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9/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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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法院
實行最嚴格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

 

【資料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822日召開了《關於實行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為高品質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 《意見》)的新聞發佈會。該指導意見共36條,對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和創新驅動戰略,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

《意見》明確規定了江蘇法院實行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理念的總體要求,也針對如何解決知識產權案件「舉證難」、「賠償低」、「審理週期長」等問題,提出了具體應對措施。記者會中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表示:為應付國際及中國大陸形式發展對知識產權保護帶來的新挑戰、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營造公開透明可預期的法治經商環境,江蘇省法院2018年在全省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上提出了實行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司法理念,並針對在審判工作中如何貫徹這一司法理念展開調研,多次召開座談會徵詢意見,在此基礎上制定了《意見》。

由於知識產權客體有無形性、侵權行為隱蔽性等特點,跟一般民事案件相比,知識產權維權案件有舉證困難的顯著特徵,所以《意見》除了積極引導當事人舉證外,也可以及時依申請而調查收集證據或出具調查令,解決當事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收集證據的困境。

此外,《意見》也對目前中國大陸法院裁判使用過的現代技術,像是區塊鏈、時間戳等保全或取得的證據,給予肯定,《意見》對於證據披露和舉證妨礙制度在知識產權審判中的運作,做了明確規定。

為了解決知識產權案件審理週期較長、避免當事人因為審判而影響市場的問題,《意見》明確規定在知識產權訴訟中要充分發揮律師、專利代理人等專業人士在證據交換、質證等訴訟活動中的作用,輔助法官確定證據、認定事實。對於事實清楚、法律適用簡單的案件,透過簡易程序或速裁等方式快審快結;對於關聯的批量案件則可透過示範性判決或簡化審理程序的方式處理;對於複雜案件,可以嘗試針對權利義務關係、侵權認定等先決性爭議做出中間判決的方式,盡快解決爭議。意見也具體明訂多元化技術事實查明機制,若能夠透過其他查明方式認定技術事實,原則上不啟動技術鑒定,避免因為技術鑒定週期過長而影響審判效率。

《意見》也具體規定了「證據披露」在知識產權審判中如何運用,由被告掌握的工藝方法、財務帳冊等證據,法院可以依據權利人申請責令證據持有人提供;若拒不提供,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對其不利的事實認定。此外,《意見》規定銷售商對於侵權產品的製造者身份負有披露義務,若被訴侵權人是製造者還是銷售者身份不明時,拒不提供產品來源資訊者,可以逕行認定其為製造者,由其承擔製造商的法律責任,如此有利於找出侵權源頭。「妨礙舉證」也將受到嚴懲,《意見》規定對於法院責令提供證據的要求,持有證據的當事人拒絕提供、提供虛假 證據、提供證據不全面,或者毀滅證據者,應根據案件情況作出不利於該方當事人的事實推定,並得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由於目前知識產權還是存在重複侵權現象,主要原因是侵權人法律意識淡漠、侵權行為的違法成本低且利潤空間大;所以採取對策是建構一個嚴厲的責任承擔與執行保障機制。提高賠償額可顯著提高侵權人的違法成本,所以《意見》明確規定了與知識產權市場價值相對應的侵權損害賠償標準,積極引導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盡職調查收集證據,具體計算損害賠償數額,防止簡單適用法定賠償方式,防止其確定的賠償額與知識產權市場價值或侵權情節不符。因此,《意見》規定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具體計算方式及故意侵權的情形,懲罰性賠償額的計算是以補償性損害賠償額為基數在法定倍數範圍內確定,且對於尚未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其他類型的故意侵權行為也要考慮懲罰性因素,提高賠償數額。該規定將大幅提升惡意侵權行為的賠償數額,顯著提高其侵權成本,有力打擊惡意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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