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9/0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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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修訂著作權法,資訊平台擷取新聞全文需付費

 

【資料來源:人民網】

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2018912日通過了備受爭議的《數位化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Directive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2016/0280(COD));其後歐盟委員會與歐洲議會、歐洲理事會於歐盟當地時間2019213日達成協議,修改著作權法,大力保護原創內容。

根據新法案,GoogleFacebook等網路資訊平台在抓取新聞全文時需向媒體付費。此外,Youtube等內容平台在提供原創內容時,需向作者支付更高額的費用。歐盟委員會副主席表示:這一協議將使歐盟擁有「適合數位時代的現代著作權法」,新法實質性的好處是「保證用戶權利,為創造者帶來合理收入,並讓平台規則更清晰」。

歐盟現行的著作權法規體系於2001年建立,20169月歐盟委員會第一次提出修改,以符合網路時代的需要,也引發歐盟內部激烈討論。爭議最大的,是第11條「連結稅」(Link Tax)和第13條「上傳過濾器」(upload filter)。

11條「連結稅」要求在參照新聞片段前,必須向新聞出版者取得相應的許可,目的是將閱讀新聞的流量導向發布新聞的網站中;但這規定對網路新聞聚合平台有極大的衝擊,因為將相關權力賦予大型出版商,可能壓縮了小型創業公司的空間。另一方面,「連結」(link)一詞定義不明,可能被政府部門用來限制言論自由,故引發爭議。其實第11條的規定是賦予新聞出版者一種新的「鄰接權」,凡搜尋引擎、社交網站等在其網頁上出現新聞出版者生產的部分內容,包括連結、標題或摘要內容,新聞出版者就可以要求網路公司支付費用。

13條「上傳過濾器」也被稱做「審查機器」(censorship machines)」,強調各個平台都有責任監督其用戶、阻止侵權行為,所以用戶在上傳內容時,網路平台有必要對其上傳內容進行稽核,以確保沒有侵權行為,而用戶按法律規定,也不得上傳自行混剪等二次創作的內容;如果出現侵權,平台就需為用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因為監測用戶上傳內容不可能用人力完成,必須依賴電腦程式審查,但是在既有已經使用類似識別技術的網站,例如YouTube,這些電腦程式審查出錯率極高,所以引發爭議。第13條規定其實一開始受到音樂產業相關團體大力支持,認為YouTubeSoundCloud之類的影音網站不應成為「安全避風港」,但是Google卻對網路審查則表示保留態度,認為這樣嚴格的規定可能對網路環境造成「實質性的傷害」。嗣後,草案支持者提出將上述爭議條文限制為針對商業使用,以明確豁免私人使用的著作權要求,如此一來指令就不會對非商業性網站造成影響。法案於20189月通過後,法國、英國、德國、西班牙等歐盟成員國公開表示支持,認為相關條款能保證大型科技平台使用作品時,可向作者支付更合理的報酬,從而提高分享價值;但網路平台業者對新法內容則仍大力反對。

實際上2018912日通過的法案版本,第11條和第13條均比原先略為寬鬆。第11條豁免了僅有轉發標題、摘要或連結的行為,對於多少比例的內容(包括標題、摘要、連結,及正文、圖片等)轉發才需要付費,則無明確規定。第13條豁免了網站的法律責任,但仍要求網站研發有效技術,以完全阻隔所有侵權內容。

雖然歐盟官方和新聞機構對法案大力支持,認為新聞報導相關廣告會為網路增加巨額收入,但媒體實際上日子卻並不如想像中好過。法案通過後,歐洲雜誌媒體協會、歐洲報紙出版商協會、歐洲出版商理事會和歐洲新聞媒體(News Media Europe)等遊說團體對該協議表示歡迎,表示歐盟應該採取更多措施來保護媒體的權利,可是歐洲記者協會認為目前的法案不會為記者提供更公平的薪酬。另外,一些獨立音樂唱片公司和廣播公司在內贊成著作權改革的公司,也拒絕接受這項法案,認為會損害其利益,不利於行業發展。

法案通過後打擊最大的就是網路公司,Google等網路自由團體和美國科技公司警告,新通過的法案將對全球網路生態構成「災難性」的打擊,會傷害網路創新和歐洲線上自由。 

用戶反應其實也很令人擔心。2014年西班牙規定Google需向新聞提供者付費,最終導致Google新聞全面退出西班牙。歐洲消費者聯合局(BEUC)表示:用戶很難在網路上分享其原創的、非商業性的音樂、影片和圖片作品,這場「著作權革命」其實並非以網路使用者為本;未來結果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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