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9/0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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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
研擬增訂「商品化權」

 

【資料來源:法制日報】

中國大陸知識產權法學界討論多年,考慮修改商標法,增訂「商品化權」。所謂的「商品化權」,係指將知名形象、知名作品名稱付諸商業性使用的權利。例如:將文學創作的角色名稱用來註冊商標、申請作為商號名稱…等。

目前中國大陸法律只規定了著作權、商標權、姓名權、肖像權,並未明確規定「商品化權」。隨著中國大陸經濟快速發展,尤其是近年來各類文學創作、影視行業蓬勃發展,出現了很多利用文學、影視中角色形象、名稱的行為,更增加了是否增訂「商品化權」的討論。

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蔣志培庭長表示:法律應當保護、支持原創。對於原創作者來說,其創作的文學角色如果為廣大讀者所熟知,他就有將角色名稱用於商標和商號的潛在可能性,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但中國大陸法律當中沒有規定「商品化權」,在實務上,一些作品的名稱雖然有獨創性,但字數太少、含義太少,難以納入著作權中加以保護。就商標領域來看,司法上已經有不少先例,是用「在先權利」來加以保護;但如此一來權利人每一次都要用「在先權利」,不如直接在法律中明確規範「商品化權」。

舉例而言,中國大陸《童話大王》的創作者鄭淵潔,在童話故事裡塑造了眾多藝術形象,比如皮皮魯、魯西西、舒克、貝塔等,就有多個作品角色被他人搶註商標和商號名稱,鄭淵潔發現自己創作的作品角色被用來註冊商標或用於商號,但並未獲得他的授權,這就是典型的「商品化權」糾紛。不少中國大陸法界人士認為:為了保護相關當事人的權益,更好的方式是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商品化權」;否則如果只是單純的作品角色,目前尚無法被保護,非常容易被搶註商標商號。

鄭淵潔這幾年一直在為自己的作品角色「舒客貝塔」的權利奔波,最初發現「舒客貝塔」被搶註商號名稱是2017年某位讀者詢問南京舒克貝塔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舒克貝塔公司」)與鄭淵潔是否有關係,這位讀者養了一隻小倉鼠,鼠糧來自於這家南京舒克貝塔公司,產品名稱是「舒克貝塔」牌。

根據讀者提供的資訊,鄭淵潔檢索後發現:南京舒克貝塔公司開設了淘寶企業店鋪,銷售鼠糧等產品。南京舒克貝塔公司由江蘇省協同醫藥生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協同醫藥」)申請註冊,並在2009年申請註冊了「舒克貝塔」商標,在201511月申請註冊商號「南京舒克貝塔寵物用品有限公司」。「南京舒克貝塔公司」和「江蘇協同醫藥」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

鄭淵潔經過一年多的調查蒐證彙整後,20186月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現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提起對「舒克貝塔」商標無效宣告申請。

鄭淵潔特別對自己創作的角色名稱提出說明:19829月,鄭淵潔在命名時,確定要用中國姓氏,於是創造了「舒克」和「貝塔」兩個名字,之後又將兩個名字連在一起,於是產生了「舒克貝塔」這個新的角色名稱。

鄭淵潔認為用「舒克貝塔」作為所創作童話作品的主人翁名稱,具有較強的獨創性和顯著性;第三人搶註系爭商標,無疑是打破「舒克貝塔」與自己作品的對應關係,擾亂市場秩序;不相關的第三人明知「舒克貝塔」是由鄭淵潔所創作,在此前提下仍主動搶註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註冊商標的行為經過許可,或與鄭淵潔存在特定聯繫,造成廣大消費者的誤認。

鄭淵潔提出商標無效宣告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審查後認為:「舒克貝塔」乃鄭淵潔創作的童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已為相關公眾所瞭解,因此,在先知名童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應當作為在先合法權益得到保護。被申請人將系爭商標指定使用在教學、培訓等服務上,具有不正當利用「舒克貝塔」此一童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營利的目的。

20186月鄭淵潔提出商標無效宣告申請之前,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20179月就已依法對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搶註的「舒克貝塔」商標宣告無效。

20187月,鄭淵潔又向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南京舒克貝塔寵物用品有限公司」商號侵權。目前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尚未做出決定。

鄭淵潔所面臨的問題,實際上就是知識產權法學界討論多年的「商品化權」問題。學者認為近年來娛樂行業(文學、影視)的發展,出現了很多利用文學、影視中角色形象、名稱的行為,有必要將角色名稱用於商標和商號的潛在可能性,用法律加以保護。

除了「舒克貝塔」外,鄭淵潔還有其他角色被搶註商標的例子。1981年鄭淵潔創作了童話的角色皮皮魯,2004年有一家河南鄭州市的餐廳向國商標局申請註冊「皮皮魯西餐廳」商標。鄭淵潔20172月向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鄭州皮皮魯西餐廳商標註冊無效,1年後商評委依法宣告鄭州「皮皮魯西餐廳」搶註的商標無效,理由是「皮皮魯」是鄭淵潔創作的童話作品中的主角名稱,具有較強的獨創性和顯著性;被申請人將其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其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的社會主義公共道德準則,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公序良俗,易使消費者對爭議商標使用的服務出處產生誤認並產生不良之社會影響。

此外,20185月鄭淵潔用微博方式,向安徽蕪湖市場監督局的官方微博舉報「蕪湖皮」,屬於不適當的企業名稱。蕪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舉報後,依法行政約談兩家公司並責令改名,整個過程只用了4天時間。

針對實務上屢見不鮮的類似問題,中國大陸法院進行了一些研究。例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謝花珍申請註冊「007JamesBond」案作出的判決認為,「007JamesBond」作為007系列電影的角色名稱已為相關公眾所瞭解,因此,應當作為「在先權利」獲得保護。

又例如「KUNG FU PANDA」(「功夫熊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夢工廠公司主張其對「功夫熊貓」影片名稱享有的「商品化權」,確非中國大陸現行法律所明確規定的民事權利或法定民事權益類型;但北京市高院明確指出,當電影名稱或電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稱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單純侷限於電影作品本身,而與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商業主體或商業行為相結合,電影相關公眾將其對於電影作品的認知與情感投射於電影名稱或電影人物名稱之上,並對與其結合的商品或服務產生移情作用,使權利人據此獲得電影發行以外的商業價值與交易機會時,則此電影名稱或電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稱可構成適用商標法規定「在先權利」予以保護的在先「商品化權」。

目前,中國大陸對於商標和商號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範疇,商標屬於《商標法》規範的範疇,商號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規範的範疇;商標的主管機關是國家知識產權部門,商號的主管機關則是市場監管部門。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都沒有對「商品化權」予以明確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相關司法解釋中對此進行了突破。

20173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開始施行。其中第22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系爭商標損害角色形象著作權,人民法院按照本規定第19條進行審查。對於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繫,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專家認為:原創作者認為自己的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受到侵犯時,可以據此條款主張相應權利,但這畢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此,儘管法院在個案中有所突破,變相承認了「商品化權」,但都只是針對他人搶註商標的案件,在其他情形中,是否也會這樣適用,並不能確定。因此,為了保護相關當事人的權益,更好的方式是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商品化權。 

對於原創的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如果在社會上具有較高知名度,應該依法予以保護,可以在修改法律時賦予相關機關建立審查機制,對於搭便車、抄襲行為予以禁止;也可以將司法解釋這條內容上升到法律的層面,在法律上規定得更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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