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9/0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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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申請人公司名稱前加註國別不必加上「.」
自2019年8月16日起將依職權刪除

 

【資料來源:智慧局官網】

 

為回應「108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台北場之外界意見,將配合專利實務,自108816日起,商標申請人為外國及大陸地區公司者,其公司名稱前加註國別名後,並無加上「.」之必要,將依職權予以刪除。

()參考公司法第370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之規定,商標申請人為外國公司及大陸地區公司者,其中文名稱應於名稱前標明國籍加「商」字。但公司名稱前加註國別名後,並不需加上「.」,將依職權予以刪除;外文公司名稱中有「.」等其他符號,如翻譯為中文公司名稱有區隔文義的必要時,得以全形空格取代,例如:「日商.斗羅奇亞.奧臘希塔股份有限公司」,將統一修正為:「日商斗羅奇亞 奧臘希塔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局訂有「外國及大陸地區公司名稱前國籍標註表」,參見https://www.tipo.gov.tw/public/Data/98159255671.pdf 

()目前審查中案件,智慧局將逕依職權更正。2019816日以前核准審定之案件,外國公司及大陸地區公司的中文名稱將依其審定當時之內容公告。但於註冊公告前,認有統一刪除「.」等其他符號之必要者,得註明申請案號來函辦理更正,無庸繳納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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