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邦 | 本所期刊 | 2019/0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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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
《專利標識標注不規範案件辦理指南(試行)》

 

【資料來源:國知局官網】

中國大陸於201912日公布了國知發保字〔201839號《專利標識標注不規範案件辦理指南(試行)》(下稱《指南》),將查處假冒專利案件與辦理專利標識標注不規範案件作出嚴格區分。

《指南》最大的目的,是統一辦案標準。目前中國大陸關於專利標識標注方面的法律相關依據如下:

ü   《專利法》第17條第2款: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

ü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3條第1款規定: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第17條的規定,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的,應該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方式予以標明。

ü   國知局作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標注辦法》第2條規定:標注專利標識的,應當按照本辦法予以標注。《標注辦法》第8條第1款規定:專利標識的標注不符合本辦法第5條、第6條或者第7條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

關於專利標識標注具體規範:

ü   標注專利標識、專利申請標記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標注專利標識的,應當標明下列內容:(1) 採用中文標明專利權的類別,例如中國發明專利、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2) 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號。除上述必須標明的事項外,標注時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圖形標記,但附加的文字、圖形標記及其標注方式不得誤導公眾。

ü  在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該產品的包裝或者該產品的說明書等材料上標注專利標識的,應當採用中文標明該產品係依照專利方法所獲得的產品。

ü  標注專利申請標記的,應當採用中文標明中國專利申請的類別、專利申請號,並標明「專利申請,尚未授權」字樣。

ü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針對某一產品,在國外提交專利申請或者獲得授權,或者提交PCT專利申請的,應當依照前述要求如實標明專利或者專利申請相關信息。

標注不規範行為的法律責任:

ü  專利標識或者專利申請標記標注不規範行為(以下簡稱「標注不規範行為」)違反專利行政管理秩序的,根據《標注辦法》第8條第1款的規定,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即停止標注不規範專利標識或者專利申請標記。

ü  標注國外專利或者專利申請、PCT專利申請標記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按照假冒專利行為的認定標準和執法程序進行查處:標注行為不構成假冒專利行為,但標注內容存在誤導公眾嫌疑的,應當按照涉嫌虛假宣傳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其實國家知識產權局早在2012年就發佈了部門規章《專利標識標注辦法》,對專利標識標注行為作出細化規定。其中要求,專利標識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

至於「不規範的專利標注行為」,指的是在獲權專利的有效期內,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該產品的包裝或者該產品的說明書等材料上標注專利標識(與專利權有關的文字、數位或者圖形等標明專利身份的標記)。他人經專利權人同意,也可享有此項權利。

實務上有關「專利標識標注」是一個複雜的問題。認定專利標識標注行為是否合規需要從行為主體、行為客體、行為形式、時間性要件等多個方面考慮,專利權類別標注不規範,專利號標注不規範,附加文字、圖形標記、方法類專利權標注不規範等都會構成專利標識標注不規範行為。

而「標注不規範」則可能造成市場的混淆,引起消費者的誤解,甚至涉及虛假廣告宣傳。在以往的執法實務中,有部分地區存在將查處假冒專利案件與辦理專利標識標注不規範案件混淆的情況,且在辦理相關案件時,各地的執法舉措也不盡統一。

為了要精準執法,清晰地界定兩類不同的案件,避免出現誤判對市場主體經營活動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所以希望通過《指南》指導地方執法,以此規範辦案流程,統一執法標準,提升執法水準和品質,從而發揮專利行政執法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應有作用,助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在《指南》的正文部分,記錄了這樣一個案例:

乍一看,其中所涉及的權利人的專利標注行為似乎並無不妥之處,但細細的看完《指南》在案例後同步給出的分析與評述意見,就可了解問題所在。

X      乙公司為專利權人,其有權在專利權被授予後的有效期內,在其專利產品宣傳冊上標注專利標識。但是上述標注內容沒有標注專利權類別和正確的專利號,不符合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第5條的規定。所以乙公司的行為構成專利標識標注不規範行為。至於甲電器商城,因發放標注有不規範專利標識的產品宣傳冊,同樣構成專利標識標注不規範行為,應當責令其停止發放標注有上述字樣的宣傳冊。

在《指南》正文有關標注不規範行為的認定章節中,例舉了多個指導性案例,《指南》還制定了從立案到調查核實,再到形成結案意見等方面的詳細的執法文書與表格。 

下一步,國家知識產權局將針對《指南》規定的內容進行宣傳培訓,進一步加強對專利標識標注行為的監督管理,完善專利行政執法規範,引導和規範當事人正確標注專利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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