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
第328號令修改《專利審查指南》
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國知局官網】
為提高專利審查品質和審查效率,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對《專利審查指南》作出修改。2019年9月23日發佈,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第328號令)
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對《專利審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節第(3)項第5段修改為:
『但是,因審查員發出分案通知書或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分案申請存在單一性的缺陷,申請人按照審查員的審查意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應當以該存在單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請為基礎審核。不符合規定的,不得以該分案申請為基礎進行分案,審查員應當發出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通知書,並作結案處理。』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節第(4)項修改為:
『(4)分案申請的申請人和發明人
分案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與提出分案申請時原申請的申請人相同。針對分案申請提出再次分案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與該分案申請的申請人相同。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分案申請的發明人應當是原申請的發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員。針對分案申請提出的再次分案申請的發明人應當是該分案申請的發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員。對於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二、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節第(2)項修改為:
『(2)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權利的轉讓或者贈與發生權利轉移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或者贈與合同。必要時還應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例如:有當事人對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讓或者贈與有異議的;當事人辦理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移手續,多次提交的證明文件相互矛盾的;轉讓或者贈與協議中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簽字或者蓋章與案件中記載的簽字或者蓋章不一致的。該合同是由單位訂立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公民訂立合同的,由本人簽字或者蓋章。有多個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應當提交全體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者贈與的證明材料。』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三、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節的修改
刪除《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節第4段和第4.3節第3段第(7)項,並增加第4.4節內容如下:
『4.4涉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產品外觀設計
涉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產品外觀設計是指產品設計要點包括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設計。
4.4.1產品名稱
包括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產品外觀設計名稱,應表明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應用的產品,一般要有「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字樣的關鍵字,動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產品名稱要有「動態」字樣的關鍵字。如:「帶有溫控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冰箱」、「手機的天氣預報動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帶視頻點播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顯示幕幕面板」。
不應籠統僅以「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名稱作為產品名稱,如:「軟體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操作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4.4.2 外觀設計圖片或照片
包括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產品外觀設計應當滿足本部分第三章第4.2節的規定。對於設計要點僅在於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應當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該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顯示幕幕面板的正投影視圖。
如果需要清楚地顯示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在最終產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關係,需要提交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所涉及面的一幅正投影最終產品視圖。
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為動態圖案的,申請人應當至少提交一個狀態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視圖作為主視圖;其餘狀態可僅提交圖形化使用者介面關鍵幀的視圖作為變化狀態圖,所提交的視圖應能唯一確定動態圖案中動畫完整的變化過程。標注變化狀態圖時,應根據動態變化過程的先後順序標注。
對於用於操作投影設備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除提交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視圖之外,還應當提交至少一幅清楚顯示投影設備的視圖。
4.4.3 簡要說明
包括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產品外觀設計應在簡要說明中清楚說明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用途,並與產品名稱中體現的用途相對應。如果僅提交了包含該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顯示幕幕面板的正投影視圖,應當窮舉該圖形化使用者介面顯示幕幕面板所應用的最終產品,例如,「該顯示幕幕面板用於手機、電腦」。必要時說明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在產品中的區域、人機對話模式以及變化過程等。』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四、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節第(11)項修改為:
『(11)遊戲介面以及與人機交互無關的顯示裝置所顯示的圖案,例如,電子螢幕壁紙、開關機畫面、與人機交互無關的網站網頁的圖文排版。』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五、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2節的修改
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2節第2段之後新增一段,內容如下:
『但是,如果發明創造是利用未經過體內發育的受精14天以內的人類胚胎分離或者獲取幹細胞的,則不能以「違反社會公德」為理由拒絕授予專利權。』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六、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節第(2)項第1段第2句中的「然後根據該區別特徵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修改為「然後根據該區別特徵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同時,在第(2)項第3段最後增加一句話,內容如下:
『對於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援、存在相互作用關係的技術特徵,應整體上考慮所述技術特徵和它們之間的關係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所達到的技術效果。』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七、第二部分第七章第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2節修改為:
『2. 審查用檢索資源
2.1 專利文獻資源
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程式中應當檢索專利文獻,其包括:中文專利文獻和外文專利文獻。
審查員主要使用電腦檢索系統對專利文獻資料庫進行檢索,專利文獻資料庫主要包括:專利文摘資料庫、專利全文資料庫、專利分類資料庫等。
2.2 非專利文獻資源
審查員除在專利文獻中進行檢索外,還應當檢索非專利文獻。在電腦檢索系統和互聯網中可獲取的非專利文獻主要包括:國內外科技圖書、期刊、學位論文、標準/協定、索引工具及手冊等。』
八、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3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3節第1段修改為:
『通常,審查員在申請的主題所屬的技術領域中進行檢索,必要時應當把檢索擴展到功能類似或應用類似的技術領域。所屬技術領域是根據權利要求書中限定的內容來確定的,特別是根據明確指出的那些特定的功能和用途以及相應的具體實施例來確定的。審查員確定的表示發明資訊的分類號,就是申請的主題所屬的技術領域。功能類似或應用類似的技術領域是根據申請檔中揭示出的申請的主題所必須具備的本質功能或者用途來確定,而不是只根據申請的主題的名稱,或者申請檔中明確指出的特定功能或者特定應用來確定。』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九、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4.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4.2節第2段修改為:
『在確定了基本檢索要素之後,應該結合檢索的技術領域的特點,確定這些基本檢索要素中每個要素在電腦檢索系統中的表達形式。』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4.2節第3段刪除。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十、第二部分第七章第6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6.2節至6.3節修改為:
『6.2檢索過程
審查員通常根據申請的特點,按照初步檢索、常規檢索和擴展檢索的順序進行檢索,流覽檢索結果並對新穎性和創造性進行判斷,直到符合本章第8節所述的中止檢索的條件。
6.2.1初步檢索
審查員應利用申請人、發明人、優先權等資訊檢索申請的同族申請、母案/分案申請、申請人或發明人提交的與申請的主題所屬相同或相近技術領域的其他申請,還可以利用語義檢索,以期快速找到可以對申請的主題的新穎性、創造性有影響的對比檔。
6.2.2常規檢索
常規檢索是在申請的主題的所屬技術領域進行的檢索。
所屬技術領域是申請的主題所在的主要技術領域,在這些領域中檢索,找到密切相關的對比檔的可能性最大。因此,審查員首先應當在這些領域的專利文獻中進行檢索。
對申請的其他應檢索的主題,應當在其所屬和相關的技術領域採用類似的方法進行檢索。
如果通過本節中的檢索,發現確定的技術領域不正確,審查員應當重新確定技術領域,並在該技術領域中進行檢索。
6.2.3擴展檢索
擴展檢索是在功能類似或應用類似的技術領域進行的檢索。
例如,一件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限定了一種使用矽基液壓油的液壓印刷機。發明使用矽基液壓油,以解決運動部件的腐蝕問題。如果在液壓印刷機所屬的技術領域中檢索不到對比檔,應當到功能類似的技術領域,如存在運動部件腐蝕問題的一般液壓系統所屬的領域,或者到應用類似的技術領域,如液壓系統的特定應用技術領域,進行擴展檢索。
6.3檢索策略
制定檢索策略通常包括選擇檢索系統或資料庫、表達基本檢索要素、構建檢索式和調整檢索策略。
在檢索過程中,審查員可以隨時根據相關文獻進行針對引用文獻、被引用文獻、發明人、申請人的追蹤檢索,以便找到進一步相關的文獻。
6.3.1選擇檢索系統或資料庫
在選擇檢索系統/資料庫時,審查員一般需要考慮如下因素:
(1)申請的主題的所屬技術領域;
(2)預期要檢索檔的國別和年代;
(3)檢索時擬採用的檢索欄位和檢索系統/資料庫能夠提供的功能;
(4)申請人、發明人的特點。
6.3.2表達基本檢索要素
基本檢索要素的表達形式主要包括:分類號、關鍵字等。一般地,對於體現申請的主題的基本檢索要素應當優先用分類號進行表達。
在用分類號表達時,通常需要根據申請的主題的特點和分類體系的特點,選擇使用合適的分類體系。當選擇了某一分類體系後,首先使用最準確、最下位的分類號進行檢索,但如果同時存在多個非常相關的分類號,也可以一併進行檢索。
在用關鍵詞表達時,通常首先使用最基本、最準確的關鍵字,再逐步從形式上、意義上、角度上三個層次完善關鍵字的表達。形式上應充分考慮關鍵詞表達的各種形式,如英文的不同詞性、單複數詞形、常見錯誤拼寫形式等;意義上應充分考慮關鍵字的各種同義詞、近義詞、反義詞、上下位概念等;角度上應充分考慮說明書中記載的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效果等。
6.3.3 構建檢索式
審查員可以將同一個基本檢索要素的不同表達方式構造成塊,結合申請的主題的特點和檢索情況,運用邏輯運算子對塊進行組合構建檢索式。塊的組合方式包括全要素組合檢索、部分要素組合檢索和單要素檢索。
6.3.4調整檢索策略
審查員一般需要根據檢索結果以及對新穎性和創造性評價的預期方向調整檢索策略。
(1)調整基本檢索要素的選擇
審查員需要根據掌握的現有技術和對發明的進一步理解,改變、增加或減少基本檢索要素。
(2)調整檢索系統/資料庫
當審查員在某一檢索系統/資料庫中沒有獲得對比檔時,需要根據可以使用的檢索欄位和功能,以及預期對比檔的特點重新選擇檢索系統/資料庫。
(3)調整基本檢索要素的表達
審查員需要根據檢索結果隨時調整基本檢索要素的表達,例如,調整分類號的表達時,通常首先使用最準確的下位組,再逐步調整到上位組,直至大組,甚至小類,也可以根據檢索結果,或者利用分類表內部或之間的關聯性發現新的適合的分類號;調整關鍵字的表達時,通常首先使用最基本、最準確的關鍵字,再逐步在形式、意義和角度三個層次調整表達。』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十一、第二部分第七章第8.1節的修改
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8.1節最後增加一段,內容如下:
『在這一原則下,審查員在沒有獲得對比檔而決定中止檢索時,應當至少在最低限度資料庫內進行了檢索。最低限度資料庫一般情況下應當包括中國專利文摘類資料庫、中國專利全文類資料庫、外文專利文摘類資料庫、英文專利全文類資料庫以及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對於一些特定領域的申請,還應當包括該領域專用資料庫(例如,化學結構資料庫)。必要時可根據領域特點,調整英文全文資料庫的範圍,或增加其他非專利文獻資料庫,如標準/協定等。』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十二、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0節的修改
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0節最後增加一段,內容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申請的全部主題是否屬於上述情形,必要時審查員仍需通過恰當方式瞭解相關背景技術,以站位於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做出判斷。』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十三、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2節第1段修改為:
『檢索報告用於記載檢索的結果,特別是記載構成相關現有技術的檔,以及與檢索過程有關的檢索記錄資訊。檢索報告採用專利局規定的表格。審查員應當在檢索報告中清楚地記載檢索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主要檢索式,包括檢索的資料庫以及在該資料庫中執行的檢索運算式(包括基本檢索要素表達形式和邏輯運算子),準確列出由檢索獲得的對比檔以及對比檔與申請主題的相關程度,並且應當按照檢索報告表格的要求完整地填寫其他各項。』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十四、第二部分第八章第3.4節的修改
刪除《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3.4節的內容。
十五、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2節修改為:
『審查員在開始實質審查後,首先要仔細閱讀申請檔,並充分瞭解背景技術整體狀況,力求準確地理解發明。重點在於瞭解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理解解決所述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和該技術方案所能帶來的技術效果,並且明確該技術方案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特別是其中區別於背景技術的特徵,進而明確發明相對於背景技術所作出的改進。審查員在閱讀和理解發明時,可以作必要的記錄,便於進一步審查。』
十六、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節第(4)項最後1段修改為:
『審查員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引用的本領域的公知常識應當是確鑿的,如果申請人對審查員引用的公知常識提出異議,審查員應當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或說明理由。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審查員將權利要求中對技術問題的解決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徵認定為公知常識時,通常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十七、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1.1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1.1節第(1)項修改為:
『(1)申請人根據審查員的意見,對申請作了修改,消除了可能導致被駁回的缺陷,使修改後的申請有可能被授予專利權的,如果申請仍存在某些缺陷,則審查員應當再次通知申請人消除這些缺陷,必要時,還可以通過與申請人會晤、電話討論及其他方式(參見本章第4.12和第4.13節)加速審查。但是,除審查員對明顯錯誤進行依職權修改(參見本章第5.2.4.2和第6.2.2節)的情況外,不論採用什麼方式提出修改意見,都必須以申請人正式提交的書面修改檔為依據。』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十八、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節第1段修改為:
『在實質審查過程中,審查員可以約請申請人會晤,以加快審查程式。申請人亦可以要求會晤,此時,只要通過會晤能達到有益的目的,有利於澄清問題、消除分歧、促進理解,審查員就應當同意申請人提出的會晤要求。某些情況下,審查員可以拒絕會晤要求,例如,通過書面方式、電話討論等,雙方意見已經表達充分、相關事實認定清楚的。』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1節的標題由「舉行會晤的啟動條件」修改為「會晤的啟動」,並刪除該節中的以下內容:
舉行會晤的條件是:
(1)審查員已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並且
(2)申請人在答覆審查意見通知書的同時或者之後提出了會晤要求,或者審查員根據案情的需要向申請人發出了約請。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十九、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3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3節修改為:
『4.13 電話討論及其他方式
在實質審查過程中,審查員與申請人可以就發明和現有技術的理解、申請檔中存在的問題等進行電話討論,也可以通過視訊會議、電子郵件等其他方式與申請人進行討論。必要時,審查員應當記錄討論的內容,並將其存入申請案卷。
對於討論中審查員同意的修改內容,屬於本章第5.2.4.2節和第6.2.2節所述的情況的,審查員可以對這些明顯錯誤依職權進行修改。除審查員可依職權修改的內容以外,對審查員同意的修改內容均需要申請人正式提交經過該修改的書面檔,審查員應當根據該書面修改檔作出審查結論。』
二十、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1節的修改
刪除《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1.1節。
將第9.1.1.2節修改第9.1.1.1節,並在段尾增加一句話,內容如下:
人類胚胎幹細胞不屬於處於各個形成和發育階段的人體。
將第9.1.1.3節修改為第9.1.1.2節。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二十一、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節第(5)項中的第4句話「如果是結合對比,存在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結合方式的,應當指明具體結合方式。」 修改為『如果是結合對比,存在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結合方式的,應當首先將最主要的結合方式進行比較分析。未明確最主要結合方式的,則預設第一組對比檔的結合方式為最主要結合方式。』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二十二、第五部分第二章第7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7節第1段中「可以在匯款當日通過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補充。補充完整繳費資訊的,以匯款日為繳費日。」修改為『應當在匯款當日通過專利局規定的方式及要求補充。』並刪除第2段內容。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二十三、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標題「期限、權利的恢復、中止」修改為「期限、權利的恢復、中止、審查的順序」。
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中增加第8節,內容如下:
『8. 審查的順序
8.1 一般原則
對於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一般應當按照申請提交的先後順序啟動初步審查;對於發明專利申請,在符合啟動實審程式的其他條件前提下,一般應當按照提交實質審查請求書並繳納實質審查費的先後順序啟動實質審查;另有規定的除外。
8.2 優先審查
對涉及國家、地方政府重點發展或鼓勵的產業,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申請,或者在市場活動中具有一定需求的申請等,由申請人提出請求,經批准後,可以優先審查,並在隨後的審查過程中予以優先處理。按照規定由其他相關主體提出優先審查請求的,依照規定處理。適用優先審查的具體情形由《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規定。
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僅指申請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又申請發明的,對於其中的發明專利申請一般不予優先審查。
8.3 延遲審查
申請人可以對發明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提出延遲審查請求。發明專利延遲審查請求,應當由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同時提出,但發明專利申請延遲審查請求自實質審查請求生效之日起生效;外觀設計延遲審查請求,應當由申請人在提交外觀設計申請的同時提出。延遲期限為自提出延遲審查請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3年。延遲期限屆滿後,該申請將按順序待審。必要時,專利局可以自行啟動審查程式並通知申請人,申請人請求的延遲審查期限終止。
8.4專利局自行啟動
對於專利局自行啟動實質審查的專利申請,可以優先處理。』
本章其他內容無修改。
本決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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