. 如果已遞交之申請案並非英文或法文版本,那未來修改申請案必須要能自原本外語版本中合理推論而出;
  10. 申請人必須向加拿大專利局遞交每一件先前申請的優先權證明文件,特殊情況下才能豁免提交;
  11. 新專利制度縮短申請人部分申請程序及時間,例如申請實體審查期限從申請日起5年內降為4年等。 

參考:http://gazette.gc.ca/rp-pr/p1/2018/2018-12-01/html/reg2-en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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