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9/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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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
為博物館文創領域公布「授權操作指引」

 

【資料來源:中國企業知識產權網】

中國大陸近年興起博物館旋風,博物館文創也成為一個新興發展的領域。中國大陸國家文物局編制的《博物館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授權操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2019919日正式在北京發行,目的在釋放博物館文創的巨大潛力。

據非正式統計,2018年度中國大陸全國博物館的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收入超過40億元人民幣,開發文創產品種類超過4萬種。

有關博物館文化創意產品開發,一方面涉及博物館館藏資源授權以進一步開發文創產品的問題,另一方面則涉及文博單位對這些文創產品開發能力、創意人才培養的長遠問題;這些都需要重點研究才能逐步解決。

2019919日舉辦的「2019博物館館藏資源授權峰會」上,中國大陸國家文物局局長表示,過去文創產品開發大多數依託於文博單位,礙於制度規畫未臻完善,社會力量無法介入,所以文物資源開發利用不夠、應用空間有限,與巨大的文化消費市場結合不夠緊密,這些都嚴重制約文博事業創新發展和文創產品開發。此次公布《指引》,旨在以符合法律規定的授權方式打通種種環節,搭建起文物資源和設計主體、市場需求等多方對接的有效平台。

中宣部版權管理局則表示:版權管理部門將從知識產權、著作權的角度對文博資源進行保護,對博物館館藏資源授權使用給予大力支持。故宮博物院院長則結合在敦煌、故宮的工作經驗,分享了對博物館館藏資源授權的認識與思考,闡述了如何利用館藏資源進行文創開發、保護知識產權、有效進行授權。

博物館館藏資源授權工作吸引了市場主體的廣泛參與。2019博物館館藏資源授權峰會上,故宮博物院、上海博物館、敦煌研究院、中國(海南)南海博物館、中國文物交流中心分別與健力寶公司、上海龍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中鈔華森實業公司、北京文化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均簽署了授權合作協定。


博物館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授權操作指引(試行)

1   

1.1 制訂目的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的若干意見》,激發博物館創新活力,盤活用好博物館館藏文物資源,推進博物館逐步開放共用文物資源資訊,切實解決制約博物館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工作中館藏資源授權的制度瓶頸。

切實增強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生命力、影響力,更好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求。

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指導各地博物館提高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開發和活化利用能力,完善體制機制,激發博物館運行活力,特制訂本指引。

本指引為推薦性規範檔,指引及後附的協議範本供博物館開展有關工作參考使用。

本指引主要針對博物館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涉及商業使用的授權進行指導;用於公益性展示、教育、研究、交流用途的授權,參考本指引。

1.2制訂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博物館條例》、《博物館管理辦法》和《文物拍攝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規定與政策檔。

1.3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全國各級各類國有和非國有博物館開展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授權的具體工作。

本指引屬於非強制性規定,博物館可根據自身情況進行參考。

其他文物保護單位可參考本指引開展授權管理工作。

1.4授權原則

博物館開展授權工作,是新時代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科研和教育等基本功能的衍生與發展,是適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的需要。博物館開展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授權管理工作,應當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充分利用市場規律和各項政策,不斷激發博物館的活力,推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

1.5術語與定義

博物館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賞為目的,收藏、保護並向公眾展示人類活動和自然環境的見證物,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博物館包括國有博物館和非國有博物館。

館藏資源是指博物館登記備案的所收藏、管理、保護的不可移動和可移動文物、藝術品等,以及在此基礎上二次加工得到的,以語言、文字、聲像等不同形式記載的藏品狀態、變化特徵及其與客觀環境之間的聯繫特徵等藏品本身蘊含的原始資訊,或者經過加工處理並通過各種載體表現出來的資訊,包括與之相關的文件、資料、數據、圖像、視頻等資訊資源,包括實物和數位化資訊。

館藏資源著作權是指博物館館藏資源構成作品而依法產生的專有權利,其中包括:

屬於館藏資源的作品,該作品仍處於著作權保護期內、且博物館擁有對其處置權而獲得的著作權;

博物館對館藏資源以攝影、錄影、數位化掃描等方式進行二次創作而獲得的作品的著作權。

館藏資源品牌是指社會公眾對博物館在服務、產品開發、文化傳播等方面所創造價值的認知,是為博物館產生增值、帶來溢價的無形資產,其載體包括博物館的名稱、相關標記、符號或圖案等。

館藏資源商標權是指博物館用名稱全稱、簡稱及其標誌圖形,館藏資源的名稱及其他具備商標構成要素的元素註冊商標的專有權利。商標是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必須在政府指定部門進行註冊後成為「註冊商標」,才能獲得商標專用權。商標權是品牌價值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知識產權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

直接授權是指博物館將擁有的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可用於商業使用的權利直接授予給被授權方,被授權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在限定的時間和區域範圍內將獲得的權利應用於經營活動,博物館向被授權方收取許可費(編按:台灣稱為「權利金」,以下同)

委託授權是指博物館通過協力廠商委託代理機構與被授權方接洽,由協力廠商代理機構代表博物館作為授權方,將博物館具有產權的館藏資源直接或經過一定的設計加工後,授權給被授權方。被授權方依照合同約定向協力廠商代理機構支付許可費或不斷回饋收益,協力廠商代理機構依照與博物館之間的約定,向博物館支付相應的許可費及其他相應收益。

標的是指博物館與被授權方之間通過合同明確約定的所授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的權利義務關係。

獨佔許可(編按:台灣稱為「專屬授權」)是指博物館與被授權方通過合同約定,只有被授權方可以在約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針對某些特定品類產品,通過約定的方式,使用授權標的,其他任何人包括博物館自身,均不得使用。

排他許可(編按:台灣稱為「非專屬授權」)是指博物館與被授權方通過合同約定,除被授權方以外,博物館不得另行授權協力廠商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針對某些特定品類產品,以合同約定的方式,使用授權標的,但博物館自身保留使用權。

普通許可(編按:台灣稱為「普通授權」)是指博物館許可被授權方使用授權標的,同時保留許可第三人使用授權標的的權利,即博物館既可以自行使用,也可以擁有多個被授權方。

許可費是指博物館向被授權方授權使用其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時收取的費用。許可費可以是固定金額,也可以是按約定比例所獲得的商業開發利益分成,或保底金額加超出部分分成的方式,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 

2章 授權內容

2.1館藏資源著作權授權

博物館館藏資源的著作權權利有: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資訊網路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等。

博物館館藏資源著作權可體現在數位資訊資源上。數位資訊資源包括以數位化處理的博物館藏品和博物館建築的文字介紹、圖像、視頻、三維模型等,以及對博物館藏品的文化內涵、與藏品相關的文化背景、博物館的文化內容,進行深度發掘和梳理的一切資料的數位化資源。博物館可以將數位資訊資源的著作權對外授權,獲得相關收益。

博物館數位資訊資源的商業使用包括但不限於:

(1)作為書籍、期刊、畫冊等出版物的內容出版;

(2)各類網站及自媒體的內容傳播;

(3)影視、動漫、遊戲及視頻開發;

(4)各種程度和形式的仿製品的設計與開發;

(5)各類文化創意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的設計與開發。

2.2商標權授權

博物館的名稱全稱、簡稱及其標誌圖形,館藏資源的名稱及元素等,具備商標構成要素的,可以註冊為商標。博物館註冊的商標可以是文字、圖形、字母、數位、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

博物館商標權授權的商業用途包括:

(1)各類衍生品及其他產品或服務的外觀設計與包裝設計;

(2)推銷上述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宣傳頁、海報的用語與設計;

(3)各類展示及相關文化交流活動的冠名與推廣。

2.3品牌授權

品牌授權是對博物館的名稱、相關標記、符號或圖案等載體的無形資產進行的授權,及以博物館的社會知名度和文化效應為標的的合作。

博物館品牌授權的商業用途包括:

(1)各類衍生品及其他產品或服務的外觀設計與包裝設計;

(2)推銷上述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宣傳頁、海報的用語與設計;

(3)各類展示及相關文化交流活動的冠名與推廣。

2.4其他授權

博物館所收藏、管理和保護的現代書畫作品、攝影作品及工藝美術品等,其著作權仍在保護期內的,博物館應在征得著作權權利人同意後,才可開展相關授權工作。 

3   授權模式

3.1直接授權和委託授權

授權分為直接授權和委託授權。

博物館綜合評估自身館藏資源、品牌價值、管理運營水準等實際情況,適當選擇直接授權、委託授權等方式,進行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的授權,維護自身權益。

3.1.1直接授權

規模較大、館藏資源較為豐富、管理體系較為成熟的博物館,推薦採用直接授權模式,將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直接授權給被授權方,獲取收益。

博物館使用直接授權方式,有利於主導與被授權方達成簽約,有利於保護自身利益。

博物館需要直接負責授權的接洽、談判、簽約和授權後的指導、監督、管理、圖庫開發及更新、被授權方打樣產品的審核等各項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博物館可以成立專門的授權合作部門,負責授權合作的各項工作,明確職責,指定科室,並與相應的法務部門或法務合作機構共同對各個環節進行把控,防止法律風險。

3.1.2委託授權

博物館可採用委託授權模式,通過委託協力廠商代理機構,進行館藏資源與品牌的授權工作,獲取經濟收益。

在委託授權模式下,博物館無需直接與被授權方接洽、談判、擬定授權合同、監督合同的執行等工作,降低了博物館開展授權工作的難度。但要做好館藏資源的梳理,向協力廠商代理機構明確授權標的、範圍、使用方式以及對被授權方資質的要求等。

委託授權模式對博物館而言存在一定風險。博物館若要採用,需要用嚴謹的合同,並且內部要有相應的審批流程,確保被委託人能夠保護博物館的利益和資源。

3.2獨佔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

博物館應綜合評估授權標的商業價值、使用範圍、經營方式等情況,相應選擇獨佔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等方式,開展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授權。

3.2.1獨佔許可

獨佔許可是指只有被許可人使用特定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的授權,許可人(博物館)和其他任何協力廠商都不能再使用相關授權。

一方面,因為是獨佔,意味著被許可人必須支付更多的對價,博物館在單次交易中有可能獲得較高的經濟收益。

但另一方面,以獨佔許可方式開展授權的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博物館自身同任何協力廠商一樣,在合同約定期限內也不得使用。

因此博物館對此類授權應十分慎重,對被授權方的資質及開發利用授權標的的方式,應嚴格考察把關,同時要對授權標的開發利用過程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以防止授權標的被濫用或閒置。因此,只有在很少數的情況下,才建議採用獨佔許可模式;這還取決於時間、地域等其他許可因素,博物館需要綜合考慮。

建議獨佔許可的情況下,被授權許可方要給與授權方固定的許可使用費。

3.2.2排他許可

排他許可是指只有被許可人和許可人可以使用特定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的授權,其他任何協力廠商都不能再使用相關授權,即許可人(博物館)不能再和協力廠商簽訂授權合約,但是博物館自己可以組織力量開發和使用。

排他許可的優勢介於獨佔和普通許可,更傾向於獨佔許可。

就劣勢而言,在排他許可中,博物館依然可以自由使用授權標的,但不能在授權期限內再對任何協力廠商再次授權,排他許可要選擇具有影響力的被授權方,對生產的產品和服務進行監督和把關。

因此,只有在很少數的情況下才建議採用排他許可模式。這還取決於時間、地域等其他許可因素,博物館需要綜合考慮。

3.2.3普通許可

普通許可是博物館開展商業授權的常見方式,進行普通許可的授權標的,博物館不僅保留自身的使用權,同時可將該授權標的授權協力廠商,不受時間、地域、使用方式限制使用授權標的。

對於開發利用成本較低且方式多樣或可直接使用的館藏資源,博物館可選擇普通許可方式開展授權工作。

同時,因國有博物館的公益屬性,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建議優先使用普通許可。

3.3授權期限

短期授權一般為3個月至6個月,主要針對一次性授權或聯合促銷授權等。長期授權一般期限通常為1-3年。如有市場需求,可延長授權期限。 

4章 授權流程(以直接授權為例)

4.1明確可授權的內容

博物館可根據自身館藏資源與創新創意工作開展的實際情況,明確可直接用於授權的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並對具有商業價值的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進行整理和設計,形成可授權的內容體系。

委託授權的相關流程在附件協定範本中有相關描述。

4.2發佈授權合作資訊

博物館明確授權合作的方向和具體的方案,對外發佈公開徵集合作物件的資訊,在徵集資訊中要明確對合作物件的最低要求及合作相關資訊。

利用館藏資源授權開發的產品可包括:

1)文物仿製品:是指以館藏資源為原型,採用不同比例、大小、材質的仿製品。

2)文物藝術創作品:指以館藏資源為素材,從材質、紋飾、色彩等多個方面進行藝術加工創作而成的產品。

3)紀念品:是指以館藏資源為素材,進行設計、開發、製作的具有一定的實用性、觀賞性、紀念性,且有助於文化推廣的產品。

4)生活用品:是指以館藏資源為素材,進行設計開發的集創意、藝術性和生活實用性於一體的產品;應是博物館文創產品開發的重要方向,是讓博物館融入社會生活的重要手段。

5)出版物:指以館藏資源為基礎內容,出版的相關影像、圖像、宣傳海報、書籍等。

6)其他:以上類型未涵蓋的其他以館藏資源開發而成的產品。

4.3選擇合適的被授權方

被授權方須是在國內外合法登記設立,並從事與博物館授權產品相關活動的企業或團體。被授權方應向博物館提交企業法人或社會團體的證明檔、具備實體經營能力的相關證明及商標註冊證明等。

博物館在對被授權方進行選擇時,應考慮其業務範圍、規模實力、品牌文化、形象信譽、銷售管道、有無授權合作經驗等因素,優先選擇業務範圍與博物館授權標的具有強相關性,且具有一定規模和效益、品牌特色明顯、形象信譽較好的合作對象。為爭取國際知名品牌廠商及知名設計團隊與博物館合作,其資格條件、銷售管道、設計創意等經博物館主管部門審核後,對其所收取的授權金額度可由博物館自行商議決定是否給予優惠。

4.4合作洽談

經過初步的選擇,博物館可與被授權方對具體授權事宜進行合作洽談。洽談內容包括:

(1)授權標的的內容;

(2)具體授權方式;

(3)許可費數額及支付方式;

(4)授權期限;

(5)雙方的權利義務;

(6)授權標的的使用方式及地域範圍;

(7)授權產品的設計、生產和銷售;

(8)產權歸屬等。

4.4.1 授權費用及支付方式

應明確約定授權費用的總額及支付方式。博物館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授權費用標準體系,對於單一館藏資源的圖片、視頻、數位模型等可制定統一的授權費用標準;對於商業價值較高的標的,其授權費用可採用一次性授權費用或基本費用加銷售分成的方式,具體使用何種方式可根據具體授權專案由雙方共同商定。可以按周、月度、季度、半年或一年為週期進行結算和支付,並且應當提供簡明、確鑿的查證方法。同時應明確被授權方的付款方式(支票或銀行匯票等)以及匯款單位的詳細地址。被授權方如有其他非金錢上的額外回饋條件(須與本次授權有關),可另行與博物館商議,並在簽訂協定中明示。

4.4.2 產權歸屬

應重點約定以授權標的為基礎所創造的新的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的歸屬。合同未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產權依照法律歸創造者所有。合作作品、委託作品類型複雜、合同未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依照法律確立產權歸屬。

4.5簽訂合同

與被授權方協商一致後,博物館需訂立授權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及義務。授權合同的內容一般包含:

授權標的的名稱、數量及其承載的權利類型,被授權權利的類型及使用範圍,授權標的被授權的時間、地域限定,授權雙方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對授權產品開發成本和定價、銷售管道或使用方式,對授權產品的設計權、版權的約定,出現違反合同內容的處置等。

4.5.1授權標的

授權合同應明確約定所授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的名稱、數量、載體形式及權利類別,特別要標注是否包括名稱的中英文、中文拼音及縮寫。

4.5.2授權範圍及使用方式

明確約定被授權方享有該授權標的的全部權利或部分權利,在約定範圍以約定方式使用授權標的。(使用方式見合同版本第二條中的內容。)

4.5.3授權性質

明確約定授權性質為獨佔授權、排他授權或普通授權,不同性質的授權,許可費標準不同。

4.5.4授權期限

明確約定被授權方使用授權標的的時間期限,以及到期後續約的形式。

4.5.5爭議處理方式

一般建議選擇仲裁機構(優先)或博物館所在地法院解決爭議。

4.6跟蹤回饋與監督管理和保密

在被授權方對授權標的進行開發利用,並銷售相關產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博物館應及時掌握授權產品的相關動態,監督授權標的在生產流通環節是否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必要時給予相應的指導與幫助。(保密約定具體見合同版本中相關內容。)

4.7授權檔案管理與糾紛解決

在整個館藏資源與品牌授權的過程中,博物館應妥善處理、保管與授權相關的文字、圖像、音視頻等材料,並做好歸檔,以便日後的整理與查閱等工作。

博物館在發現自身權利受到侵害時,要第一時間收集並保存證據,通過行政舉報、調解、仲裁或訴訟的方式主張並維護自身權益。

授權糾紛主要包括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兩部分。糾紛可通過調解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雙方可通過協商約定一方或雙方讓步,消除其間存在的爭議。

在許可合同中,博物館可以要求被許可人舉報市場上的侵權產品。

協力廠商機構委託授權流程參照此辦理。 

5章 權利與義務

5.1權利與義務

博物館館藏資源蘊含著民族精神、歷史傳承的文化理想與追求,極其重要的社會公共利益,被授權方在對博物館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進行使用和開發時,應自行負擔設計開發產品所需的成本費用,並且不得損害民族精神與社會公共利益。

為確保授權標的被合理使用,博物館擁有對所授權利的使用與開發過程進行審核與監督的義務,並享有從開發成果中獲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權利。

5.2品質控制

被授權方承諾按博物館提供的書面設計要求使用博物館的館藏資源,並承諾設計製作的產品:

1)在設計、用材和工藝方面均具有優良的品質。

2)具有安全性、無傷害性,並能達到博物館的預期目標。

3)設計與製作的產品要與博物館的聲譽保持一致,也應與所授權的館藏資源在風格和形式上保持基本一致。

4)在使用博物館的商標時,被授權方須以明顯易辨的方式,在設計的產品或其包裝上(產品本身、包裝、容器、說明書等)標示博物館的完整註冊商標,並遵循博物館對其商標使用的規範要求。

5)被授權方的產品應於包裝或說明書上介紹該產品是由博物館的何種館藏資源設計而來,並對該館藏資源進行簡要的介紹。

6)被授權方所開發的產品宣傳材料應於媒體發佈前一個月提交博物館備查。

7)所開發產品涉及食品的,應符合生產、銷售國家和地區的食品衛生標準。

5.3產權確權及歸屬

許可使用過程中,如發生被許可人添附產權的情況,應當明確約定如何確認其權利及歸屬。

5.4違約行為及其相關責任 

由於館藏資源著作權、商標權和品牌的授權涉及公共利益、歷史傳承、青少年教育等諸多問題,在授權過程中應明確規定被授權方違約行為的處理辦法及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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