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9/0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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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中
有關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

 

【資料來源:人民法院報】

案號:(2018)0324刑初18號(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法院)

ü   裁判要旨

「以假賣真」型售假案,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系典型數額犯。非法經營數額如何認定,直接影響到該類案件的定罪量刑。

ü   事實摘要

201734月,被告人余某未經太平鳥公司許可,在永嘉縣A地經營管理淘寶店鋪,銷售貼有假冒「PEACEBIRD」太平鳥註冊商標的服裝,還將A地用作退貨存放地,同時租賃B地作為倉庫。經查,餘某在淘寶上的銷售金額達5萬餘元,A地被查貨值達人民幣(以下同)5萬餘元,B地被查貨值達29萬餘元。

ü   裁判

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法院認為:余某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鑒於本案有犯罪未遂、坦白等情節,決定對余某減輕處罰。故判決:余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並將涉案的假冒太平鳥服裝等物,均予以沒收。

宣判後,被告人余某上訴後又申請撤回上訴,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故作出准許撤回上訴的裁定,現該案已經生效。

ü   評析

通過對案情的歸納整理,認為本案「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中存在四個焦點問題:

1. 貼有假冒「PEACEBIRD」註冊商標但樣式不同的服飾是否應計入犯罪數額問題。本案中,被查獲的假冒太平鳥服飾分為兩類,一類是樣式和商標均與正品無差別的服飾,另一類為貼有假冒商標但樣式與正品不同的服飾。前者當然屬於假冒的太平鳥服飾,對於後者的認定問題,則應綜合判斷。一是判斷是否系「相同的註冊商標」。「PEACEBIRD」商標系文字商標,其註冊人為太平鳥公司,有效期至2024613日。余某銷售的假冒太平鳥服裝上均印有「PEACEBIRD」商標標識,與太平鳥公司的註冊商標標識比對,兩者字體、字母完全相同,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屬相同商標。二是判斷是否屬於「同一種商品」。太平鳥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為服裝類等,而本案中第二類假冒服飾雖然樣式不同,但根據《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劃分同屬服飾類商品,應當認定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商標的商品,相應貨值應計入犯罪總額。

2. 「刷單」銷量是否應計入犯罪數額的問題。網路銷售平臺經常存在經營者為增加人氣而進行「刷單」(編按:假訂單)的行為,被告人對「刷單」行為和金額供詞一致,並提供合理證據的,對於該部分銷售金額應予以扣除。本案中,余某始終供詞一致,稱有2.5萬元左右的刷單金額,並提供了網路刷單平臺及快遞空包網的登錄帳號和密碼,經審查核實,確實是余某本人交易行為,對該部分刷單金額在犯罪總數額中已予以扣除。

3. 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的認定規則問題。《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進一步規定了認定「非法經營數額」的具體方法,還確立了認定貨值的先後順序,即按照「實際銷售價格——標價或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依次認定,較好體現了法律設置的層次性和梯度性。而本案的假冒服飾由已成功銷售、退貨和待銷售三部分組成,非法經營數額的確定需精細推敲。已銷售金額應考慮到本案淘寶店鋪常有優惠5元等活動,以已確認收貨服飾的實際銷售價格計算,金額已達5萬餘元。同時,根據餘某供述,已退貨的服飾在A地簡單處理後將等待二次銷售。雖然本案待銷售假冒服飾標價與正品價格一致,但本案實際銷售平均價格低於正品價格,故根據有利於被告人原則認定,退貨的服飾和待銷售的服飾均按照實際銷售平均價格,即一件T90元、一條褲子150元左右等計算,A地被查退貨貨值達5萬餘元,B地被查待銷售貨值達29萬餘元。

4. 本案的犯罪形態和罰金的判處問題。針對司法實務中存在的已銷售和未銷售情形並存,犯罪形態認定難問題,《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8條做出了細緻的指引。而本案中銷售金額達到數額較大(5萬元以上)標準,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數額巨大(25萬元以上)的標準,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應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內處罰,即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幅度內量刑。同時因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15萬元以上,已構成犯罪未遂,結合余某有坦白情節,可對其減輕處罰,同時因本案非法經營數額較大,應對其從嚴掌握從輕幅度,遂作出上述判決。同時,根據《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4條規定,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1倍以下確定。本案非法經營的總數額為39萬,同時綜合考慮本案犯罪持續時間、被告人的經濟履行能力,對餘某附科的罰金刑最終確定為人民幣20萬元。

ü   相關法條

l  侵害商標權罪:侵犯商標罪是指從事工商活動的法人或公民違反商標管理法規,不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而且獲取的非法利益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犯罪。(中國大陸對侵犯商標權構成犯罪的行為及其處罰規定在刑法第213條至215條)

l  侵犯商標權罪的類型

1.  單純破壞商標管理制度的行為,如以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或以欺詐方法進行商標註冊的行為;

2.  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l  侵犯商標權罪的相關條文(共3條):

1.  刑法第213條「假冒註冊商標罪」: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2.  刑法第214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

【司法解釋】: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  刑法第215條「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指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明知某一商標是他人已經註冊的,仍故意進行偽造和擅自製造、情節嚴重的行為。

偽造、擅自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是指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並且情節嚴重的行為。商標標識,是指在商品上或者在商品包裝上使用附有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所構成的商標圖案的物質載體。如商標紙、商標標牌、商標織帶等。凡假造或者未經許可製造註冊商標標識,達到嚴重程度,即構成本罪。

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是指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具有實施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並且是情節嚴重的行為。 

 

  原文參見: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21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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