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9/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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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相關公告

 

 【資料來源:智慧局官網】

一、公告修正「專利更正申請書」、「專利更正申請書(誤譯訂正適用)」共2式及「專利更正申請須知」、「專利更正(誤譯訂正適用)申請須知」、「發明專利分割申請須知」、「新型專利分割申請須知」、「發明專利申請須知」、「新型專利申請須知」、「設計專利申請須知」、「衍生設計專利申請須知」、「專利更正申請書範例1」、「專利更正申請書範例2」、「發明專利申請書範例」、「新型專利申請書範例」共12式,自2019111日生效

(一)    配合201951日修正發布之專利法部分條文、2019927日修正發布之專利規費收費辦法,以及原住民姓名表示方式等事宜,智慧局自2019111日起就「專利更正申請書」、「專利更正申請書(誤譯訂正適用)」共2份及部分申請書表之申請須知、範例共12份進行調整。本次調整內容如下:

  1. 依專利法及相關法規修正有關新型專利更正案件申請時點、規費,以及發明、新型專利核准審定後分割相關規定,修正「專利更正申請書」、「專利更正申請書(誤譯訂正適用)」及其申請須知、範例,以及「發明專利分割申請須知」、「新型專利分割申請須知」。
  2. 為維護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使用並列羅馬拼音之完整姓名表示方式,申請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為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其姓名表示方式應與戶政機關登記方式一致,並請依登記態樣,填寫於申請書表申請人之不同欄位。例如:王大明,姓為「王」、名為「大明」;王大明Mona Rudao,姓為「王」、名為「大明Mona Rudao」;莫那魯道,姓為空值「無」、名為「莫那魯道」;莫那魯道Mona Rudao,姓為空值「無」、名為「莫那魯道Mona Rudao」,相關說明已載明於「發明專利申請須知」、「新型專利申請須知」、「設計專利申請須知」和「衍生設計專利申請須知」。
  3. 為利數位化格式一致性、代表圖及圖式之符號說明繕打格式請以「○○…○○○」表示,例如「10…運動裝置」,已調整「發明專利申請書範例」和「新型專利申請書範例」。另增列台英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時點及說明於「發明專利申請須知」。

(二)    旨揭公告修正之專利申請書表,可至智慧局網頁下載使用。 

二、預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

1.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修正重點為:

  1. 調整與審查基準相關章節不一致之文字段落:第2.2.1.1節第3段有關「以獲得疾病之診斷結果為直接目的」之定義與總則第2章不相符,爰予以修正。
  2. 新增「2.2.1請求項涵蓋治療及非治療方法」標題並調整、增補相關內容:申請專利之方法常見同時產生治療及非治療效果者,本節參考英國審查基準調整、增補相關內容,列舉7種常見涉及治療及非治療方法之態樣,加以說明。
  3. 修正瑞士型請求項撰寫之相關規定。
  4. 參考日本審查基準事例集增加「無法為說明書所支持」之案例說明。
  5. 增加新穎性案例5例,包括新醫藥用途、新使用劑量、新給藥途徑、特定患者族群、給藥間隔及不同成分先後服用各1例。
  6. 新增水合物不具進步性之論述。
  7. 增加進步性案例5例,包括使用劑量2例、特定患者族群1例、藥理作用關聯性1例、治療具共同致病因素之疾病1例。
  8. 其他:修正案例、刪除無關例示、調整部分章節之架構、明確相關規定及酌修文字。

2. 旨揭基準之修正草案已於2019911日辦理公聽會完畢。
修正草案相關條文及對照請參見:
https://www.tipo.gov.tw/tw/cp-85-802841-ba435-1.html
 

三、設計專利權期間延長為15年後續說明

    旨:依新專利法設計專利權期間延長為15年,有關已延長設計專利權期間之查詢及修改

    專利證書申請方式說明

    明:

  1. 2019111日施行之新修正專利法第135條及第157條之4規定,自施行之日起設計專利權仍存續者,其專利權期限為自申請日起算15年屆滿。
  2. 為便利查詢確認,智慧局各系統已將符合延長條件設計專利權之專利權期間修正完成,自2019111日起可至智慧局專利資訊檢索系統之權利異動及權證查詢系統查詢。
  3. 施行之日起設計專利權仍存續之專利證書,如有修改專利證書上專利權期間之需要者,得填寫「專利證書加註、補(換)發申請書」,於申請登記事項勾選「加註證書」並檢附原發證書免費辦理,或勾選「換發證書」繳納新台幣600元申請換證。 

四、修正關於「商品及服務分類」

    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商品及服務分類」已於20191119日以智商字第10815002720號公告修正,並自202011日生效。

    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

公告事項:

  1.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針對尼斯協定商品及服務國際分類修訂至第11-2020版(Nice Classification, 11th Edition-Version 2020),並將於202011日生效,爰依法公告商品及服務國際(尼斯)分類第112020修正版之「商品及服務類別名稱」。
  2. 關於商品及服務因應類別名稱異動之相關資訊,請參考智慧局局網商標主題網頁「商品及服務相關資訊」項下「尼斯分類」之小項「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修正版本」(「2020版標題及注釋異動事項彙整表」、「2019版與2020版異動對照表」
    檔案下載網址:
     https://www1.tipo.gov.tw/ct.asp?xItem=716098&ctNode=7911&mp=1

五、智慧財產權業務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目

    旨: 經濟部於20191119日以經授智字第10820033110號公告修正關於智慧財產權業務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據: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3項、第6條第3項及第9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1. 經濟部執掌法令關於智慧財產權業務,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請參照附檔
  2. 經濟部2002329日經商字第09102058970號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關於智慧財產權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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