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9/0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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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首次作出先行判決(台灣稱「中間判決」)

 

【資料來源:人民網】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於20192月首次作出先行判決,對原告瓦萊奧清洗系統公司(下稱瓦萊奧公司)與被告廈門盧卡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下稱盧卡斯公司)、被告廈門富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下稱富可公司)、被告陳某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先行判決,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原告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範圍,被告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需立即停止對名稱為「機動車輛的刮水器的連接器及相應的連接裝置」發明專利權的侵犯,對賠償等問題暫不作出判決。這是上海法院在知識產權審判領域首次作出先行判決。

由於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往往因為侵權和賠償事實查明難而審理耗時較長,懸而未決的裁判不但會擴大權利人的損失,也不利於提升案件審理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因此,在該案中,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創新方式,引入先行判決機制,對已查明的侵權事實部分先行判決,及時制止侵權行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該案原告係名稱為「機動車輛的刮水器的連接器及相應的連接裝置」的發明專利權人,該專利目前處於有效狀態。原告發現三被告未經許可製造、銷售、許諾銷售的雨刮器產品落入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範圍,構成對其專利權的侵犯,故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600萬元。

被告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陳某共同主張:被訴侵權產品沒有落入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不構成侵權;被訴侵權產品是否侵權爭議很大。

在案件審理期間,原告認為該侵權行為仍在持續,嚴重影響原告專利產品的銷量,懸而未決的訴訟影響了原告的市場業務,遂申請法院先行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0的保護範圍,並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三被告主張:原告沒有證據證明侵權行為仍在持續,原告申請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先行判決申請。

 法院作出先行判決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0的保護範圍爭議較大,而該爭議乃本案的核心問題,直接關係到被訴侵權產品是否侵權及民事責任的承擔等問題,原告申請法院就該問題先行作出認定,於法不悖,且有利於確定進一步審查認定該案大量賠償證據的必要性,節約司法資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可予以支持。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合議庭組織雙方當事人對案件的基本事實、涉案專利技術、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技術比對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辯論,並由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聘請的技術諮詢專家和技術調查官一同對涉案侵權產品進行勘驗,最終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36-10的保護範圍,據此,法院依法先行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上述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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