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合作條約(PCT)
實施細則修改,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資料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於1970年6月19日在華盛頓簽署,自2002年4月1日起生效,最大目的是簡化專利申請流程,使申請人能以更經濟的方式讓發明在多國得到保護,也可促進公眾取得新發明文件中的技術資料。中國大陸1994年正式加入專利合作條約,近年來有越來越多的案件藉PCT取得海外專利保護。
PCT體系也在不斷改革發展,PCT實施細則以及相關法規每年均會修改更新,向申請人提供更具價值和優質的服務。在2018年9月至10月舉行的國際專利合作聯盟(PCT聯盟)第50屆大會(第29次特別會議)通過了對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的修改,該修改的實施細則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以下針對國際初審程序介紹此次PCT實施細則修改對專利申請人的影響。
▓ 國際初步審查程序的定義
國際初步審查程序是根據PCT條約第II章進行的可選程序,是由申請人根據自身需求提出國際初步審查要求,之後由國際初步審查單位對PCT申請進行的進一步審查。國際初審單位會出具書面意見,對發明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工業實用性做出聲明,並做出引證和解釋,有時還會進行擴展檢索。申請人有機會針對書面意見進行答覆和修改,以期獲得肯定性報告。最後國際初審單位審查員根據上述書面意見和申請人的修改答覆後做出國際初審報告(專利性國際初步報告(第二章))。
國際初步審查程序與國際檢索程序最大的區別有兩點:一是,國際檢索是PCT申請在國際階段的必經程序,而在國際初審程序中,申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提出國際初審要求。二是,整個國際檢索程序是封閉的單向程序,申請人不能和國際檢索單位審查員進行交流。國際初步審查程序是一個開放的雙向程序。在國際初審階段,只要國際初審單位有足夠的資源提供服務,在時間充裕到允許申請人對審查員的意見做出答覆的條件下,該單位可以酌情發出更多的書面意見。該單位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會晤的方式與申請人進行非正式聯繫。
國際初審的價值在於:第一,國際初審程序提供了一個對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進行修改的機會,即根據PCT條約第34條進行的修改。除了34條修改外,申請人還可以要求根據PCT條約第19條對權利要求書的修改作為審查基礎,從而得到以修改後的文本為基礎的國際初審報告。第二,可以對國際檢索單位提出的負面意見提出爭辯。國際初步審查是國際階段獲得更有利評價的最後機會,申請人在收到國際檢索報告後,如果對國際檢索報告中的意見不滿意,可以提出國際初審要求,和審查員進行溝通。如果理由充分,申請人與可能得到對其有利的推翻了國際檢索報告中負面意見的國際初步審查報告。那麼以肯定性國際初審報告為基礎的PCT申請在國家階段會獲得有利對待。第三,提出國際初審還可以推遲PCT申請進入某些國家的國家階段的時間。對於某些不受專利合作條約第22條規定的進入國家階段的30個月期限約束的國家,提出國際初審要求可以將進入這些國家的期限從自優先權日起20個月推遲至30個月內。
為了不斷的完善國際初步審查,讓更多的申請人在PCT國際階段更好的利用該程序,國際專利合作條約聯盟(PCT聯盟)在過去十年對PCT實施細則的修改中,多次涉及國際初審程序。
歷史上,共有三次與國際初審相關的細則修改。在2010年的細則修改中,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交指明修改在原始申請中依據的信件。在2011年的細則修改中,其一是要求申請人提供對修改後檔的說明信函,並要求國際初審單位將其在專利性國際初步報告(第II章)中作為附件上傳;其二是針對國際初審單位允許的明顯錯誤更正的規定,明確國際初審單位的決定不應該公開,但應當作國際初審報告的附件上傳。在2014年的細則修改中,關於國際初步審查程序的內容是強制性擴展檢索。規定國際初步審查單位需要進行擴展檢索,查找國際檢索報告做出時尚不能獲得的現有技術(具有較早優先權日但是在PCT申請的優先權日或之後公開的專利申請)。
實施細則修改的背景
如前文所述,在國際初審程序中申請人和國際檢索單位審查員可以進行口頭或書面交流。但是由於原細則中對國際初審程序啟動的限制,目前這種雙向交流的優勢並未得到充分利用。
根據原細則的規定,國際初步審查單位制定專利性國際初步報告(第II章)的期限為:自優先權日起28個月;或自細則規定的啟動國際初步審查之日起6個月;或自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收到根據細則提交的譯文之日起6個月,以後到期為准。
那麼,國際初步審查單位制定第一次書面意見的時間,除去供申請人提交細則所規定的修改和發佈專利性國際初步報告所需的兩個月,通常不到五個月。因此,國際檢索單位根據細則所作的書面意見通常被視為國際初步審查單位的第一次書面意見。申請人據此提交了申述與修改檔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的審查員一般不會再發出第二次書面意見,而會直接制定專利性國際初步報告(第II章)。
根據修改前的細則內容,如果申請人不要求提前啟動國際初步審查程序,國際初步審查單位基本上不可能有充裕的時間來發出更多的通知書來和申請人對話,無法制定更高品質的國際初審報告,也影響了申請人選擇國際初審程序的積極性。這樣已經脫離了國際初步審查程序建立的初衷。
實施細則修改的內容
前幾年的細則中關於國際初審程序的歷次修改主要涉及專利性國際初步報告(第II章)撰寫內容和申請人提交檔的規定,在程序方面並無大的變動。將於2019年7月1日生效的細則首次涉及到了國際初審程序中時間點的變化。
此次修改的核心內容是縮短了國際初審的啟動時間。新細則規定,允許國際初步審查單位在得到國際初步審查要求書、相關費用和國際檢索報告或國際檢索單位根據條約第17條(2)(a)做出的宣佈,以及根據細則43之二。1作出的書面意見後,啟動國際初步審查,除非申請人明確請求推遲啟動國際初步審查,直至細則54之二。1(a)規定的適用期限屆滿。簡言之,就是如果滿足了啟動國際初審的條件,那麼國際初步審查單位即可啟動初審程序,除非申請人要求推遲啟動。
在修改之前的細則中,國際初步審查單位不應在細則54之二。1(a)規定的適用期限屆滿之前啟動國際初步審查,這些期限是:向申請人傳送國際檢索報告或條約17條(2)(a)所述的聲明和書面意見之日起3個月,或者自優先權日起22個月,以後到期為准(細則69.1(a))。所以,就算國際初步審查的檔和費用方面已經滿足了細則要求,國際初步審查單位也會等到上述期限屆滿之後才啟動國際初審程序。當然,申請人在填寫國際初步審查要求書表格(PCT/IPEA/401)時有權取消此項時間限制,明確要求提前啟動,但是,目前提出國際初步審查的申請人對這一取消的利用比較謹慎。
實施細則修改的影響
一是對國際初審單位的影響。在新細則實施之後,除了將國際檢索單位制定的書面意見作為第一次書面意見之外,國際初步審查單有可能根據情況向申請人發出第二次書面意見(PCT/IPEA/408表),以期獲得和申請人的充分溝通。這樣可以提高最終制定的國際初審報告的品質。
目前,歐專局已經實施了在PCT國際初步審查階段發佈第二次書面意見的政策(歐專局《官方公報》2011年底532號),該政策的實施得到歐洲申請人積極的回饋意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大大提高了申請人使用國際初步審查程序的機會和動力。歐專局這一政策取得的良好效果為細則修改後我國PCT國際階段程序中對國際初審程序的利用也帶來了很好的啟發。
二是對申請人的影響。首先,該修改並不會影響申請人提交條約第19條或第34條規定的修改作為第II章程序基礎的權利。國際初步審查應在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收到修改之後,或者在細則所述通知規定的期限屆滿之後再啟動,以先發生的為准。同樣的,如果國際初步審查要審查條約第19條規定的修改和一併提交的相關聲明,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應在收到有關修改之後啟動國際初步審查。
其次,增加了申請人與國際初審單位溝通的機會。新細則生效後,除了被視為第一次書面意見的國際檢索單位作出的書面意見外,申請人有可能從國際初審單位審查員處得到第二次書面意見,從而增加了與審查員進一步溝通的機會,這時申請人應積極抓住機會,積極應答,充分和審查員溝通交流。因為國際初審單位會參考申請人的答覆內容來制定國際初審報告,如果申請人理由充分,溝通內容合理,則很可能獲得一份高品質的肯定性國際初審報告。
同時,提出國際初審要求的策略。由於修改後的細則規定一旦滿足了啟動國際初審的條件,那麼國際初步審查單位即可啟動初審程序。所以現在申請人不必等到最晚期限,即可在最佳時機提出國際初步審查要求。這一時機一般是在申請人收到國際檢索報告和書面意見後。這樣既可以根據國際檢索報告和書面意見進行答覆和修改,又可以給國際初審單位審查員更多的時間制定國際初審報告,同時還能增加與審查員交流的機會。
申請人需要注意的是,在2019年7月1日以後提出國際初步審查請求時,在填寫國際初審要求書(PCT/IPEA/401表)時,對第IV欄中第4項的勾選需要慎重,因為一旦勾選該選項則意味著申請人提出的國際初審請求將不會在條件滿足後立即啟動,而是會被推遲到細則54之二。1(a)規定的適用期限即最晚期限屆滿。
近十年來,PCT實施細則關於國際初審階段的內容修改表明,專利合作條約體系一直致力於對國際初審程序進行不斷的更新和完善,以提高國際初步審查報告的內容品質,加大國際初審程序的競爭力,從而增加申請人在PCT國際階段選擇該程序的機會。申請人也應時刻關注最新法條修改,根據情況靈活選用國際初步審查程序,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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